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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南宁海外华商非法遭遇拷问当地政府贯彻“基本国策”水平
    作者:郑 义  来源:中国百姓法制网  发布时间:2007-08-21 17: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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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改革开放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20多年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各项事业的发展、国际地位的提高,无不与改革开放息息相关。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强国之路,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历史性决策,是新时期中国最鲜明的特征。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广大海外华商凭着血脉相连的深深“中国结”,努力践行“投资中国,服务人民,共谋发展”的崇高理念,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和复兴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海外华商在中国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突出矛盾和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加大贯彻落实“基本国策”力度的“试金石”。因此,如何高度重视和依法处理来自新加坡、马来西亚的华商在广西南宁遇到的非法遭遇,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拷问当地政府执行“基本国策”的能力和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此非法遭遇的深入调查也就有了一定的“标本”意义。

    高大威严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楼   郑义/摄影

    广西南宁:海外华商非法遭遇拷问当地政府贯彻“基本国策”水平?

          2007年6月27日,中国百姓法制网收到了一封题为《让法治的阳光也落在外商的肩头》的来信。来信人为马来西亚的华裔陈成兴先生,他是南宁百利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公司)副总经理,也是该公司驻南宁市的代表。此后,他以各种形式向本网反映公司在南宁市遇到的种种严重司法不公,并请求本网记者前去调查。百利公司真的遇到了所谓的严重司法不公吗?司法不公的背后又是什么?8月11日至18日,本网特约记者专程赴南宁进行了实地调查――

    第一篇 “新加坡城”外企分离 引燃漫长诉讼导火索 

          从1994年到1998年,百利公司与中外合资的广西大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合资合作开发位于南宁市大沙田经济开发区的“新加坡城”房地产项目,项目占地面积为218.168亩。从百利公司成立起,与大地公司合并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个公司共用一名会计。百利公司共投资210万美金,公司一切经营行为全权由大地公司董事长傅文才负责。1996年,双方共同完成了“新加坡城”第一期项目的开发。

          百利公司董事长潘扬齐、副总经理陈成兴告诉记者,在百利公司与大地公司合作前,他们对傅文才并不熟悉,而傅的哥哥与他们是生死之交,用潘扬齐的话说“是可以换命的朋友”。据群众反映,傅在广西有极强的社会关系,譬如他与原全国人大常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已伏法)的儿子成南和原驻大沙田武警第四支队一参谋长等人关系就非同一般。所以,基于以上原因,在对傅文才哥哥信任的基础上,百利公司才决定与傅文才进行合作,同时也对他给予了极大的信任,公司的大小事务均由他定夺。

          随着时间的推移,百利公司董事长潘扬齐渐渐发觉傅文才的工作有很多“异样”,其中公司帐目中有大量的“白条”(后经审计,“白条”竟占90%以上)。为人谦和、处事低调的潘扬齐越发觉得受骗上当,于是决定与傅文才把持的“新加坡城”分道扬镳。

          1998年2月26日,百利公司与大地公司签署了“分地协议”,百利公司分得了94.6亩土地,大地公司分得69.40亩土地,邕宁县国土局分别为两家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而百利公司与大地公司合作开发“新加坡城”时的总土地面积为218.168亩。这就意味着,傅文才涉嫌“黑”掉了54.168亩土地。

          百利公司从“新加坡城”项目的退出,也导致了傅文才在股权上与百利公司彻底决裂。

          2002年12月间,同时兼任百利公司副董事长的傅文才等三人决定退出在百利公司的股份。根据2003年1月10日董事会决议,百利公司将以其拥有的94.6亩中的32.77亩土地,划分给傅文才等三人,三人不再拥有百利公司股权,而傅文才等三人在退股并取得32.77亩土地的使用权之前,必须理清所有账目及债权债务(注:百利公司的财务一直以来至2002年12月31日由傅文才负责)——这是三人割地退股最主要的先决条件。

