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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落实《监督法》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作者:关振勲 钟平  来源:人民监督网  发布时间:2008-06-01 16: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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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出台,将以往散见于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对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规定加以整合,突出了监督的针对性和程序性,是完善和加强人大对检察工作监督的重要举措。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着眼于法律地位上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监督法》的颁布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实践以及原来法律的笼统规定得到了细化和规范,为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工作开展经常性监督强化了制度性保障。在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监督力度加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必须切实端正态度,从构建完善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工作格局出发,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必然性认识。第一,充分认识人大监督在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权力监督和检察监督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虽在工作方向上具有同一性,但两者的权力位阶不同,检察机关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所以,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只能独立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而不能独立于人大。强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始终坚持人大在国家法律监督机制中主体的最高性与权威性。第二,充分认识人大监督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现实中,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往往受到各种各样的干预,原因在于检察权地方化、检察工作行政化以及检察官公务员化等多方面因素。从目前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外部保障机制分析,这些因素的存在将是长期的。在此背景下,要最大程度地实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防范法律监督职能的弱化,争取人大的支持和监督必不可少。第三,充分认识检察机关的理性建设离不开人大监督。一种观点认为,检察独立是以检察机关的理性化为前提,检察独立的程度应当与检察机关理性化的程度相当,若检察机关理性不足,缺乏合格的检察官与公正的程序,检察的公正性会受到普遍的质疑,检察独立性的增强反而会造成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擅权枉法与专横腐败的灾难性后果。反之,有理性的检察机关,人民才会放心将权力交给检察机关,才能形成检察独立的社会环境和政治条件。在司法不公现象还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人大监督司法公正的职责必须得以加强,以人大监督推进检察机关理性建设。

    二、着眼于工作上的支持与配合关系,主动配合人大深化监督

    《监督法》在规范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方面,作了许多制度性的创新,特别引人关注的《监督法》创设了在人大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这一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确立以及执法检查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把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焦点及时地纳入人大监督的视野,通过人大常委会针对性的监督,既发现和改正自身工作缺失,又使相关问题引起社会多方面的关注。能否以此制度的确立更好地争取到人大监督的支持,检察机关配合的能动性非常关键。为此,首先要注重监督内容的针对性。人大监督涉及的社会面广,因此人大开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的监督,对检察机关而言,可谓是外部监督的一种稀缺资源。为充分利用这一资源,检察机关应加强调查研究,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内容的建议,对重点业务工作情况、社会群众关注的检察工作问题等选题供人大常委会参考,使人大常委会结合自行掌握的信息确定监督的重点。其次,应确保监督工作的客观性。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信息来源的客观性,是确保常委会监督实效的前提,为避免审议难以深入问题本质,达到监督的实质性意义,检察机关要深化检务公开,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一方面要经常、及时地向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工作机构汇报特定工作情况,主动向人大代表通报有关检察工作;另一方面必须抓好办案环节上对涉案当事人的检务公开工作,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探索完善检察环节上控申案件公开审理工作制度。同时,坚持公正执法的严格要求,在汇报工作、接受监督时要正视存在问题,杜绝报喜不报忧。再次,要提升监督的专业化。司法工作特性要求监督主体不但要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还应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基层检察院联系与接触的绝大多数代表来自最基层的工作岗位,相对而言对检察工作的认知程度总体水平较低,这不仅要求人大常委会组织监督活动要选好参与的代表,同时,作为被监督的检察机关也有义务为基层人大代表学习掌握检察专业知识提供平台,开展相关专业知识交流活动。

    三、着眼于方式上的理解与尊重关系,尊重人大的监督工作

    基层检察院与上级检察机关相比,面临着人才吸引力小、在职学习条件有限、经常性办案任务重等现实状况,这些因素制约了队伍专业化建设进程。因此,人大监督要看到基层院检察基础工作现状以及制约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因素,在理解的基础上,注重监督的力度与方式的结合,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开展监督,而作为被监督的检察机关在《监督法》实施后,要进一步尊重人大的监督意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素质,规范执法活动,推进检察工作的发展。对此,首先应进一步完善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制度的建设。针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制度性规定,检察机关要配套制定相关的衔接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报告制度、与代表联系制度等各项规定。对人大常委会各项监督意见以及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办理机构、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方面加以制度化、规范化,实行分级责任制,加强内部督察,确保办理质量。其次,要维护人大监督权的权威。《监督法》建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开制度,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要求人大常委会把监督职能落实到位。同时,检察机关应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对待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问询和质询以及对特定问题的调查,虚心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等的针对性措施调查研究,做好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加大执行落实力度,把执法情况置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促进司法公正。

    作者:广西梧州市蝶山区人大常委会 关振勲  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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