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反腐前哨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山西副厅级高官李书凯捏...
  • ››山西厅级高官垄断黑心疫...
  • ››大同市环保局长赵晓宁:...
  • ››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
  • ››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冠...
  • ››山西腐败高官对人民监督...
  • ››山西黑疫苗受害者家属易...
  • ››山西卫生厅官员对揭露其...
  • ››厅级高官李书凯、辛旭光...
  • ››山西高温疫苗护黑厅级高...
  • ››山西卫生厅高官李书凯、...
  • ››河南省肿瘤医院公开招聘...
  • ››山西省卫生厅要私了遭变...
  • ››卫生部接受人民监督网记...
  • ››山西疫苗腐败高官勾结调...
  • ››公民申请公开山西疫苗黑...
  • ››山西卫生厅副厅长李书凯...
  • ››法制周报:山西疫苗乱象...
  • ››山西长治恶霸赵力明暴力...
  • ››人民监督网敦促山西纪检...
  • ››大连假狂犬疫苗调查:04...
  • ››山西省委纪检委调查组公...
  • ››朱瑞峰:致山西高温变质...
  • ››山西:李书凯疫苗腐败集...
  • ››重庆6位“性爱视频”厅部...
  • ››山西厅级疫苗腐败高官李...
  • ››戳破山西厅级高官李书凯...
  • ››重建疫苗信任非一日之功...
  • ››多名疫苗受害者家属到山...
  • ››山西沁县安监局局长刘俊...
  • ››山西疫苗事件的法律透视...
  • ››视频:官商操纵下的山西...
  • ››山西疫苗腐败事件研讨会...
  • ››河南汝南县委书记落马 曾...
  • ››人民监督效果好山西卫生...
  • ››山西青年报:特权下的暴...
  • ››山西省疾控中心仍在配送...
  • ››收受疫苗腐败官员贿赂太...
  • ››【解密】山西疫苗腐败案...
  • ››高温疫苗受害者高崇杰痛...
  • 相关文章
  • ››中国新闻社:辽宁鞍山...
  • 中国新闻社:辽宁鞍山副检察长赵余龙违规经商被撤职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04-29 14:37:40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中新社沈阳4月28日电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余龙,违规参与企业经营,日前被撤销职务,没收其经营获利580万元人民币。

      据此间媒体报道,赵余龙案发乃至被撤职,缘起于其生意合伙人吴云富的举报。

      吴云富是当地一名商人,曾在鞍山辖下的岫岩县经营一家耐火材料厂。2006年1月,时任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赵余龙,投资300万元人民币入股吴云富的耐火材料厂,约定赵余龙按照0.5%的月息收取利息,经营利润则各分50%。

      吴云富与赵余龙关系裂痕主要始自一笔贷款。2007年12月,耐火材料厂使用虚假材料,从银行贷款1700万元,其中400万在还贷期限前无力归还,应赵余龙要求二人签订了以资产抵债协议,约定如不能如数偿还贷款,耐火材料厂的厂房、土地及设备等全部归赵余龙的妹夫孙波所有。
     

      后来赵余龙的妹夫孙波持抵债协议将吴云富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还款。因吴云富无力还款,导致耐火材料厂于2009年2月以560万元的价格被拍卖。

      吴云富从2009年6月开始对赵余龙进行举报,同时还举报赵余龙与其父亲在海城市瓦子沟村低价承包镁石矿,期间发生了堵拦赵家运矿车辆的村民因“扰乱社会秩序”罪名被判刑的事件。

      今年1月,赵余龙被有关部门“双规”;4月2日,赵余龙被撤职。

      实际上,有关赵余龙的问题在当地已流传一段时间,就记者所知,至今没有发现有关方面做出正面回应。记者28日致电鞍山市纪委办公厅、宣教、审理等多个部门求证,没有获悉任何结果。


    Tags:辽宁 鞍山副检察长 赵余龙 违规经商 被撤职 中国新闻社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1 条,得分 85 分,平均 85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回复] 1伸张正义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0-05-11
    · 检察长违规经商只被撤职,好像有点不公平吧!但检察院不公平的事情多着呢!公权力的滥用真的让人无法想象!就连检察院内部领导的任职也是需要钱的,钱多能买个大官做,钱少只能往后靠!赵余龙事件只是一个小小的缩影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