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 者 敬 致 信 尊敬的《人民监督网》编辑部、主编: 您好! 多年来,笔者一直关注思考国家预防腐败及应着力解决的关键性问题。2007年10月喜庆党的十七大召开,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相继网站开通,网上征求对国家预防腐败问题的建议。 笔者2007年底至2008年2月用了3个多月的时间,撰写了《国家预防腐败应该着力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对国家预防腐败工作的探讨建议》一文,对今后国家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提出了合理性的建议。真诚愿与各位媒体领导、前辈专家、学者共同探讨国家预防腐败问题,希望给予理论指导、对文章修改,这是我们共同学习、参与廉政意识教育的良好机会。 3月份时值国家人大、政协两会召开,希望能您们审核刊登,或者推荐给相关网络、新闻媒体,给国家以及中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领导们决策、制定国家预防腐败政策提供合理的建议,为我们党和国家预防和消除腐败现象作出共同努力。 (本人同意对稿件进行修改、删节) 笔 者 2008年3月13日 国家预防腐败应该着力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对国家预防腐败工作的探讨建议 摘 要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注重预防腐败,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仍然是我们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艰巨性任务。笔者多年来一直关注思考国家预防腐败、反腐倡廉工作,认为国家预防腐败应该着力解决的关键性问题是应该尽快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腐败新机制和体系,这个关键性的问题得到解决了,今后我们国家预防腐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定会取得成功。 关键词 国家预防腐败;关键性问题;监督;新机制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确立了一系列新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并奠定了坚实基础。经过党和人民的共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回顾十六大以来的工作时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明显”。全国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成效是认可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的反腐倡廉也给予了积极的评价。2007年5月31日,党中央批准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挂牌成立,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馼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首任局长。这一举措又是党中央的英明决策,对于巩固执政党地位,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广大人民利益的根本利益有着重大的意义,标志着我国预防腐败和治理腐败工作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注重预防腐败,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斗争,仍然是我们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笔者多年来一直关注思考国家预防腐败以及应着力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现探讨如下: 一、导致产生腐败的根源和现象 从反腐败实践看,产生腐败的根源主要是: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惩治不严厉。国家对地方部分官员个人的“经济利益驱动隐秘性、官本位作风、官官相护行为”导致的腐败现象和问题难以监管,国家监督腐败的力度不能够面面俱到。 党在带领全国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城乡社区、村委会,乡(镇)、街道办,县级以上的各级党的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党员干部和权力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勤政廉政(德、能、勤、绩、廉)的管理,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以人为本”理念,一是依靠党和国家的各项章程、纪律、法规、制度来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约束、监管,二是依靠地方各级领导干部自身素质、个人自我行为约束,达到勤政为民、清正廉洁,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目的。 自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以来,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677,924件,结案679,846件(包括十六大前未办结案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84人。对陈良宇、杜世成、郑筱萸等极少数高级干部严重违纪案件,依纪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深挖并严惩被称为党内“大毒瘤”的各级腐败分子,坚决惩处了以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等十几位严重腐败的省部级官员,其中王怀忠、郑筱萸被判处死刑。这些举措足以表明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引起了海内外的瞩目。 但是,国家对地方一些官员的腐败现象和问题的监督管理力度不能够面面俱到。