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中共十堰市委常委丹江口市委书记郭新民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点评:“江西黄生林案是官抢民财、地方政府无法无天的典型表现。丹江口市如此恶劣的投资环境、如此腐败的官场、如此沦为官员奴仆的司法该引起中央的重视了。”
——记者调查:江西投资商因“不识时务”被丹江口市委书记郭新民盘空资产投进大牢真相
核心提示:在湖北丹江口承包钢厂的江西投资商黄生林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向23个亲朋好友借款164万元,会被丹江口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黄生林是江西省上高县人,2000年与几个朋友来到湖北省丹江口承包丹江钢厂,并成立丹江口市丹江钢铁有限公司。2005年,黄生林承包丹江钢铁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元月与丹江钢厂签订了5-8年的租赁合同。正当黄生林想大干一番的时候,等待他的,却是一场让他“人财两空”的人间惨剧。
周密策划:一曲没有法定主体资格的非法破产闹剧
2006年12月31日,丹江钢厂被丹江口市法院宣布破产。因合同尚没到期,所以丹江钢厂的破产给丹江钢铁有限公司的承包人黄生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黄生林要求补偿2300万元的损失(这还是保守估算出的数字),但政府和法院方面却一直不与其协商。接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却又给黄生林送来了“(2007)丹民二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
突然接到法院送来的关于丹江钢厂被破产的民事裁定书,黄生林感到十分意外和生气,他觉得政府之所以要将丹江钢厂破产,主要是由于市政府有个别领导为了逃避近8000万元的莫名债务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有意组织市均州路办事处、市工商局、市法院等行政和司法部门导演炮制的一曲闹剧。据丹江钢厂破产清算组于2007年4月26日,在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供的报告称:“根据破产清算小组清理、审计、评估核实,截止2007年4月20日,丹江钢厂资产总额为988.28万元,负债总额8101.29万元,净资产负债为7113.01万元。”
据丹江钢厂内部人向外界透露,1996年7月,原丹江钢厂法人罗德仁在调离钢厂交班时,经审计尚还有资产750多万元。2002年1月16日,丹江口市汉丹会计师事务所印发的“汉丹事字[2002]8号”《资产评估报告》上却载明:“评估基准日2001年12月31日,对丹江钢厂全部机器设备和房产评估为1567.84万元。”
而为黄生林所不知情的是,原来丹江钢厂自2002年就合并到了丹福公司内,成为了占51.2%控股股东,也就是说,丹江钢厂已经没有了破产的法定主体资格。而丹江钢厂的资产在2002年为1567.84万元,但到2007年4月20日又变成了988.28万元,并且负债8101.29万元?对于这些戏剧性的变化,丹福公司的主管部门—--均州路办事处却难圆其说,解释不清。而对于均州路办事处的两位幕后操纵者李拥军和白建富,却是如鱼得水、大功告成。2007年5月28日,在市委政府和法院个别领导的组织干预下,丹江钢厂的土地、设备和黄生林所投进的设备资产,在武汉被超低价拍卖了3090万元。
鉴于以上种种情况,黄生林及其股东认为法院宣布丹江钢厂破产是不合法的。其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所认定的事实不清且裁定不合法。该裁定书中认定说:“原丹江钢厂属企业法人,并且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长期亏损,连续资不抵债。”而事实上,原丹江钢厂已不复存在,早就于2002年2月5日,为适应国家产业政策以其全部资产,与福鑫钢业公司合并新设成立了丹江口市丹福钢铁公司(其铁证是从十堰市工商局调取,并复印了原丹江钢厂和原福鑫钢业合并新成立丹福公司的共计93页的工商档案)。依据《合同法》第173条、17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新设立的公司承继。自2002年2月5日,原丹江钢厂成立丹福公司占51.2%股份的控股股东。因此,丹江钢厂既不是一个独立单位,更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无任何资产和债务;
二、裁定书中适用法律错误。原丹江钢厂明明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而法院却裁定丹江钢厂破产还债。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就是说,即使原丹江钢厂具备破产主体资格,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破产也不适用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199条、206条也明确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不适用本法规定。依据以上法律和事实,原丹江钢厂根本不是一个独立的单位,而丹福公司的股东更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所以既无产可破,也无债权、债务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 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因此,原丹江钢厂的破产是在丹江口市委、市政府个别领导的指示和授意下进行的,法院下达的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属于非法破产。