          据了解,后来傅文才移交的账目并不为百利公司认可。百利公司委托的审计师出具报告显示,其账目中90%以上是白条,不是有效的凭证,傅文才也没能对这些白条做出合理解释,该账目上还有多处弄虚作假的嫌疑,必须进一步查证。此外,百利公司还认为,根据董事会决议,傅文才和大地公司还必须负责处理或承担开发原“新加坡城”首期商品房和整个项目的配套设施而引起政府追讨任何税收或费用。在傅文才理清账目及债权债务之前,三人不能退出股份,依然是公司股东,就不能取得32.77亩土地的使用权。而傅文才等三人则认为,根据董事会决议,已拥有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便极力向政府部门及法院寻求帮助其解决32.77亩土地的使用问题。

          百利公司认为,根据1998年的土地分证协议及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证,百利公司合法拥有94.6亩土地的使用权是毫无疑问的,根本不存在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百利公司与傅文才的纠纷实际上是企业内部股权争议问题,但傅文才却以“割地退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百利公司割地划拨,随后邕宁县政府一些部门也把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问题当作企业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来处理,使问题越来越复杂。

          还有,根据百利公司反映,2004年3月份,经调查另外54.168亩土地被大地公司隐瞒私自出售。

          就这样,百利公司与大地公司及傅文才等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冲突,随着百利公司退出“新加坡城”项目的开发后,一场近5年的马拉松式的诉讼至今没有定音。

    第二篇 匪夷所思 政府和法院在百利公司维权上漏洞百出

    邕宁县国土局:颁发不规范土地证,不定土地坐标点,不办理换证手续

          1998年,大地公司和百利公司两家企业分地后,邕宁县国土局虽然给百利公司办理了土地证,但该土地证却没有完整坐标图测及相关文件,也没有规范的地籍图。百利公司只知道自己拥有了多少土地面积,但却不知道土地的明确分界线,无法完成规划报建等手续,就不能进行实质性的开发,根本无法行使土地使用权。在发证后几年,邕宁县国土局也一直没有对所发的不规范土地证进行修正及完善,这就为后面引发两家企业更换新土地证时有土地分界争端埋下了隐患。

          据邕宁县国土局一副局长介绍,由于当时(1998年)测量工具及技术落后,加上工作人员粗心大意,没有能制定规范的地籍图。记者从国土局给百利公司的有关答复上看到,局里多次提到要重视此事,进行坐标定点及出新图。但时至2004年8月份将近6年时间内,这样一张规范的地籍图还是没有出来。

          2003年1月,邕宁县国土局在百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原“新加坡城”规划其中164亩土地的所有坐标进行定点,完成了规范化制图。但却没有考虑到两家公司1998年土地分证的事实,把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归属给了大地公司。2003年6月,在百利公司的交涉下,邕宁县国土局才发给百利公司一张附加“大地公司与百利公司分割土地使用权”的文字说明。但是这份补充文件所示的3个坐标定点却造成大地公司多得1.5695亩土地,而百利公司少得8.5474亩土地的不公平结果,违反了1998年土地分证协议及当时两本土地证分别载明的两家公司所得土地使用面积的比例。对此,邕宁县国土局认为,百利公司土地面积之所以减少,是因为道路规划建设及高压线走廊占了部分土地。而百利公司则认为,根据土地受让合同,14亩的高压线走廊是土地出让方提供的免费补偿用地,不能拿来作为减少百利公司拥有土地面积的理由和依据。

          2003年4月7日,邕宁县国土局给大地公司换发了新的土地证。2003年5月,百利公司到大沙田管委会和邕宁县国土局咨询办理换证手续,但直至2005年百利公司一直无法办理换证手续。邕宁县国土局为什么不给百利公司办理换证手续呢?记者从有关部门听到了对当时没有办理换证手续的三种不同说法,一种说法是百利公司还没有获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能办理;第二种说法是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暂缓办理换证手续,待纠纷解决后再予办理;第三种说法是“需要重新测量定坐标”。百利公司律师认为这些说法都站不住脚,是否获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与百利公司能否拥有该地块的使用权或并无关系,如果说需重新测量定坐标和等待争议解决,为什么又给存在同样情况的大地公司换发了新的土地证呢?