改革开放初期,只重视抓经济建设和发展,忽视了廉政教育和腐败现象的制约,遗留或感染于各领域行业的腐败现象和问题有所抬头,一时难以消除、根治,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目前,不少领域仍然存在易发多发腐败现象和问题 ,这是我国实际国情所导致和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目前存在于不少领域易发多发的腐败现象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党性原则方面:有的地方一些领导干部不能很好地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能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处理党政事务,脱离领导集体的民主集中制,不能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等方面)和工作纪律,脱离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个别少数领导干部自酿的腐败案件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二)公仆意识方面:有的地方一些领导干部背离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了自己是党员和人民的公仆,没有对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公正使用;工作中权钱交易,权权交易,行为失范,令不行、禁不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存在,严重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 (三)行政决策方面:一些地方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在经济发展、项目报批方面涉及利益驱动的决策个人说了算,时而决策失误;不能按照组织原则、纪律和制度科学民主决策,违纪违法现象和案件时有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 (四)任用干部方面:有的地方一些领导干部在提拔任用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国家事业工作人员方面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买官卖官,任人唯亲,不能任人唯贤,编织个人的关系网,不能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实行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轮岗制,在工作中寻找靠山,拉帮结派,排除异己,搓伤了一部分有道德、能力强、想工作、作风正的干部的积极性;在国家征收义务兵(为国家尽义务,家长还要花几千元甚至数万元的钱把孩子卖给国家部队)、军队院校录取、部队提干、士官转志愿兵,乃至退伍军人安置都存在索贿受贿,不给好处不办事的腐败问题,这些在社会上形成了极坏的影响。 (五)内部审批方面:有的地方一些党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财务管理、支出审批方面,严重违反管理原则和制度,主要领导权利失控,独断专行,以权谋私,挥霍国家和人民的财产、资源,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现象仍然突出。 (六)项目资金方面:一些地方的经济管理部门到上级跑项目、资金拿钱开路成为公开的秘密,拿回扣成为行业惯例;涉及到项目、资金方面,一些领导干部的腐败的现象令人触目惊心,并呈现数额大、涉及广、职务高、团伙化窝案、公开又秘密群体贪污腐败化的趋势,贪污受贿动辄十几万、上百万、千万也显正常。 (七)为民办事方面:有的地方一些领导干部、权力部门的干部,长期在岗位权力严重失控,滥用职权,老百姓不给好处就不办事情,公开索贿受贿,谋取私利,权力无人监督监管,视政府和人民的部门、单位为个人之家,为所欲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用于基层农村建设和给群众的政策性减免照顾、补助资金。一些公、检、法、司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成为腐败群体,越来越多的地方领导干部、公务人员知法犯法掉入腐败泥潭。 (八)公款消费方面:有的地方一些领导干部公开带头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行贿受贿,拉拢关系,借会议、考察、培训等各种名义,经常公款境外旅游、公款高额消费;公款吃喝一桌饭,百姓农田忙一年。有的单位铺张浪费成风,讲排场、搞攀比,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越来越高档;调整新的领导岗位,新单位的配小汽车和司机不用,连个人原单位高档小汽车和司机一同带到新单位;上任就另行购买新车,专用小车越坐越豪华,影响及环。 (九)生活作风方面:有的地方一些领导干部道德沦丧,生活出入高档酒店、夜总会和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特别是用公款消费娱乐、受贿赌博,找“三陪”、包“二奶”、养情人,把这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生活视为很正常。其实这些方面生活腐败是导致行贿受贿、索贿受贿,产生贪污腐败问题的实质根源。 (十)廉政队伍方面:一些地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个别纪委、监察厅(局)、反贪污局、信访局的公务人员,对过去国家倡导的“安定团结”、“维稳定”和现在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片面理解,在查处发现和群众反映的腐败现象和问题上,一团和气,官官相护,相互包庇,通风报讯,打击报复,出现廉政队伍(人员)腐败,问题没有得到及时遏制,结果又助长了腐败现象和问题。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地方的一些部门和单位腐败现象已占了上风,少数正直的干部、群众面对腐败行为和现象已无能为力。一些领导干部带头搞小腐败的已是司空见惯,腐败者自我感觉很正常;社会上也偏面认为谁腐败谁有能力,腐败渐渐被视为很正常,好的道德风气被歪风邪气压倒,人的思想道德、社会风范水准被严重歪曲;天长日久,正是因为小腐败助长了大腐败,腐败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影响,人民群众敢怒不敢言,最终必然产生腐败后患,酿成大祸导致大腐败,这些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 二、当前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 从党的十七大召开,到现在党中央、中纪委、监察部一直把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 (一)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要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二)中纪委监察部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中央纪委、监察部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2007年12月14日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主持召开了部分专家学者座谈会,听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学者们为反腐倡廉建设建言献策。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出席会议并指出:党的十七大创造性地提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概念,并将反腐倡廉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并列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体现了对党的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进一步丰富了党的建设的内涵、拓展了党的建设的领域。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发展。 