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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原纪工委书记胡志刚涉嫌受贿被查获后,检举本单位党工委书记也有经济问题。该案经区检察院起诉后,7月20日,区法院审理认为,胡的检举只是怀疑,查无实据,不算立功表现。为此,胡志刚因受贿84万元构成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法庭审理查明,胡从2007年5月至今年3月,在南岸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担任纪工委书记。该单位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是近年推行的管理模式,胡被单位安排分管该项工作,同时还分管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工作。今年3月,胡志刚被人举报在分管招投标工作期间,收受中标单位4万元“好处费”。南岸区纪委对胡进行调查,胡不但交代了收这4万元的事实,还交代负责其他工程招投标的便利,帮助他人承接业务,从中收取80万元“好处费”。
法庭上,胡的辩护律师认为,胡主动交代了纪委没有掌握的大部分事实,应当属于自首。同时,胡还检举了所在单位的原党工委书记熊先泽有经济问题,所以还有立功情节,在量刑上应该从轻处罚。
法院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胡有主动交代的情况,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但对胡检举熊的问题,合议庭认为胡的检举只是他的一种怀疑,且查无实据。此外,熊先泽在同一天因涉嫌受贿23万元受审,他的案发不是因胡的检举,其被指控的事实与胡检举的情况不一致。所以,胡的检举并不属于立功情节。
最后,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对胡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对该判决,胡表示和律师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