    邕宁县建设局:把百利公司拥有的32.77亩土地纳入大地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范围 

          2003年2月25日,邕宁县建设局给大地公司发出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把百利公司94.6亩土地中的32.77亩土地一并纳入了规划建设范围。百利公司对此十分不满,强烈要求建设局依法注销该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局没有对百利公司的要求做出回应。邕宁县建设局认为,对建设用地规划属于城市建设规划,不影响土地权属的变化。也就是说即使给大地公司颁发了存在争议的32.77亩土地规划许可证,也不能说明土地使用权人就是大地公司。百利公司的律师认为,既然大地公司没有事先得到百利公司的许可,也就更谈不上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一说,这就意味着大地公司不能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邕宁县建设局给大地公司颁发包括该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质上就是建设局和大地公司共同侵犯了百利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邕宁县房产所:把百利公司土地上的房产办到了大地公司名下 

          2003年6月25日,傅等三人以百利公司股东身份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百利公司和其他股东提起“要求割地退股”的民事诉讼,并以大沙田开发区第九小区第4幢(2个单元半独立豪华别墅)和第5幢(8个单元并列式豪华公寓)房产作担保物,申请财产保全。同年7月15日,市中院查封了百利公司上述32.77亩土地。

          上述大沙田开发区第九小区第4幢和第5幢房产,是坐落在百利公司的地块上,自己土地上的房子怎么变成了别人的房子然后又成了担保物?在百利公司的交涉下,2003年9月3日,邕宁县政府下文注销大地公司提供担保的两幢房产的“房屋产权证”,理由是大地公司2000年申办这些房产的房产证时,隐瞒了1998年与百利公司分割土地使用权的资料。然而,注销上述房产证后,邕宁县房产管理所并没有采取补救行为,把房产证办给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造成这些楼房如今还是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楼房。

    邕宁县政府:个别领导不愿再听百利公司陈述下去

          百利公司当时由于遇到重重障碍,不得不向邕宁县政府屡屡诉求。邕宁县政府个别领导及一些部门官员对此已表示厌烦,不愿意再听百利陈述自己的主张。而据百利的律师介绍,有个别领导甚至还威胁要没收百利公司的土地证,理由是百利公司是不受欢迎的投资者。据有关法律专家认为,百利公司在1994年参与 “新加坡城”项目开发、而在1998年“分家”获得的土地,并依法领取了土地证,就拥有了该土地70年的使用权,这种权益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律专家还认为,邕宁县国土局在注明使用期限70年的土地证上,另外再加上“本证为(1年、2年或3年)有效期证”做法是地方性的土政策,一方面注明70年使用权,另一方面又注明有效期三年,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邕宁县一些政府部门官员向记者反映,百利公司的代表是外商,其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很特别,给双方沟通造成困难。有时百利公司的一些做法按常理来看令人十分难以理解。百利公司代表向记者表示,为维护自身的投资权益有时采取直率方式,也许会冲撞了一些官员,尽管他们的思维方式或行为方式跟中国人有些差异,政府官员无论如何不应为此对他们采取漠视或打压的态度。

    邕宁县法院:审而不判或不予受理 

          面对着邕宁县人民政府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2004年4月8日百利公司向邕宁县人民法院提呈了3项对邕宁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

          第一个行政案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县政府依法定程序为其办理94.6亩土地的换证手续,并请求法院判令县政府支付1元给百利公司,作为象征性赔偿损失。

           第二个行政案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邕宁县建设局注销发给大地公司的包括侵占百利公司32.77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个行政案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邕宁县人民政府将大沙田经济开发区第9小区的6个单元半独立豪华别墅和8个单元并列式豪华公寓的房产证办给合法产权人。