贺国强强调,我们要在看到党的十六大以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同时也必须看到,由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特别是一些领域的体制机制制度还不健全,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呈现出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并存、成效明显与问题突出并存的总体态势,反腐倡廉建设任务仍然艰巨、形势仍然严峻,我们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三)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门研究部署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007年1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在研究推进农业和农村发展工作的同时,又专门研究部署了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在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进行认真分析后指出,各级党委要准确把握党的十七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新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四)贺国强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上发表新年贺词。2008年1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上发表新年贺词。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狠抓任务落实,不断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还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发扬优良传统、坚持与时俱进,加强学习、真抓实干、严格自律,切实做到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真正做党的忠诚卫士和群众的贴心人,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 (五)胡锦涛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2008年1月14日至16日上午在北京举行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1月1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坚持拒腐防变警钟长鸣,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各个方面,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这些又足以表明了我们党和国家遏制和消除腐败坚定的立场和决心。笔者认为,怎样才能进一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成效,今后在我们党和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要把腐败消除在萌芽状态、就应该着力研究和解决预防腐败的关键性问题。 三、国家预防腐败应着力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目前,国家预防腐败应着力解决解决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真正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如何实现监督的有效性,建立新的监督举报机制和制度,在社会形成人人愿监督、敢监督、能监督的预防腐败大格局,使各级官员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应该加强人民群众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的有效监督,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公民个人的腐败现象和行为倡导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建立健全人民群众预防腐败监督举报机制和制度,是解决国家预防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真正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人民公仆的作用。 哈尔滨市委常委、纪检委书记姜国文《积极探索有效预防腐败的新思路》一文中讲道:预防腐败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切实把党中央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一系列理论和方针贯彻落实到实践中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有效预防腐败的新思路。 中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介绍说:“在200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有46.2%来源于信访举报。”据了解,福建省委原常委、宣传部长荆福生案件,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武龙案件,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案件,就是根据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腐败现象立案查清的。 笔者认为:我们党和国家需要千千万万清正廉洁的骨干力量,来保证党和国家机体、事业的正常运转,在现实中,若果将腐败比喻为人之疾病,一个人身体患了小疾病,自身抵抗力强或者及时治疗,很快就会康复;如果自身抵抗力差或者得不到及时治疗,病情就会越来越重,最终危及到生命。腐败现象也就是如此。 革命导师列宁说过: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原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指出:加强监督、制约权力是防治腐败的关键。要完善制约监督机制,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因之,目前国家预防腐败应着力解决解决的关键性问题是:应该注重加强人民群众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公民个人的有效监督,对其腐败现象和行为倡导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建立人民群众预防腐败监督举报机制和制度,是解决预防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真正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人民公仆的作用。 四、应尽快制订《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 2007年9月13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在监察部举行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新闻发布会暨揭牌仪式上讲到:“腐败不仅发生在党政机关、公共领域和公职人员中,也会发生在各种非公共领域、私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中;不仅出现在国内交往中,也会出现在国际交往中。