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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楼 KAN622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8-09-09
· 媒体介入能够维护司法独立,树立法官良好形象。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可是,媒体介入难,记者参加庭审,录音录象必须由庭长允许,新闻媒体暴光必须经过审批,这一切都是实现公开透明的障碍。
近日,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在诚邀新闻媒体记者监督法院系统时对媒体说:“法院系统不应该害怕记者,而应当欢迎记者监督,因为记者和法官的工作从本质上来说是一致的,都是为百姓主持公平!”(>>详细报道: 河南省高院院长:诚邀新闻媒体记者监督法院系统)这说出了法院和媒体关系的真谛。
确实,“记者和法官的工作从本质上来说是一致的”。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虽然曾经有过法院限制媒体的做法,但是在现代,国际人权规则和各国法律都不是通过限制媒体而是通过法院自身的“程序封闭”和“必要的沉默”,来实现防止媒体影响司法独立的。
对司法进行报道是审判公开的通常形式,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已故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勋爵在英国高等法院律师协会演讲时说:“在黑暗和神秘的地方,公正司法是没有一席之地的。当一个法官审理案件时,他自己亦在被别人审理。如果他出现任何错误,或存有偏见,那么就有记者在盯着他。”
在我国,一些地方曾经出现过法院封杀某些作过批评报道的媒体、限制记者旁听等事件。其原因就是“害怕记者”,之所以害怕,就是对案件审理的程序或者实体操作不自信。但如果审判不能展现在阳光下,将难以让当事人服判,也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可和信仰。
公正的司法是欢迎记者监督的,国际刑法学会制定的《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规则》要求:各国立法“应当鼓励法官提供牵涉到公共事务的案件的判决书的简写本或者以其他形式向媒体提供信息。”我国有些地区实施的庭审网上直播、举行新闻发布会、网上发布判决书的做法是非常明智而必要的,最高法院可以将其制度化推广。“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需要媒体与司法的良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