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深圳原龙岗副区长受贿...
  • 深圳原龙岗副区长受贿近4千万获死缓
    作者:王纳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1-12-29 09:39:31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助开发商买地 兄弟收受贿赂3000多万元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记者昨天从深圳中院获悉,原龙岗区常务副区长钟新明一审被判受贿罪成立,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的钟新明弟弟钟伟明(捕前为深圳市中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犯受贿罪获刑12年,吴伟光(捕前为深圳市业尊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兼法人)因犯行贿罪获刑11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钟新明、钟伟明表示考虑是否上诉,被告人吴伟光表示要上诉。

      兄弟搭档 收受贿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被告钟新明利用其担任深圳市龙岗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深圳市体育新城土地整备安置领导小组副组长、地铁3号线建设和深惠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案情显示,利用吴伟光想获得8997平方米土地开发权的机会,钟新明、钟伟明向吴伟光索取贿赂3300万港元;帮助吴伟光获得拆迁补偿,钟新明收受吴伟光60万港元;帮助宝嘉新公司获得建筑工程,钟新明收受钟木林100万港元及价值人民币306.576万元的商铺两间。

      帮助叶某东获得土地置换及完成拆迁工作,钟新明收受叶某东50万港元;帮助吴某杰获得建筑工程,钟新明收受吴某杰80万港元;帮助深业南方公司完善市政设施,钟新明在钟伟明购买该公司开发的紫麟山花园别墅过程中,要求打折,使钟伟明以低价购房方式获利约213万元。

      开发商行贿获刑11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钟新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590万港元、人民币519.876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钟伟明伙同钟新明共同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00万港元、人民币213.300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吴伟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3360万港元,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Tags:深圳龙岗副区长受贿 龙岗区常务副区长钟新明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