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预防腐败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做好的工作,在社会领域开展防治腐败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探索,通过深化改革,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逐步形成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加强预防腐败的政策研究,不断创新和完善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着力推动制度的落实,逐步实现预防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笔者也一直认为:国家预防腐败要通过反腐倡廉、惩恶扬善,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把广大干部群众的发展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 (一)制订《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的理由。 一是加强监督、关口前移,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要在强化监督上下功夫,重点加强对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部门、单位人、财、物管理使用,各个行业关键公务岗位的监督。 二是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组织保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是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国家各个领域腐败的积极性作用,到达全民重视社会腐败现象和问题,共同理直气壮的遏制和预防国家腐败,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四是国家预防腐败应该注重加强人民群众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的有效监督,对其腐败现象和行为倡导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建立人民群众预防腐败监督举报机制和制度,是解决预防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真正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人民公仆的作用。 五是要坚持改革创新的精神,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切实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国家廉政立法,努力形成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 因此,建立“人民群众预防腐败监督举报机制和制度”,让腐败现象和行为,在今后能成为“老鼠过街道、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局面。这个关键性的问题解决了,预防腐败、反腐倡廉工作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会取得更大的成效,我们国家一定会彻底消除腐败! (二)制订《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的思路。鉴于上述理由,建议党中央、中央纪委、全国人大、国务院、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能尽快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以下简称“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具体思路和建议如下: 1、根据我们党和国家确立的一系列新的预防腐败、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结合已经出台的各项党的章程、纪律、监督条例,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2005年1月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预防国家腐败,让全体中国公民有义务和权利随时监督举报地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权力干部、国家公务人员和公民个人、国家部队军官、士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公民个人”)在公务、社会活动中的腐败现象和行为。 2、民主和监督是防治腐败的有力武器。加强监督,既是严格要求,也是关心爱护,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要明确将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公民个人的行为,包括工作、生活、作风行为均列入《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预防腐败的监督举报范围。特别是要注重监督国家公务人员个人在生活作风上,无止境的欲望享受和满足问题发生,这方面是产生行贿受贿、导致腐败行为和问题的唯一根源。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以下简称“人民群众”)有权利和义务监督举报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公民个人的腐败行为和问题。 4、《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应明确受理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公民个人腐败行为的部门,应该是:国家各级党委的纪检、监察、预防腐败、检察院、反贪局等部门,以及国家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的人民群众信访机构。 5、《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公民个人的腐败行为和问题,随时随地有监督、建议、批评、控告、检举、举报等的权利。建立健全受理人民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6、《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应明确规定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应实行实名制制度。监督举报应该是个人,也可以为联名(不限人数)。这样可以解决匿名信举报、上访反映腐败问题带来的各级部门带来的工作压力问题,在腐败案件的查处上不会出现陷害好人、漏网坏人的现象。 7、《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应明确规定人民群众个人或者联名监督举报内容属实,举报人的腐败法行为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和奖励。