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摘要(共 19 条,得分 1630 分,平均 8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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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9 楼 市井小人 打分:100 分 发表时间:2010-03-27
· 就看卫生部的反应了,否则是否得上人大表决了。
[回复] 18 楼 不要认真还是认真 打分:55 分 发表时间:2009-12-13
· 支持公民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回复] 17 楼 山东网民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8-10-29
· 人民监督网,你是中华民族的骄傲!朱董,俺向你致敬!!
[回复] 16 楼 看客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8-06-25
· 对卫生部也不要抱太大的希望,与山西卫生厅差不多,一丘之貉,一路货色。田建国在卫生部肯定有大后台。
[回复] 15 楼 看结果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8-06-25
· 如果卫生部有答复请在第一时间发到网上,看看卫生部的态度是不是认真的,是不是对山西人民负责任。
[回复] 14 楼 一剑封喉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8-06-25
· 这次将了卫生部一军,如果还不如实答复就不是行政复议的问题了,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了。如果书面答复北京华卫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是卫生部部属企业,那田建国就死定了,他不但是冒充国家企业诈骗而且通过诈骗手段非
[回复] 13 楼 管理员 打分:100 分 发表时间:2008-06-25
· 谢谢“过客”网友的建议。已经修正。
[回复] 12 楼 过客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8-06-25
· “ 2008年3月23日上午”是否有误?是不是应该为“ 2008年6月23日上午”呢?
[回复] 11 楼 过客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8-06-24
· 反腐是个长期的斗争,更何况在中国法制不健全的现在。向人民监督网战斗在反腐前线的人们致敬,你们辛苦了。
[回复] 10 楼 死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8-06-24
· 上帝要使一个人灭亡,就必先使它疯狂
2008年6月23日上午,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总裁、《人民监督网》主编朱瑞峰先生受“山西疫苗黑洞”举报人陈涛安先生的委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递交行政复议书。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官员(电话:010-68792595)接待了朱瑞峰先生,并当场表示卫生部将以书面的形式回复复议人。
附:行政复议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涛安 身份证编号:140102196011025112
单位及职务: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山西省劳动模范 年龄:48岁
通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双塔西街寇庄西路7号
联系电话:013834568060
委托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朱瑞峰 附:护照
联系电话:北京010-51653427 香港 00852-31149071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屯外交公寓2-32(德国电视一台转)
香港上环永乐街148号南和行大厦19层1905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法定代表人 陈竺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行政复议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7年9月5日,向卫生部并陈竺部长特快专递了《关于卫生部部属疫苗批发企业垄断地方疫苗市场的质询书》;2007年9月15日,向卫生部纪检监察司并陈竺部长特快专递了《关于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栗文元涉嫌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举报》,至今已达10个月之久,没有一点回应。
申请人认为,卫生部已经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申请人认为,卫生部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关国家机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侵犯了申请人的监督权。
为此,申请人依法向卫生部提出,关于卫生部无视质询与举报侵犯我的知情权、监督权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授权委托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总裁、《人民监督网》主编朱瑞峰先生全权特别代理。
行政复议请求
行政复议请求,卫生部依法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
1、卫生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书面答复申请人的《质询书》;
2、卫生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调查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并书面向申请人反馈;
3、要求卫生部书面回答,10个月之久不处理申请人的《质询书》、《举报》的理由和原因。
4、北京华卫公司使用“卫生部部属企业”的头衔,勾结山西省卫生官员假公济私、招摇撞骗,变公益为公司和个人利益,玷污国家公共卫生服务形象,应该如何处理?国家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办公司,卫生部有没有这样一个部属企业?对于私自使用“卫生部部属企业”头衔的公司,卫生部如何处置?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赋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的职责。打着“卫生部部属企业”旗号的北京华卫私营公司,是否就有特权,年380万购买山西省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权?
6、“卫生部部属企业”或打着“卫生部部属企业”旗号的北京华卫私营公司,竟能负责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制品配送中心工作,公司老板担任该中心主任,利用山西省卫生厅行政文件,歪曲《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凌驾《反不正当竞争法》,垄断山西省疫苗市场,扰乱二类疫苗平等竞争经营秩序,卫生部如何处置?
7、“卫生部部属企业”北京华卫公司经理田建国,担任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制品配送中心主任期间(2006年1月1日~2007年10月15日),伙同山西省卫生官员,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将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亿元巨额疫苗预算外财政收入,收入到了北京华卫公司帐户,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巨大损失。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同时也违反了财政部 国家计委 卫生部2000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文件要求,卫生部如何处置?
8、卫生部统一发布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CDPC”公益标志,被“卫生部部属企业”北京华卫公司,特权使用在二类疫苗垄断经营上,卫生部如何处置?
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申请人:陈涛安
委托代理人:朱瑞峰
2008年6月23日
附:
1、关于卫生部部属疫苗批发企业垄断地方疫苗市场的质询书
2、关于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栗文元涉嫌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