          邕宁县人民法院4月16日受理了百利公司的第一个和第二个行政案请求,6月17日已开庭审理这两个案件,但已超过一审审理期限尚未判决。对于百利公司的第三个行政案件,邕宁县法院则不予受理。

    南宁市中院:疑对32.77亩土地违法查封及对61.83亩土地超标查封

          2003年7月,傅等三人以股东身份在南宁市中院向百利公司和其他股东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退股割地”并申请财产保全,市中院随即查封了百利公司94.6亩土地中的32.77亩。傅等三人先后3次更换担保物,百利公司对傅等三人提供虚假房权证作担保物进行了质疑后,又对傅文才等三人接着以大地公司土地作担保物,先后三次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一再强调以大地公司的土地为傅文才等三位股东提供担保是无效的,明确指出这样的担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回答,该解释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院没有复议不予理睬。虽然傅文才等三人3次改变其担保物,但法院却从没有因此下过裁定书。
    甚至到后来,在大地公司起诉百利公司请求支付代垫建房款一案,法院对百利公司余下的61.83亩土地也进行了查封,而申请人大地公司仅以自有35亩土地作担保,担保物与标的物价值明显不对等。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百利公司对法院违法查封其土地十分不服,遂在2003年12月30日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林国强市长提呈了一份《关于傅文才和大地公司分别借财产保全而查封我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裁定情况报告》,反映了该问题。市长林国强十分重视此事,指示南宁市法制办了解情况并拿出意见。南宁市法制办在了解有关情况后认为,“对百利公司的复议理由,我们(法制办)认为基本成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应对等的财产担保。法院对百利公司32.77亩土地进行查封,申请人傅文才等人向法院提供的是大地公司的财产担保,这属于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担保,违反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其担保是无效的。”“法院对百利公司61.83亩土地进行查封,申请人大地公司以自有的35亩土地担保,而这两块土地性质相同,位置相连,担保的价值明显不对等,违反了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市中院对百利公司的两次查封,是存在法律问题的。

          南宁市市长林国强在市法制办呈报的文件上作了“1、请赵波书记阅并协调;2、请邕宁县政府考虑市法制办意见!”的批示。

          由于邕宁县国土局以土地被查封为由拒绝给百利公司换证,百利公司向市中院申请复议。后来市中院给邕宁县国土局发了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维持对百利公司土地的查封,允许国土局为其办理94.6亩土地的换证手续,但不准进行转移、抵押。从该通知书上看,法院采纳了法制办的部分意见,但对于其查封行为却不予改变。

    阴霾中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义/摄影

    第三篇 中院涉嫌违法执行 傅文才司机愤而举报大地公司巨额行贿

    匪夷所思,案件在高院再审期间,中院却强制执行

          本网记者调查发现,申请再审人百利公司与被申请再审人大地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广西高院于2004年5月13日作出的(2004)桂民一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百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高院提出再审申请。高院经审查认为,百利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遂裁定如下:一、本案由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裁定是广西高院于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南宁市中院却依据广西高院“51号” 民事判决,对百利公司的相关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此查封的裁定是(2004)南市执字第245-6号。而高院明明作出了“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的裁定,难道是南宁中院执行局没有接到此高院裁定吗?!如果是的话,那么南宁市中院为何又于第二天(即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又下发了一份内容几乎相同的“通知”呢?!只是此“通知”又多了一条冠冕堂皇的理由“为避免案件再审过程中财产流失”。