具体明确法律保护和奖励政策;对于恶意虚假举报的行为必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8、《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应明确规定受理举报的国家各级党委的纪检、监察、预防腐败、检察院、反贪局等部门,以及国家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的人民群众信访机构,对监督举报要实行受理负责制,向监督举报人明确给予查处承诺;对受理监督举报的机关、部门或者公务员个人的不作为行为,要按包庇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9、《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明确对被监督举报腐败当事人的问题,必须由国家各级党委的纪检、监察、预防腐败、检察院、反贪局等部门严肃将查处,将查处结果给监督举报人书面答复。根据腐败行为和问题的程度大小应及时给予党纪政纪处罚处分,问题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由媒体向社会公开、公示、曝光。 10、《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要重视解决被举报人,受到权力保护、官官相护,打击报复监督举报人等违法乱纪问题。对出现上述问题的不法行为应实施采取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维护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干预腐败当事人案(事)件的领导或者保护伞(包庇人)也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明确《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制订实施之日后,要严格予以执行,对监督举报的腐败行为和问题要从严查处、从重查处,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12、《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的制订,应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调动地方基层党员干部,特别是市以下县、乡村、军队的连队等基层普通党员、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实现法律制订的基础性、广泛性和有效覆盖面。 五、对国家预防腐败工作的探讨和建议 建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大预防腐败力度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要发挥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能作用,切实抓好预防腐败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和政策制定。建立预防腐败的信息共享机制,分析识别腐败高风险的领域和部位,推动建立反映廉政状况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努力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预防腐败工作。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设立专门的国家预防腐败机构,是贯彻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组织措施。根据国家预防腐败的重大意义、主要职责和组织机构特点,对国家预防腐败工作建议如下: (一)设立地方(国家)预防腐败机构 根据中央批准的“三定”方案,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由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任,副局长设两位,其中一位由监察部副部长兼任,另设一位副部长级的专职副局长。国家预防腐败局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承担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日常工作。该办事机构核定行政编制人(略)。同时,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又是中央纪委、监察部内设的预防腐败室,由国家预防腐败局专职副局长兼任中央纪委、监察部预防腐败室主任。在目前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的体制下,这样设置既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又可减少编制,节约行政成本。为此建议: 1、按照中央批准国家预防腐败局机构的“三定”方案模式要求,及时设立地方(包括国家部队)各级(省、地、市、区、县)预防腐败局。地方各级预防腐败局与同纪委、监察厅(局)合署办公,同为行政执法主体,应享有行政执法权。 2、党中央、国务院今后能将地方(包括国家部队)各级(省、地、市、区、县)纪委、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划归党中央、国务院直属的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实行上下垂直管理,有利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3、实行垂直管理后,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授予地方(包括国家部队)各级(省、地、市、区、县)纪委、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独立的行政执法和腐败案件查处权利,避免预防国家腐败和反腐倡廉工作受到地方一些领导干部的非法行政干预。 4、全面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强对派驻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将国家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反贪污贿赂局,以及国家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的人民群众信访机构,应该划归同级或者(最好是)上一级党的纪委领导,作为纪委的直属派出机构,一并实行上下垂直管理。 5、机构经费实行中央财政统一供给。建立统一完整的干部的任命权、队伍人员调配制度。这样,全国的预防腐败和反腐败机构将会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便于加强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6、建立完善各级(中央、省、地、市、区、县,包括国家部队))党的纪委、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以及国家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的人民群众信访机构的的统一协调信访新机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和问题,进行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面向社会设立专用的举报网络电话,鼓励和提倡、奖励实名制举报。