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日对桐乡市原副市长李建平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所收150余万元赃款和物品被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担任桐乡市副市长兼任桐乡市土地储备与招标拍卖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土地使用权受让、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土地招标、厂房拆迁赔偿、房地产开发等方面为相关单位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的各类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03605.3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担任桐乡市副市长等职务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李建平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