    广西高院相关民事裁定书  郑义/摄影

    众叛亲离,知情司机愤而举报大地公司巨额行贿

          知情人赵其军,男,30岁,四川巴中人,初中文化,在大地公司做了近6年的司机。他于2007年8月15日向本网记者反映有关在大地公司的一些耳闻目睹的“内幕”:“我是九七年十月进入大地公司的,傅文才安排我做刘霞的专职司机,刘霞是傅的女秘书。在为刘霞开车的几年时间内,有几件事让我很难忘:一是在二00一年四月份的一天,刘霞安排我找一个刻私章的摊点,让我刻了近60枚私章,当时我想,这有什么用?用于何处?至今仍是个谜?二是在二00二年的春节前,我被安排给邕宁县部分官员送礼,一是名贵的烟,二是名贵的酒,三是金钱。前两项是我亲自开车送的,送钱金额是一个人10万,是陶武峰说的,所有公司员工无一不知此事。三是在二00三年四月份的一天上午,我们办公室接到刘霞电话说,等会儿,陈先生来找傅董事长就说不在,我们大家都觉得奇怪。更怪的是,就是傅董事长藏了起来。后来我们才得知,是百利公司的老总来取帐本,当时我们在场吃午饭的人都说:帐本怎么回事?到了下午,傅董事长才派遣财务人员将帐本送回去。但会计陶武峰不愿承担送帐本的任务,并说不是我做的,我怎么解释。后来就派保安主任黄仕力和我一起去送。黄仕力是邕宁县法院的退休法官。”

    缘何不能并案,司法审计为何不依法进行

          本网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百利公司的有关维权案,从邕宁县法院、南宁市中院到广西高院相关法律文书中,出现了多处“另案审理”的表述。对于此情况,百利公司副总经理陈成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认为,百利公司的维权案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应该从总体上把握和审理,而审判机关却把它分割出来,作出了许多的另案处理,这显然不利于案件的全面、公正判决。同时,百利公司强烈提出的司法审计请求,审判机关却不支持,这到底隐藏着什么“猫腻”呢?大地公司和傅文才本人乃至相关政府和审判机关为何不支持司法审计,把有关情况大白于天下?!

          陈成兴向记者反映,在很大程度上,傅文才为了逃避因违视违法行为而造成的窘境,不得已拉上新加坡总理李显龙为“靠山”。记者经调查,在第三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新加坡城”是新加坡政府在中国挑选的惟一一家新加坡在广西的独资房地产类参展企业。博览会开幕那天,新加坡总理李显龙、东盟秘书长王景荣分别来到 “新加坡城”接见了傅文才。

    第四篇 境外媒体介入 广西有关政府东盟招商形象受损

          在南宁,让本网记者感到震惊和沉重的是,陈成兴所反映的问题不仅在当地已不再是“新闻”,而且已引起国外、特别是东盟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新闻媒体、社会政党和工商协会等组织的高度关注。2005年12月6日,马来西亚反响较大的中文报纸《联合日报》,以“特稿”的形式,用一个整版的篇幅,全面报道了题为《官商勾结损害投资人利益――在中国南宁目睹的怪现象》一文。该文较详细地披露了陈成兴所在外资公司(百利公司)在南宁遇到的不公正遭遇。

    马来西亚反响较大的中文报纸《联合日报》刊发的相关文章

          其实,早在该文被披露前,也就是2004年8月份,国内两家主流媒体《经济日报》、《中国经济时报》的记者也非常敏感地注意到了百利公司所遇到的司法不公。他们经过认真调查采访后,及时负责地向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领导反映了有关问题的严重性。遗憾的是此反映没有引起有关政府部门和领导的应有重视。

          他们所反映的有关百利公司遇到非法遭遇的文章标题是《“中国—东盟博览会”召开前夕——一新加坡企业在南宁受挫(新闻调查)》。在该文的“导言”中,两位记者充满忧虑和期待地写道:

          还有两个多月,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就要在广西隆重拉开帷幕。广西把博览会视为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一个重要平台,视其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重要历史机遇。而正当广西及首府南宁市积极到东盟招商招展时,一家来自东盟国家新加坡的企业却处在邕宁县政府(现撤并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下同)及一些职能部门有意或无意的不公正对待之下苦苦挣扎。该企业的遭遇已经在新加坡、菲律宾等国家引起关注,也引起了南宁市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的重视。不久前,当记者造访新加坡时,新加坡中华总商会向记者反映了新加坡独资企业南宁百利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广西投资十年来的坎坷遭遇,商会领导人希望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召开能为该公司解决问题提供契机。

