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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法院亲历:蝙蝠在...
  • 苏州法院亲历:蝙蝠在阳光下翩翩起舞!
    作者:何兵  来源:人民监督网  发布时间:2008-04-12 13: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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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给学员讲授政权公开的必要性时,喜欢援引西方的一句格言:蝙蝠总是在黑夜里翩翩起舞。格言的意思很简明,当权力在阳光下运作时,一切只能在暗夜里进行的腐败行为都会相应终止。然而,近日我亲身经历的一起诉讼,却使我对这一格言的真理性产生怀疑。案情是这样的:

        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家新加坡开发商,用失效的土地证,过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环评报告,向苏州工业园规划局申请了施工许可证,要在原告嘉湖阁业主们的小区里建房。诉讼中,我们当庭发现,这家开发商为了获取许可证,竟然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了涂改,将用地的方位(南)字,改成(北)字。涂改是如此之明显,以致我们当庭一眼就看出来了。开发商的代理人一审和二审也当庭承认涂改,他的唯一辩词是“我们改对了!”

        涂改国家公文,在法律上属于犯罪行为。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当事人当庭承认涂改,法律规定又如此明晰,我们以为胜诉应当毫无疑异,何况中国当下最有影响力的报纸《南方都市报》还作了深度报道,案件已被公开曝光了呢?但诉讼的结果,我们不仅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输了一审,而且还在苏州中院输了二审!法官们的判词说,当事人对涂改行为进行了合理的解释!犯罪行为竟然可以被“合理地解释”为合法,这真是神奇的判决。依照法院的逻辑,作为败诉方的我们,无需申诉也无需上访,只要将判决书进行合理的涂改就可以了!

      

      本案的诉讼历程,迟迟没有定论的陕西华南虎事件,都向公众提出一个问题——蝙蝠为何在阳光下翩翩起舞?法官们以及政府官员们的这些犯罪行为——枉法裁判罪和渎职罪——何以敢公然进行?对于官员们的这些公然犯罪行为,有权机关何以不追究?人大、纪检、检察、监察……,这些一再重复设立的监督机构,为何监督效率为零?公众的愤慨、媒体的呼吁,为何总象碰上无形之幕,了无声息?这些足以说明一个简单的道理,阳光不足以控制腐败。控制腐败的不二法门是让人民能够有效地并最终控制官员们的命运。当人民不能掌握检察机关的命运时,法官们就会肆无忌惮枉法裁判。当人民不能用选票决定行政官员命运的时候,人民的命运就会被玩弄于官员的指掌之间。这使我想起毛泽在延安时期说的一句话:中国的问题在于缺乏民主,必须在一切领域内实行民主。这还使我想起刚入法律之门时所熟背的一句话: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保障!人民只有批评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让人民有决定权。

        反思近些年来的司法改革,我以为改革发生了重大的方向性偏差。在学界以及法官群体的司法职业化改革呼吁声中,司法的民主化被遗忘了。司法与人民渐行渐远。司法尚未独立,已然产生独裁。我以为,没有司法民主制度涵养的法官职业化,他的演变方向不是独立,而是独裁。对此,学术界以及社会各界应有高度的警惕,并作深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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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摘要(共 5 条,得分 425 分,平均 85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回复] 5狗养的法官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8-04-19
    · 狗狗狗,要打打,人民大众,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团结一致,明里暗里,不杀了他她它,也要废了他她它!娘希匹,我俺们养的狗崽子反到咬我俺们了,斗到家,任何手段!!!狗养的法官,应叫法狗
    [回复] 4wokao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8-04-15
    · 司法腐败无人管。百姓对政府失望了,
    [回复] 3wwww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8-04-13
    · 够黑暗的,但律师收100万也不是好东西
    [回复] 2无法无天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8-04-12
    · 希望马英九先生到大陆指导民主法制工作!
    [回复] 1野鸽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7-06-29
    · 如果就给点补偿那么上访又有什么用,上级早该清清这帮穿着人皮的野兽了,社会会唾弃这帮野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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