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监督举报腐败行为信访环境。 (二)国家预防腐败的地方机构人员配备 根据国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国家预防腐的地方机构公务人员配备应该注重: 1、对国家和地方(包括国家部队)各级(省、地、市、区、县)党的纪委、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检察院的反贪局等部门,以及国家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的人民群众信访机构的公务人员,应实行“从基层国家各级党政机关党员干部中进行选调”制度。 2、按照地方各级(市级以上)党的组织部门下管一级的原则,从基层国家各级党政机关的中公开进行择优选调胜任过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司法,经济管理、审计方面工作(包括军队相关部门),有丰富的基层工作和社会经验,当地人民群众评议满意的人员,被选调的人员由上级组织部门向社会公示选调结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国家还应该长远考虑国家应该建立国家高等院校培养人才机制。(本文后面.国家预防腐败的教育和培训战略论述) 3、要严把人员的素质关,选调的人员必须是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各方面素质过硬,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热爱国家纪检监察、预防腐败、反贪局、信访和反腐倡廉工作,爱岗敬业,能独立胜任工作的选调进入地方各级党的纪检、监察、预防腐败局、检察院的反贪局等部门,以及国家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的人民群众信访机构的公务员队伍。 4、被选调到地方各级党的纪检、监察、预防腐败局、反贪、信访机构的公务员,党龄必须在8-10年以上,年龄在30岁以上,在相关岗位工作10年以上,保持国家纪检监察、预防腐败、反贪局、信访机构等预防腐败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这样能够有一定的震慑威力。 5、从中央到地方,对各级党的纪委、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检察院的反贪局以及国家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的人民群众信访机构的公务员实行高薪养廉,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建立严格的人员职位升迁、异地交流、回避、奖惩、处罚等制度,确保国家纪检监察、预防腐败、反贪局、信访机构队伍机体的纯洁性。 6、国家纪检监察、预防腐败、反贪局、信访机构等地方机构的人员配备,能按照以上各项条件外,还应该从基层选调一部分其他非党公务员,参与国家预防腐败工作,非党人员应达到3%左右,建立国家民主的统一战线监督机制。 7、对各级党的纪委、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反贪污局、信访局要更加严格工作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对不适合在这些岗位工作的公务员,要坚决调离,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预防腐败、反贪污、信访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和培训力度。 (三)国家预防腐败的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监督 国家预防腐败工作还应该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建立专门的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和社会舆论监督制度。 1、从中央、省、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应开辟设立《国家预防腐败》电视、广播频道;中央到省(省级市)创建《国家预防腐败报》和《国家预防腐败》杂志,各级电视、广播(频道)、报社、杂志社由同级党的纪委、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共同统一领导管理,开辟设立和创建预防腐败专门的新闻媒体,发挥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 2、各级国家预防腐败机构专门设立的电视、广播(频道)、报社、杂志社等新闻媒体机构归由各级(包括国家部队)党的宣传部门(中央、省、地级市)和同级党的纪委、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直接领导和管理,业务工作受上一级同行业新闻媒体的指导 。 3、各级国家预防腐败机构专门设立的电视、广播(频道)、报社、杂志社等新闻媒体机构的人员配备,可原则参照“国家预防腐败(局)地方机构的人员配备”的要求和条件,从行业和基层的在职人员中选用选拔调配。 4、各级国家预防腐败机构专门的电视、广播(频道)、报社、杂志社等新闻媒体,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本着“以预防国家腐败为主、全面加强廉政教育的战略方针”,主要负责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反腐倡廉的法规制度;新闻媒体要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5、国家预防腐败、廉政建设要紧密围绕中央纪委、监察部2005年1月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大力宣传教育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方针政策和取得的重大成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看待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宣传教育主要以党政部门的领导干部为重点。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党全社会,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 6、各级国家预防腐败机构专门的电视、广播(频道)、报社、杂志社等新闻媒体,要注重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权力公职人员的预防部门和廉政意识教育,使每个公民都能认识到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在全社会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 7、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新闻媒体除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等媒体最大限度对社会的职务犯罪行为和腐败现象进行宣传教育外,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加强对热点问题的引导,及时对各种职务犯罪行为和腐败现象进行报道、曝光。 8、全国其他各级党报党刊、电视台、电台要开设廉政专栏或专题节目。同时,加强预防腐败腐倡导廉政的网络建设,国家和各地开设《预防腐败廉政建设》网站、专栏,正确引导网上的社会舆论监督,注重对互联网站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指导和管理。 