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人民网评:薄熙来雷政...
  • ››人民网:公权部门应处...
  • ››人民网:惩治腐败决不...
  • ››人民网:贪官热衷认“...
  • ››人民网:为何名医头衔...
  • ››人民网(访谈记录)展...
  • 人民网:贪官热衷认“干女儿”只为满足私欲
    作者:佚名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2-05-24 08:55:25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今天你认“干亲”了吗?近期判处的一些腐败案例,常可发现一个奇怪现象:很多人走上贪腐之路,背后往往有着“干儿子”、“干亲家”、“干女儿”的身影。在认“干亲”的习俗掩盖下,一些人别有用心地进行感情投资,与受贿人“合伙经商”、“共分利益”,心照不宣地进行权钱交易。

    认干亲,本是带有温情、很纯粹的一种民俗,现如今却似乎越来越变味了,比如一提起“干爹”,不少人就会暧昧一笑,视其为带有情色消费的贬义词,有人笑称,“在亲爹面前,你是女儿;在干爹面前,你是女人。”应该厘清的是,无论富商认干女儿还是妙龄女认富豪为干爹,只要两者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人们不必过于讥诮。而如果贪官热衷于认“干亲”,则不容小觑。

    贪官认“干亲”,葫芦里卖啥药?在公众视野里,有的贪官落马前就与干女儿保持暧昧关联,比如贵州省政协主席黄瑶因严重违纪落马前,被指包养情妇,有多位“干女儿”,且在当地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成都市交通局原局长石全志,与“干女儿”打得火热,曾挪用公款100万元帮她经营按摩公司;安徽省宣城市原常务副市长赵增军曾一再宣称“我和樊某是义父义女关系”,实际上和樊某是包养关系。重庆市北碚区原副区长赵文锐居然给儿子找了一个房地产老板做干爹,这是为何?就是企图掩盖其赤裸裸权钱交易的实质。

    贪官认“干亲”的根本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简言之,“干亲”只是工具,认“干亲”只是手段,这种手段是为私欲服务。

    有网友建议以后官员在填报亲属关系时,把“干亲”也要如实填报。别把这一建议当作笑谈。当前,中央对官员家属已经有了明确的制度约束,《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严禁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中办和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加强对“裸官”及其子女的监管。

    当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防范官员贪腐,靠的是制度监督。严格监督权力,确保权力运作透明化,官员想贪腐也贪腐不成,想为“干亲”牟取利益也要大费周折,若如此,也就无需担忧官员认“干亲”了。


    Tags:贪官认干女儿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