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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对原村委干部江某、李某和文某,本应服务于民但官小贪大,伸手贪污涉农补贴款总共二万余元,造成农民怨声载道,依法向峡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以贪污罪追究三被告的刑事责任。
2009年,江某担任峡江县戈坪乡小坑村委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担任村委主任,文某担任村委会计。期间,戈坪乡小坑村委在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过程中,三被告为解决村集体资金紧张的局面,通过与相关部门沟通,并采取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将实际只有272527.46元的项目,虚增到了322527.46元,从中套取50000元资金。该50000元资金未入账处理,其中21018元用于购买相关物品走访相关单位,4000元用于支付小坑村委庄头岭村作水利经费,10500元用于2009年走访乡领导,最后结余了14482元。三被告对于结余的款项商量一致决定由三人私分,每人拿到一份款项。
同年,戈坪乡政府分配给了小坑村委一定数量的油菜种植面积,并要求村干部将每家农户种植情况统计上报。三被告在将全村油菜种植面积统计后,见还剩有190亩。随即通过采取以村干部或者家属的名义,虚构种植户5户,即以其他无关的五户名义,将多出的190亩油菜补贴款1900元套取出来,由三被告以辛苦费、福利费名义平分。
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查明认为:三被告江某、李某和文某在任村委干部期间,协助人民政府统计油菜种植面积、申报项目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国家资金,并共同私分16382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