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红十字会副会长:动员...
  • ››中国红会副会长:红十...
  • ››多地红十字会强收学生...
  • ››福建永定县红十字会发...
  • ››郎咸平三问红十字会 巨...
  • ››红十字会等部门公务接...
  • ››央视曝光红十字会博爱...
  • ››郭美美携母接受郎咸平...
  • ››网曝百元善款蒸发 深圳...
  • ››红十字会否认副会长被...
  • ››红十字会否认副会长被...
  • ››郎咸平轰“三大腐败”...
  • 红十字会否认副会长被查 网传郭美美被警方带走
    作者:佚名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1-08-01 08:42:35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针对网上关于中国红十字会某副会长被纪委带走协助调查的传闻,红十字会总会相关负责人7月30日表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没有任何人被带走”。

      29日,一条微博称:“郭美美于今天上午9点左右,在望京住处被警方带走,纪委带走某副会长协助调查、其办公室已经被封。”

      红十字会总会相关负责人称,红十字会总会没有人被带走接受调查,至于“郭美美在望京住处被警方带走”的消息是否真实,红十字会无从得知。

      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副秘书长李庆一表示,“郭美美我不知道,我们都好好的,谁也没被带走,现在我们暂停一切活动,除了嘴巴能吃饭,其他什么也不能干,一切等着审计结果后再说。”

      针对前日的微博“爆料”,最早爆出王军与郭美美是男女朋友关系、致使郭美美事件“大转折”的中红博爱公司法人代表翁涛在微博中表示“谣言止于智者”。

      自6月23日“郭美美事件”发生以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系统红十字会、近十家公司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针对网友的各种质疑,红十字会总会数次发表声明否认郭美美与红十字会之间的联系,并以郭美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7月1日,中国红十字会发声明称,邀审计机构对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成立以来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在此之前暂停商业红会的一切活动。中国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透露,对于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审计结果将于近日公布。  


    Tags:红十字会 副会长被查 郭美美事件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