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全国人大公告:张军被...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
  • ››全国人大代表被曝建私...
  • ››内地“最短命市长”全...
  • ››湖南要求彻查村官浮尸...
  • ››云南楚雄原州长违纪被...
  • ››全国人大常委称楼市限...
  • ››河南开封原市长周以忠...
  • ››醉驾入罪:法律解释权...
  • ››河南交通运输厅原厅长...
  • ››富豪张克强涉嫌诈骗被...
  • ››重庆广电集团总台长涉...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言消除“双重国籍”
    作者:佚名  来源:大河网  发布时间:2012-04-27 07:57:52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加入了外国国籍,就不能再保留中国国籍,这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然而,加入外国国籍又未注销中国国籍的实际上的“双重国籍”在我国已不是个例。

      “双重国籍”的出现有哪些原因?带来了哪些管理难题?如何才能有效消除?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部分常委会委员,26日在分组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时就此发表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有较大数量的留学人员和以其他方式移居国外的中国人,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并不报告,拥有的中国居民身份证还保留着,户口也没有注销。”陈宜瑜委员说。

      陈宜瑜认为,根据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上述这类人从国籍上说应该算是外国人,但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回国时继续使用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甚至还更换了二代身份证,出现难于依法管理的情况。希望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

      除了“双重国籍”人员自身的因素,金硕仁委员还指出出现“双重国籍”的另一种情形

      “我国公民在境外加入外国国籍后,到我驻外使领馆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但由于信息共享不及时,导致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注销已加入外国国籍人员的在中国的国籍信息,此类人员继续保留着国内户籍。”

      “虽然在法律意义上是无效户籍,但在我国户籍管理机关继续显示为有效户籍,人为造成‘双重国籍’。”金硕仁委员说,这不仅与我国国籍法相悖,也给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工作带来不便;同时,在办理涉外行政、民事、刑事案件等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困难和麻烦。

      由此,金硕仁委员建议,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入境管理和我公民在境外加入外国国籍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Tags:人大常委会 消除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