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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泰顺县人民法院3日对温州菜篮子集团原基建处处长胡春星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春星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其受贿违法所得100万元,上缴国库。
现年57岁的胡春星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处处长,2007年3月至2010年6月,胡春星在担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基建处处长期间,受公司委托负责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的基建工程。在此期间,胡春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包人王成海(另案处理)在工程招标、工程推荐、现场施工管理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王成海为了表示感谢先后5次送予胡春星钱财100万元,胡春星均予以收受。案发后,胡春星退交赃款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春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胡春星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且退交了所收受的全部受贿款100万元,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胡春星受贿违法所得100万元,予以没收。根据胡春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