          一件原本并不复杂的投资者间的股权纠纷,由于邕宁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不当,使矛盾越来越激化,变得错综复杂以致双方对簿公堂。新加坡独资企业南宁百利公司因此陷入遥遥无期的诉讼历程,拟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也不得不因此停下来。每次南宁市政府代表团到新加坡开展招商活动时,新加坡中华总商会及外商都向市领导反映该企业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并要求予以处理。而据记者调查,此事如处理不当,将给南宁市及广西的对外形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据悉,南宁市已十分重视此事,市领导为此作了批示,市政府还专门召开了协调会。但一直以来,邕宁县政府既没有任何部门任何人表示承担责任,也不为纠正其行为做出实质性行动,外商要求解决的问题仍旧悬而未决。

          百利公司副总经理、也是该公司驻南宁市的代表陈成兴对两位记者的义举除了感激之外,也对他们所“反映”的结果表示出了极大的失望。因此,陈成兴明确地表示,他之所以促成在东盟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报馆发表自己所在公司的非法遭遇,目的不是为了求取稿酬,而是为了让那些有心到中国特别是到广西南宁来投资或做生意的企业家或商人,对这里地方政府部门或官员的以权代法或权大于法的腐败行为能有足够警惕,尽量避免遭遇损害;与此同时,他更希望中国驻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大使馆领事部得到相关信息后,能从国外上报国家领导人,以便中央政府能够责成广西自治区政府和南宁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迅速纠正错误。

          据了解,陈成兴还准备在马来西亚半岛的《南洋商报》、《东方日报》和新加坡的《联合早报》上同时刊登有关百利公司所遇到的坎坷遭遇。同时,他还考虑以百利公司遇到的非法遭遇为蓝本,准备撰写出版相关专著。

          他对本网记者非常气愤地说:“每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在南宁召开前夕,广西自治区政府和南宁市政府均将积极到东盟国家和地区,向各国政府和企业进行招商引资活动。我真不知道,南宁市政府一方面对已经在南宁投资10余年至今尚不能完全正常开发建设的外商企业所遭受的严重损害和所提出的紧急要求,视而不见,置之不理,而在另一方面却每年花费巨额资金和派遣庞大队伍到外国招商引资,向外商高唱什么‘缔造双嬴,共同发展’的曲调,究竟能够产生多少共鸣?!”

          据本网记者进一步了解,马来西亚华裔陈成兴先生系百利公司董事长潘扬齐所邀请,到广西南宁市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和驻市代表。他的主要工作就是协助潘扬齐为公司不法窘境寻找出路。为此,陈成兴通过律师,先后在《南国早报》发表了三份声明。声明标题分别为《“新加坡城”发生新变化》、《从“新加坡城”解脱出来》、《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原“新加坡城”里14套楼房所有权的真相》。2004年7月底,陈成兴再受公司董事会指示,委托律师发表第四篇声明《我公司的94.6亩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任何人侵占》,《南国早报》也承诺于8月2日见报并做出了样版,但当准备印刷时却被抽了出来。谈及此事,陈成兴表示,这里不排除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从中“作梗”的嫌疑。总之,从此以后,他再也无法通过广西境内的报章公开发表他们作为境外投资人维护本身合法权利的任何信息。无奈之下,陈成兴通过他人介绍,在一家名为《今商报》的报纸上发出了第四份“声明”,让他感到意外和困惑的是,该份“声明”所在报纸页面在流通领域被悉数扣发。  

