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时代先锋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全球学术泰斗、媒体同仁...
  • ››中青报记者刘万永:如何...
  • ››郑州警方将通缉逃犯李新...
  • ››三门峡公安局坚持执法为...
  • ››胡锦涛:诚心诚意接受人...
  • ››一“网”打尽天下“硕鼠...
  • ››温家宝为企业打气:我要一...
  • ››朱瑞峰:小人物对阵卫生...
  • ››人民监督网报道的“苍南...
  • ››马英九献花追忆孙中山功...
  • ››从一位保洁工的境界谈起...
  • ››贺卫方今赴新疆石河子大...
  • ››胡锦涛上网壮了网民胆吓...
  • ››贺卫方教授为人民监督网...
  • ››石仲泉:谈谈写文章与做学...
  • ››温家宝:腐败在一些领域较...
  • ››温家宝:我几乎每天都上...
  • ››温总理网上访谈为官员们...
  • ››中国著名学者展江教授为...
  • ››朱瑞峰:我扳倒了这么多...
  • ››商丘市睢阳区检察院勇于...
  • ››新密市检察院创新发展开...
  • ››将军县创检察事业“零”...
  • ››群雁高飞头雁领,敬业奉...
  • ››人民监督网简介
  • ››郑州检通携手“两朵奇葩...
  • ››阳光工程三部曲——预防...
  • ››陈涛安:我与山西疫苗腐...
  • ››80后作家邢荣勤:每一代...
  • ››“家和万事”,多亏有了...
  • ››全球学术泰斗、媒体同仁...
  • ››国家主席胡锦涛发表新年...
  • ››河南高法院长张立勇:判...
  • ››纽约时报:反腐公民朱瑞...
  • ››【特稿】党与腐败“水火...
  • ››河南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 ››李新德:不断敲击键盘 让...
  • ››蒋汉生:心中红旗就是公...
  • ››不再孤独的喧嚣———献...
  • ››大同市南郊区公安分局警...
  • 相关文章
  • ››京出台"三个凡是...
  • 京出台"三个凡是"铁规 民警给嫌疑人通风报信一律开除
    作者:记者 侯莎莎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0-07-04 22:15:50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资料图片:2月26日,傅政华(右一)获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长。  韩萌 摄 

        今后,民警凡是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一律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昨天(7月2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召开2010年第三次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大会,出台了“三个凡是”的铁规铁纪,以刹住公安队伍中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打听案情,通风报信等歪风邪气,强化两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

      按照“什么问题群众反映最强烈,就下大力重点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即日起,市公安局将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以整治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打听案情,通风报信为重点的第三次全局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把队伍中为亲戚朋友问案情、打招呼,让办案单位尽量从轻、减轻处理,这种看似人情世故的现象列为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从矫正不良习气的末端入手,最大限度地挤压萌发违法违纪行为的苗头和空间。

      “三个凡是”铁规铁纪具体内容为:凡是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一律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凡是泄露警务工作秘密、违法办案、办人情案的,一律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凡是打听案情、说情托人、接受吃请、收受财物的,一律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检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两级领导的责任。

    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表示:“今后谁再收钱‘捞人’,就坚决开除谁,谁再打听案情,办人情案、关系案就坚决处理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不管过去功劳有多大,能力有多强,资格有多老,违反铁规铁纪的一律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同时,市公安局党委决定,民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要向上追究直接领导、上级分管领导的责任。被追究责任的领导,一段时间内不能提拔使用。

      今年,市公安局将在全局范围内连续开展五次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每次确定一个鲜明主题,治理一个重点问题,矫正一个不良风气,坚决把队伍的纪律作风调整到最佳状态,维护首都公安机关良好社会声誉和公正廉洁执法的形象。


    Tags: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 三个凡是 铁规 民警 嫌疑人 通风报信 一律开除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