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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制定到现在,33年过去了。时代发展了,形势变化了,‘两院’组织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增加新的内容。”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代表对本网记者说。
在徐安看来,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上规定欠缺,监督力度不够。人民法院组织法在2006年曾经修改过一次,但是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他建议从三方面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民诉法、行政诉讼法修改已经提上日程的背景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对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能和要求作出规定,从而与两部法律的发展接轨;检察委员会的专职委员设置、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以及检察委员会在检察工作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缺乏明确规定,应当加以明确和完善;过去强调查办职务犯罪,但是对预防职务犯罪规定不足。为了更好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应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给予更多规定。查办职务犯罪对应了‘反腐’,预防职务犯罪对应了‘倡廉’,二者都应当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