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法治播报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人民监督网曝光的浙江淳...
  • ››江西高级法院副院长郭兵...
  • ››肖扬:最让我牵肠挂肚、...
  • ››中央决定开除陈良宇党籍...
  • ››老妇将“三鹿明星”倪萍...
  • ››成都醉驾撞死4人司机被判...
  • ››海南航空:20名飞行员担心...
  • ››海南航空近20名辞职飞行...
  • ››最高人民法院御用媒体再...
  • ››湖北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受...
  • ››潍坊中院枉法裁判 受害人...
  • ››人民的法院为何戒备森严...
  • ››石家庄市长冀纯堂被提请...
  • ››丁海玉:行贿12名厅官 2...
  • ››仨“裘实”声讨江西高院...
  • ››河北蔚县县委书记县长因...
  • ››邢台市政府官员:中央不...
  • ››信访成难题因制度设计无...
  • ››中纪委严查11类发国难财...
  • ››江西余干县检察院为“创...
  • ››湖北襄南监狱张德勇警官...
  • ››中国青年报:不敢赢的官...
  • ››郑州市人大代表王建国制...
  • ››山西临汾市委原书记夏振...
  • ››网站所有人因审查问题起...
  • ››朱永曦:嘉湖閣人之新年...
  • ››郑州市人大代表王建国制...
  • ››周正龙签名“周正尤”
  • ››两情妇联手扳倒京城巨贪...
  • ››警方侦破导致部分省份网...
  • ››江西余干县两法官冤案后...
  • ››河南法院不执行国家法律...
  • ››青岛法院副院长刘青峰和...
  • ››中国公布外国常驻新闻机...
  • ››南方周末:被关停网站告...
  • ››网友曝陕西官员戴52万元...
  • ››云南晋宁县公安副局长因...
  • ››外交部:希望加拿大尽快...
  • ››八农民以寻宝为名骗走纪...
  • ››袭警杨佳26日上午在上海...
  • 相关文章
  • ››“教授骂人”——别把...
  • “教授骂人”——别把粗鲁当个性
    作者:黄冠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1-11-11 08:31:24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连日来,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用三句粗话拒绝记者采访、并通过微博炫耀粗话的事件,引起舆论哗然。北大宣传部回应称已经找孔庆东了解情况,事件正在调查中。如此把粗鲁当个性的公共舆论事件,值得关注。

        拒绝采访,不是任意谩骂记者的借口。在我国,依法采访是国家赋予新闻记者的权利。作为一名教授,用粗话骂记者、通过微博向公众炫耀,缺乏对公德的基本尊重,缺乏学者基本的表达理性,不仅有辱作为教授的节操和尊严,而且缺失起码的公民素质,令人汗颜。

        “兼容并包,思想自由”,是北大吸引一代代学子的独特传统。但是,“并包”的是文明而不是粗鲁、是进步而不是恶俗,“自由”的是学术而不是谩骂、是建设而不是破坏。

        顶着教授的光环,孔庆东借骂人挑起舆论事件,已经不止一次。他多次出口成“脏”,用“雷人”话语挑动公众的神经。北大即便能够包容“骂人教授”,也决不应纵容无视公德的“教授骂人”现象。

        作为人民教师,所作所为应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形的,应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些所谓的“文化名人”借“语不惊人死不休”自我炒作,一些公共舆论平台却甘愿为其“搭梯子”,这其中不乏商业炒作之嫌。个别媒体在报道“教授骂人”的同时,还制作“雷人”标题,以“审丑”吸引“眼球”。

        作为教授,理应“为人师表”,传播先进文化;作为公众人物,也有责任遵守公德,维护公序良俗;作为媒体,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必须旗帜鲜明。否则,刻意炒作将有悖媒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Tags:教授骂人 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