9、各级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报纸、杂志可免费发送到国家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权力公职人员。 还可以经常性地制作党风廉政教育和职务犯罪、预防腐败的宣传短片、包括相关的国家预防腐败知识,印制成各种光盘、小册子等免费发放,做到使国家预防腐败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10、国家预防腐败机构设立的各级电视、广播(频道)、报社、杂志社等新闻媒体,网站,同各级(中央、省、地级市)党的纪委、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反贪污贿赂局,以及国家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的人民群众信访机构,应该加强工作的统一协调,建立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腐败行为信访机制,倡导社会、全民共同对国家预防腐败的监督和治理作用。 (四)建立国家预防腐败领导责任制和宣传监督员制度 根据“国家预防腐败局不直接承担各部门各单位业务范围内的预防腐败工作”的原则: 1、按照党的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只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就能巩固和发展全民全面反对和防止腐败的良好局面。 2、国家地方各级预防腐败新机制的建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的制定后,应该建立地方各级(包括国家部队)主要领导预防腐败责任制,对部门和单位出现的腐败问题实行否决“一票制”,这样我们的国家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成为世界的“阳光廉政大国”。 3、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公民个人出现的腐败行为和现象,根据腐败行为人的问题,相关主要领导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给其更严格的党纪政纪处理,或者免去主要领导的职务。 4、建立地方各基层的“国家预防腐败宣传监督员”职责制度,也是国家预防腐败一个积极可行有效途径。“国家预防腐败宣传监督员”应由地方各级(包括国家部队)党的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群众民主推荐、选举各个方面素质高、原则性强的人胜任,国家应给“国家预防腐败宣传监督员”授予一定的反腐倡廉政策宣传教育和监督权,给予相应的报酬或补助;国家财力允许,可以逐步给地方各级配备专职的“国家预防腐败宣传监督员”。 5、“国家预防腐败宣传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是随时监督国家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公民个人出现的腐败行为和现象; 二是对上述人员出现的腐败行为和现象及时给国家预防腐败机构反映情况;三是专门对人民群众开展进行反腐倡廉政策和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国家预防腐败专业机构后备人才的培养战略 我们国家要从长远性、战略性的角度考虑,对国家预防腐的各级机构的后备公务员应该实行高等院校培养制度: 1、国家应制定长远规划,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央团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解放军的各政治学院,以及在各省、直辖市 、自治区的师范、政法、公安大学(院校)、青年干部学院(团学)开设“国家预防腐败”或者“国家廉政建设” 、“反腐倡廉”专业,学制为本科四年。今后,还应该制定设置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计划。 2、按照计划逐年从高考中严格选拔德、智、体全面合格的优秀青年,录取到上述院校的专业学习,也可以选拔已在岗位工作的优秀公务员,为国家各级纪检、监察、预防腐败局、反贪污贿赂局和信访部门定向培养德才兼备的国家预防腐败、反腐倡廉后备干部人才。 3、高考入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后以见习公务员可作为地方各基层的“国家预防腐败宣传监督员”,先分配到地方基层县以下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社区、村委会工作锻炼1-3年。 4、进行工作考核,根据个人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安排分配到国家各级纪检、监察、预防腐败局、反贪污贿赂局和信访部门,专门从事预防腐败、反腐倡廉公务工作。 (六)国家预防腐败的教育和培训战略 国家预防腐败应该建立实行各级党校、干部学院、行政学院、解放军政治学院定期的教育和培训制度: 1、国家应制定中长期预防腐败和反腐倡廉教育培训规划,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地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以上)党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校 、铁道部党校、解放军的各党校、政治学院和中国浦东、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以及地方各省、直辖市 、自治区行政学院常年开设“国家预防腐败和反腐倡廉教育培训班”。也可作为每个公民腐败现象行为人的“廉政教育基地”。 2、对国家和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国家预防腐败和反腐倡廉教育和轮训。对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的腐败现象行为人进行廉政教育。 3、对国家各级纪检、监察、预防腐败局、反贪污贿赂局和信访部门的正式公务员每年定期进行预防腐败和反腐倡廉政治素质教育、业务知识轮训。 4、对地方各基层的 “国家预防腐败宣传监督员”定期进行反腐倡廉监督、政策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开展反腐倡廉工作要突出重点,当前要下大气力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必须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第二,必须进一步抓好大案要案查处;第三,必须进一步抓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工作;第四,必须进一步抓好反腐倡廉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我们只有依靠和发挥人民群众,随时随地时监督举报地方一些部门和单位发生的腐败行为和现象,有效地遏制和杜绝国家腐败问题的发生;更重要的是需要国家预防腐败在发展中的机制创新。这些关键性的问题期盼能够得到解决,我们党不断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新体系,国家预防腐败和反腐倡廉工作会取得更大的成效,达到彻底消除腐败目的,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重要保证。 (本人同意对稿件进行修改、删节) 笔 者: 侯康学 工作单位:西安市周至县财政局 邮政编码:710400
2008年2月15日于西安周至.楼观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