    第五篇 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举办前亟待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在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举办前夕,百利公司副总经理、驻市代表陈成兴非常迫切地向《中国百姓法制网》转达对广西南宁有关审判机关的合法诉求: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区高院、市中院尽快依法裁定撤消违法的“查封裁定”和“停工通知”, 对亵渎、违反法律而蓄意损害投资人和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政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让百利公司正在实施的“百利新城”建设顺利进行,以促进当地法治建设,为广西和南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在采访中,陈成兴还进一步请求有关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监督对广西高院关于百利公司与大地公司及傅文才等人相关民事纠纷的3份再审案件,在相关再审件立案近两年的情况下,尽快依法裁决。而确保相关再审案件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必须在裁决前依法全面地对百利公司与大地公司相关帐目进行司法审计。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行政、采用“双重标准”对待和处理“新加坡城”的违法规划建设问题,陈成兴指出“百利公司正在建设的“百利新城”用地与新“新加坡城”用地为邻。目前该开发商已推出多层住宅楼和商铺进入市场,将近完成三栋底层有商场和地下停车场的高层住宅楼。百利公司曾向南宁市规划与建设主管部门投诉,隔邻的新“新加坡城”的双层商铺和高层住宅楼的位置同规划道路的间隔距离,与“百利新城”第三期的高层建筑物同规划道路的间隔距离不同,即同样是在银沙大道南侧,但是,由于规划与建设主管部门采用“双重标准”,形成一道令人难于理解和接受的“不协调”、“不统一”的奇怪道路景观。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或南宁市建设主管部门,理应迅速依法解决这项已经出现的采用不同标准造成的不规范规划建设的问题。”

          而对于在建的“百利新城”出现的一条“外来”排污管道问题,拖延半年没有解决,陈成兴同样表示了强烈的不满。

          据了解,在建的“百利新城”,因一条从居民区来的排污管穿过其建设用地而影响施工。2006年12月份,百利公司向良庆区政府(原邕宁县政府被撤并)有关部门提出尽快将上述排污管道改道的要求。但直到2007年4月20日,在南宁市投资投诉中心的要求下,良庆区政府才责令有关职能部门限时处理。

          这条侵入百利公司施工范围以及有关居民住宅区的排污管道,是由大地公司于2000至2002年间出售原“新加坡城”的部分土地作为宅基地而进行开发的配套设施;大地公司从原“新加坡城”共218.168亩土地分割出其中的54.168亩,然后再把54.168亩土地分割成300多户豆腐块型的宅基地,并高价出售给私人建房。这显然违反国务院落实成片土地开发的相关政策,也明显违反国务院《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这段违法建设又侵入百利公司建设用地范围的排污管,岂能变成 “属于城市市政排污、排水管道”呢?!

          陈成兴表示:该公司不能放弃和改变已经审批的“雨污分流”的排放系统,而接受良庆区市政管理局不合理、也不合法的相关“建议”;上述排污管明显侵占百利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必然会污染“百利新城”的环境卫生,因此入侵百利公司建设用地的那段外来排污管必须改道;“改造所需一切费用由百利新城负责”的说法或做法,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有关人士认为,还有两个多月,举世瞩目的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就要在南宁市举行。目前百利公司与傅文才和大地公司之间的权益纠纷案件及其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在一些东盟国家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了树立南宁市良好的对外形象,避免博览会举行期间出现不谐之音以及难以预测的非常之举,南宁市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应该尽快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上述一系列问题,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商企业而努力。
     
          对于百利公司维权案的进展情况,本网将跟踪报道。

    中国—东盟博览会会展中心   郑义/摄影

    相关资料:中国—东盟博览会简介

          中国—东盟博览会是由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倡议,由中国和东盟10国经贸主管部门及东盟秘书处共同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办的国家级、国际性经贸交流盛会,每年在广西南宁举办。博览会以“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共享合作与发展机遇”为宗旨,涵盖商品贸易、投资合作和服务贸易三大内容,是中国与东盟扩大商贸合作的新平台。

          截至目前,中国—东盟博览会已成功举办三届,为推动中国与东盟经贸关系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5年,中国—东盟博览会被评为中国十大知名品牌展会,博览会常设机构——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荣获中国会展业特别贡献奖。2006年,中国—东盟博览会荣获“2006年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的政府主导型展会”称号。(来源:中国百姓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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