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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温州11月9日电(赵小燕 龙轩)9日上午,原温州龙湾区房管局局长戴建华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在浙江温州龙湾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宣判,戴建华被判有期徒刑12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戴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342198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还查明,戴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达人民币50000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建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戴建华已退清赃款、赃物,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目前,被告人戴建华已退出赃款人民币347000元。
最终,龙湾法院判处被告人戴建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