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法眼观察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浙江瑞安市委书记蒋珍明...
  • ››中国青年报:横山县&quo...
  • ››北大教授孙东东:上访专...
  • ››山西沁水:“政绩工程”...
  • ››山西右玉:一名煤矿老板...
  • ››奶农怎么成了三鹿的替罪...
  • ››从躲猫猫到做梦死亡
  • ››湖南:双蜂县土地菩萨的...
  • ››三鹿300万贿赂搜索引擎 ...
  • ››三鹿集团对消费者负责的...
  • ››张鸣:石家庄市政府的道...
  • ››2009:“草根”网络监督...
  • ››王建勋教授:嘉湖阁事件...
  • ››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房价...
  • ››山西疫苗“活”了,人民...
  • ››山西抓CCTV记者 代理律...
  • ››山西右玉喜鹊沟煤矿:股...
  • ››山西忻州市俩局长落马背...
  • ››调查:谁是山西右玉县喜...
  • ››唐山耄耋老人举报贪官十...
  • ››唐山为民村书记被判刑 众...
  • ››太原市邮政局将《生活晨...
  • ››乌鲁木齐:四川男子为讨...
  • ››北京上海广州楼市牛年并...
  • ››调查记者朱瑞峰:重庆涉...
  • ››鲁宁平:民间维权 有苦难...
  • ››民众依法建议罢免浙江淳...
  • ››安徽宿州:访民甄平得罪...
  • ››驻京办“跑部钱进” 是中...
  • ››“干部卖房”捅破最后一...
  • ››卢武铉总统的自尽与知耻...
  • ››北大教师孙东东就“精神...
  • ››鄢烈山:孙东东们为何见...
  • ››看守所做噩梦死追踪:检察...
  • ››合肥官员高调挺楼市 书记...
  • ››周泽:李敏案律师会见奇...
  • ››茅于轼:我们时代最伟大...
  • ››别相信贪官交友不慎
  • ››脱离了选民的人大代表啥...
  • ››中央党校副教授:网络监督...
  • 相关文章
  • ››缓刑官员“入编”于法...
  • 缓刑官员“入编”于法冲突践踏公平
    作者:舒锐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2-08-01 10:09:03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 观察家 

      据报道,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于2009年下达文件,对于2004年11月11日之前该县机关事业单位61名被判处缓刑期满后未安置的人员重新安置,规定缓刑期满至退休前一直在单位上班的,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原单位负担,还规定缓刑期视为连续工龄。据网友反映,这些人员大多是因贪污获刑的公务员,并大部分被安排为事业编制。

      当地政府回应,此政策有依据。江苏省人事厅于2004年11月11日实施的相关文件规定:“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被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对其予以辞退。”同时还规定:“在本文下发之前,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根据阜宁县的理解,这个“可”是“可以”的意思,江苏省人事厅工作人员亦表示,“可按该文件执行,亦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也就说,当地政府认为对于2004年11月11日前判处缓刑没有处理的人员,当地政府可以自主选择处理方式,可以开除,也可以不开除。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江苏省的该规范性文件里的“可”不应该理解为“可以”,并不是给了当地政府一种选择权。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各部门法在赋予选择权的时候,用的都是“可以”一词,而没有直接用“可”的先例和惯例。“可”在汉语里还有“许可、准许、能够”的含义,就是产生了某种权力。该文件应是赋予了当地部门能够合法地将这些人清除出公务员、事业单位队伍的权力,而不是任由当地政府“可以”有选择地开除谁或不开除谁。

      而且,国务院在2007年6月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从此立法精神来看,国家对被判刑的公务员是持严惩态度,阜宁2009年下达文件,理应遵循最新的立法精神,而不是做出明显相悖的选择。

      于法、于理都显荒谬的“缓刑期满官员安置入编”,更是挫伤了当地民众的感情,践踏了社会公平。据报道,在该县环卫战线工作三十多年的职工田秀英是全国环卫女工代表、江苏省人大代表,可如此优秀的职工一直不能入编,仍是临时工身份,却把有限的名额,在未经公开招聘和考试的情况下给予了一位曾经的“贪官”。不得不说,当地政府的做法违背了民意,伤透了民心。

      对知法犯法、贪污受贿的公务员,理应从严处罚,使其为曾经的错误付出高昂的代价,只有这样才能彰显从严治吏、对腐败零容忍的反腐决心。地方如此不惜游走法律边缘以求“厚待”因贪污获刑者,实在让公众大跌眼镜、难以接受。


    Tags:缓刑官员 入编 于法冲突 践踏公平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