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江苏姜堰市科技局原副...
  • ››江苏姜堰现“史上最牛...
  • 江苏姜堰市科技局原副局长受贿千万一审被判无期
    作者:樊金如 赵建兵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2-01-13 09:03:36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正义网江苏1月12日电 经检察机关起诉,1月9日至10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姜堰市科技局副局长谢圣亚受贿案,一审法院当庭以犯受贿罪判处谢圣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谢圣亚利用自己负责企业科技资金、项目品牌认定、申报省级火炬计划贷款贴息等为由多次向苏中药业等40家企业索取人民币1032万元,其中单笔索贿最多80多万元。另外有28万元因两家企业资金紧张尚未支出而未得逞。

      从表面上看谢圣亚并不是一个张扬的人,非法收取的1000多万元,60%的钱都被他以自己和亲戚的名义存了起来。此外,他在上海和南京两地各买了一套房,在姜堰买了3套房,合计近300万元。

      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谢圣亚供认不讳,但是他对检方指控的受贿行为存有异议,他认为自己并不是索贿,而是通过帮助企业争取国家各类科技品牌、科技项目、科技资金和科技优惠政策,企业给予自己的好处费和活动费。“都是企业负责人当面或电话跟我联系,表明要送钱送物,我这才放开去跑的。”谢圣亚辩解说。

      据悉,该案系泰州地区建市以来首例受贿数额达千万余元的案件,鉴于案情复杂、情节繁多、社会影响重大,泰州市院公诉处成立了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专案组,加班加点在一个月内起诉。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万余字的起诉书就花费一个多小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谢不具有索贿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经过历时一天半的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公诉人从法理、事实、证据等多角度驳斥了该辩护意见,合议庭在法庭小结时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进行评判并全部采纳了公诉意见,作出了上述判决。


    Tags:江苏姜堰市 科技局副局长 受贿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