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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南岸环保局被疑包庇重庆南方染厂污染长江?
    作者:记者魏斌侠  来源:人民监督网  发布时间:2011-11-21 09: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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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重庆南方染厂(注册资金50万、系民营)地处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纳溪沟村,紧邻纳西沟码头,自2003年搬迁至此9年,一直违法排污,污染长江水源和周边环境,遭到当地居民数十次举报,仅2011年就有5次的投诉记录。
        虽经当地媒体多次曝光,环保执法监察大队也处理过多次,但还是不断遭到当地居民的举报。当地居民质疑该区环保局涉嫌长期“包庇”该厂违法排污,他们望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此违法行为,以保护长江生态,为重庆“创模”做贡献!
        日前人民监督网记者在接到举报后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该区环保局对该厂污染问题是“认识深刻”,处理也很积极,但是在长达9年里,还是没有平息举报人的行为。不知个中原因为何?
    重庆南方染厂严重违背“水污染防治法”
        南岸区环保局长周勇秋说,重庆南方染厂是2003年从鸡冠石镇的另外一个村搬迁到鸡冠石镇纳溪沟村,是租用当地一家铸造厂的厂房,从事印染行业。根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3条规定,国家禁止在有水源的地域新建有污染的小型化学纸浆、印染、染料、制革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而该厂紧邻纳溪沟长江码头,严重违反此规定。
        人民监督网记者在南岸区环保局提供的(南岸)环准(2003)88号文件上看到,重庆南方染厂的建设项目内容和建设规模为:新建厂房和辅助用房12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染色生产线1条、印花生产线1条、2t/h锅炉1台;帆布加工1500万/年。从此可以看出,该厂是新建厂房,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南岸区环保局批准重庆南方染厂的行为系违法行为。
        因为该厂厂房部分是租用,人民监督网记者在随后的调查中,也没有看到建设该项目时,有政府、城建部门或镇政府的任何批示,活脱脱的系违规,违法建设。
        根据200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记者看到2011年6月27日,重庆南方染厂给南岸区环保局的申请延期完工验收报告得知,该企业在改建污水处理口时,也没有得到南岸交通、渔业部门文件批准。
    重庆南岸环保局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
        人民监督网记者现场看到,该项目地处南岸区纳溪沟长江码头边100米左右,江对面是东风船厂(回水沱)饮用水抽水处。根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3条规定和200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明令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的建设项目。已造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据了解,该厂新建、扩建的污水设施目前还没有验收。
        据知情人士介绍,为了达到排污的合法性,2008年12月22日,南岸区环保局将渝(南岸)环保证(2008)84号文发给重庆市南方染厂,以让其拥有排放污染许可证,此行为明显系违法发放,应当撤销。
    重庆南方染厂年年被查却“死而不僵”
        人民监督网记者在谷歌搜索到南方染厂2009年因夜间偷排废水严重被人举报,被媒体多次报道后,南岸环保局对该单位开出5万元罚款。南岸区环保局执法大队负责人称,2011年5月6日该企业再次被罚款1万元。记者要求出示2009年的罚款依据,负责人称,因搬办公室无法找到。知情人士介绍,该厂几乎年年投诉,年年被查,却始终正常生产。他说,9年来,被媒体报关注多了,南岸环保局也多次查处该单位,但该单位 “死而不僵”的现象,不得不让人“回味”。
        南岸区环境监察支队长张峰介绍,南方染厂早在2009年被处罚后,他们就要求企业安装在线环保监测装置(此装置作用为:一旦出现废水不治理就直排的现象,在线监测就会立即向环保部门发出警报)。然而人民监督网记者在现场看到,2年时间过去了,在线监控也没有运行,只是修建了一个室外小型污水处理设施。
    举报人质疑:环保局“越权”批准环评影响报告书
        据举报人称:南方染厂1、工艺落后(耗气、耗水、使用有毒化学原料保险粉、烧碱、硫化碱、硫化染料、涂料)。2、设备 641型轧车 60年代产品,国家明令淘汰落后设备。3、10多人的小型企业。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9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其中第(五)项规定,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和生产规模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落后的小型印染企业)。然而,南岸区环境保护局于2003年6月10日,对南方染厂作出(南岸)环准(2003)88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
        又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然而,南岸区环境保护局对南方染厂作出的(南岸)环准(2003)88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中明确说明,“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单位委托渝州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结论及提出的环保措施。批准你单位在重庆南岸区鸡冠石纳溪沟选址,建设你厂整体搬迁项目,补办环评手续”。根据此条规定说明南岸区环境保护局无权审核该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
        2003年6月,重庆渝州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对重庆南方染厂厂房整体搬迁,所作的国环评证Z字第3107号环评影响报告书称南方染厂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污染。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举报人质疑,该评估单位是否是市环境保护局入围的评估单位?
    环保局长称排污能“处理”,一年却接到5次投诉
        记者调查中发现,南岸区环保局执法监察大队近年来接到数十次该厂的污染投诉,今年已有5次。该区环保局长周勇秋介绍,他们的确接到很多有关该厂排污的投诉,也多次处理过,排污设施有所改善,排污能力现在能够满足需求。
    截止发稿时,人民监督网记者将这一情况告知给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曹光辉局长,曹局长短信回复:“他已转相关处室调查处理”。对此,人民监督网将继续关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对此事的处理结果。
    本文配图:
    图:“圈处”为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紧邻小河沟流向100米外的长江
    图:重庆南岸区环境保护局批给南方染厂的(南岸)环准(2003)88号文
    相关链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开信箱2010年当地居民再一次向市环保局投诉的信件
    http://www.cq.gov.cn/PublicMail/Citizen/ViewReleaseMail.aspx?intReleaseID=209972
    2009年5月21日重庆日报报道南方染厂被罚款5万
    http://cqrbepaper.cqnews.net/cqrb/html/2009-05/21/cont ent_894852.htm

     


    Tags:重庆南岸环保局 重庆南方染厂 非法排污 重庆南方染厂非法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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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3群众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1-11-28
    · 太不应该,应该坚决查处。
    [回复] 2正义之人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1-11-23
    · 怎么现在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我看当地的地方官员应该好好的反省了
    [回复] 1正义之人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1-11-23
    · 怎么现在还有这样不管人民生死的事情发生,环境污染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人民的身心健康,我看这个主管环保的环保局长和当地的地方的主管领导应该深深的自我检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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