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北京市商务委对国美骗...
  • 北京市商务委对国美骗补开出罚单
    作者:佚名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1-03-17 08:42:05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没收国美以旧换新保证金10万元,取消被曝光3家门店以旧换新资格
      
      本网快讯(记者廖爱玲)在国美被“3.15”晚会曝光后,今天下午,北京市商务委迅速对国美电器部分门店违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做出处理:没收国美电器家电以旧换新保证金10万元,同时取消被曝光的国美公主坟店、花园桥店、西三环店这3家店以旧换新的资格。
      
      昨晚,“3.15”晚会曝光国美一些门店盗用消费者身份信息等方式获得以旧换新凭证,消费者不管符不符合条件,只要花钱就可以买到以旧换新凭证,骗取国家的补贴资金,其中就有国美北京3家门店(见本报今日315报道)。
      
      据市商务委介绍,商务委上午紧急约谈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国美电器公主坟店、花园桥店和西三环店确实存在导购人员违规提供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凭证行为。
      
      因此,市商务委对决定自即日起,取消上述3家门店参与家电以旧换新资格;没收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家电以旧换新保证金10万元;责成国美电器对所有在京店铺进行自查整改,并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若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进行处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同时,北京市商务委已下发紧急通知,要求所有参与家电以旧换新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全面进行自查,防范和杜绝企业在参与家电以旧换新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北京市商务委再次重申,“对家电以旧换新违规行为是实行零容忍”,绝不允许任何企业或个人利用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谋取私利和骗取国家财政补贴,对存在违规操作的企业,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情节严重的将直接取消企业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资格,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确保家电以旧换新政策顺利实施。


    Tags: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