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网民申请公开甬温线死...
  • 网民申请公开甬温线死伤者信息 铁道部让查媒体
    作者:陈学超  来源:山东商报  发布时间:2011-08-20 08:36:24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商报济南消息 (记者 陈学超)7月25日,网民陈宝成以EMS快递形式向铁道部发去公开甬温线“7·23事故”死伤者信息的申请。

      昨日,陈宝成收到铁道部于本月15日做出的书面回复。回复称:事故伤亡人数是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统计确认。相关信息媒体已有公布,您可以通过媒体查询。回函在网络流传,网友戏称陈宝成向铁道部申请信息公开,铁道部让其看报纸。

      “7·23事故”发生后,一直关注该事故的陈宝成认为,对逝者最大的告慰,对生者最大的尊重,就是铁道部公布“7·23”事故遇难者名单。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3条中“需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需要重点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之规定,陈宝成在听取了广大网友的意见后,以个人身份于7月25日向铁道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在完全尊重死伤者意愿的前提下,申请公开遇难者、受伤者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并表示自己计划慰问遇难者家属和受伤者,并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收到回函后,陈宝成对于铁道部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应的做法表示赞赏,并认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铁道部回复的积极意义在于,‘7·23’甬温线动车特大交通事故死伤者信息属公开范围,而不属国家秘密;铁道部告知了我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这是一个良性信号,接下来我将寻求浙江朋友帮助,向浙江省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我个人将继续关注政府信息公开,至死不休。”陈宝成认为,铁道部对事故受难方表达“沉痛哀悼”、“深切慰问”、“深深的歉意”最有效的做法,是公布真相,严肃问责,总结教训,避免悲剧。


    Tags: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