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法治播报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人民监督网曝光的浙江淳...
  • ››江西高级法院副院长郭兵...
  • ››肖扬:最让我牵肠挂肚、...
  • ››中央决定开除陈良宇党籍...
  • ››老妇将“三鹿明星”倪萍...
  • ››成都醉驾撞死4人司机被判...
  • ››海南航空:20名飞行员担心...
  • ››海南航空近20名辞职飞行...
  • ››最高人民法院御用媒体再...
  • ››湖北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受...
  • ››潍坊中院枉法裁判 受害人...
  • ››人民的法院为何戒备森严...
  • ››石家庄市长冀纯堂被提请...
  • ››丁海玉:行贿12名厅官 2...
  • ››仨“裘实”声讨江西高院...
  • ››河北蔚县县委书记县长因...
  • ››邢台市政府官员:中央不...
  • ››信访成难题因制度设计无...
  • ››中纪委严查11类发国难财...
  • ››江西余干县检察院为“创...
  • ››湖北襄南监狱张德勇警官...
  • ››中国青年报:不敢赢的官...
  • ››郑州市人大代表王建国制...
  • ››山西临汾市委原书记夏振...
  • ››网站所有人因审查问题起...
  • ››朱永曦:嘉湖閣人之新年...
  • ››郑州市人大代表王建国制...
  • ››周正龙签名“周正尤”
  • ››两情妇联手扳倒京城巨贪...
  • ››警方侦破导致部分省份网...
  • ››江西余干县两法官冤案后...
  • ››河南法院不执行国家法律...
  • ››青岛法院副院长刘青峰和...
  • ››中国公布外国常驻新闻机...
  • ››南方周末:被关停网站告...
  • ››网友曝陕西官员戴52万元...
  • ››云南晋宁县公安副局长因...
  • ››外交部:希望加拿大尽快...
  • ››八农民以寻宝为名骗走纪...
  • ››袭警杨佳26日上午在上海...
  • 相关文章
  • ››浙江东阳五名村镇干部...
  • 浙江东阳五名村镇干部贪污坟墓搬迁补偿款被判刑
    作者:范跃红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1-10-30 00:10:01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昨天,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沈勇敢因犯贪污罪,被东阳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同案的李树华、李永唐、李志义、蒋建中也分别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因国防建设需要,东阳市城东街道部分土地被征用。有关部门将坟墓搬迁补偿费支付给城东街道,城东街道李宅工作片将相关补偿费通过村干部发放给各坟墓搬迁户。时任城东街道李宅工作片五四村的村委会主任李树华、村书记李永唐、李宅社区李一小区党支部委员李志义在协助政府发放坟墓迁移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变造发放清单、虚报坟墓搬迁数量和补偿费等手段,截留、侵吞公共财产。其中李树华、李永唐将两次截留的50800元坟墓搬迁补偿费予以侵吞私分,李树华分得25800元,李永唐分得25000元。李志义将自己片区虚报的坟墓搬迁补偿费28150元占为己有。 

      2007年底至2008年初,有村民向东阳市城东街道办事处李宅工作片举报李树华、李永唐贪污坟墓搬迁补偿剩余款,并要求清帐。时任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工作片片长的沈勇敢让副片长蒋建中了解情况后,同意李树华、李永唐将多领的第一期2万元坟墓搬迁补偿费上交至李宅工作片,由蒋建中保管。后沈、蒋二人将该笔公款平均私分,占为己有。 

      同时,法院还查明,蒋建中在2003年至案发在担任东阳市城东街道村级财务代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沈勇敢利用职务之便,将小金库公款、排污工程款共235273元占为己有。东阳市检察院分别以李树华、李永唐、李志义、沈勇敢涉嫌贪污罪、蒋建中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树华、李永唐、李志义系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活动,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蒋建中、沈勇敢本系国家工作人员。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


    Tags:浙江东阳 村镇干部 贪污 搬迁补偿款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