此外,黄生林及其股东还认为,法院这样不负责任的裁决,至少给黄生林及其股东带来以下几种后果:一、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一、2006年1月17日,由丹江钢铁公司、丹江钢厂、黄生林三方签字的<丹江钢铁公司自有固定资产确认书>中确认原值为16103453元,从当日起丹江钢铁公司的全部资产移交给黄生林;二、2006年7月8日,经多方盘点,黄生林拥有备品配件合计总金额为5197678.90元;三、2006年12月25日,委湖北省嘉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认,其市场价格为13909874.37元;四、截止2006年12月31日,黄生林本人直接经济损失达400多万元。)间接损失(可得利益)8000万至1.2亿元;二、侵害和玷污了国家的法律尊严,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三、达到了丹江口市某些领导要极力掩盖原企业负债8000多万元的“罪证”;四、造成企业500余人下岗失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就业压力,带来巨大负担。
弄虚作假:编造虚构数据以便取得项目审批权
因为是非法破产,所以黄生林及部分股东对市委、市政府、均州路办事处和法院的行为十分不满,于是纷纷到政府和法院讨要说法,但政府和法院的领导却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将丹江钢厂破产是合法的。与此同时,市政府和法院个别领导还告诉这些股东,要绝对服从政府安排,不要从中阻挠捣乱,否则将动用警力,对那些“刁民”将采取强制措施。
市政府和法院的行为彻底激怒了黄生林等股东。于是,他们便开始上访喊冤,到处上诉申诉。他们先是来到丹江口市委、市政府,向主要领导反映了此事,但没有一位领导重视此事。接着,他们又分别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大、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以及全国人大等单位投诉反映。但大部分举报都没有回音,有些单位在接到上诉和举报后,虽然批示有关部门尽快解决,但下级部门领导在接到批示后,表面上讲非常重视,而实际上只征对上访举报材料,马上就搞个反驳的回复和汇报就完事了,所以最终仍是不了了之。
在举报上访期间,黄生林及一些受害股东再次掌握了丹江口市政府关于对抗国家产业政策且长期越权保护、审批、建设小钢厂的一些违法证据和事实。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10号令:“公称容量10吨以下(含10吨)电炉和1998年产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年)的小钢厂予以关停,一律不再批准新建上述小钢厂项目。2000年不得批准扩大现有炼铁、炼钢生产规模的技术改造项目。而丹江口市丹江钢厂和福鑫钢业两家钢厂均属关停小钢厂,其最大的电炉就是10吨,小的只有3吨。
二、弄虚作假,用欺骗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丹福钢铁公司为了骗取换发生产许可证,在上报的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表中弄虚作假,编造虚构数据。丹福公司成立时间为2002年2月5日,可申报日期却填为2002年1月20日,并且还加盖了公章,请问公司尚未成立,这公章从何而来?丹江钢厂对外声称年产值75000万元,年销售额72000万元纯属编造虚构数据,实际上丹江钢厂最好的年份(90年代初)最高的年产量也只不过才19000吨。说是年利润3000万元,而2007年4月26日破产清算小组报告中确认净资产总额却为负债7110.03万元。丹江钢厂和福鑫钢业的设备和规模,按照(2000)10号和(2001)30号文件规定,属于关停且不能受理换证企业之列,但为了骗取换证,市里竟于2002年8月10日虚拟一份2002年发展计划,说是在当年底新上一台公积容量20吨电炉等,但至今不但没能实现,反被法院宣布破产。2002年10月27日,公司在骗到生产许可证后,丹福公司自身并未组织实施过任何生产和经营活动,而是将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厂房租赁给林仙官和黄生林等外地客商租赁经营。
三、越权审批丹江钢铁公司新上50万吨炼钢项目,编造谎言对抗检查。2003年9月11日,丹江口市政府又越权审批、批准丹江钢铁公司林仙官整体购买丹江右岸造纸厂改建50万吨钢厂。2004年,《经济日报》第401期读者来信刊发反映丹江口市违规扶持小钢厂,污染南水北调中线源头。对此,湖北省委书记还作了第1245号批示,要求严肃查处此事。据鄂府督字(2004)016号《省委书记批示文件落实情况报告单》中称:“经查《读者来信》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主要问题是:一是企业重整不规范、不彻底,丹江钢厂和福鑫公司以及两厂重组设立的丹福钢铁公司三家企业法人主体并存,原有两家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共同使用一个生产许可证;二是丹江口市有关部门越权审批;三是搬迁改造项目无环保审批手续;四是丹江坝区和城区钢铁企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对于上述问题,丹江口市委、市政府为逃避责任,则由时任市长郭新明(现为丹江口市委书记)签发了“丹政文(2004)46号”《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丹江口市钢铁行业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的报告》。在报告中,丹江口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承诺保证在2004年底前一定关闭两家老生产点,依法注销原丹江钢厂和福鑫公司工商登记。如今时间过去四年了,不仅没有改变,而且还化整为零。不但批准丹福公司35万吨所谓搬迁项目,而且还批准丹江钢铁公司新建30万吨新项目,其电炉公称容量为20吨,严重违反国家钢铁产业政策。
四、继续对抗国家政策,重新启动越权审批项目。2007年3月7日发出丹政函(2007)5号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30万吨钢铁项目招商的承诺函》。为了达到越权审批,掩盖已经暴露出的问题。市里还谎称该项目符合国务院2005年7月20号颁布的《国家钢铁产业政策》。此项目的电炉为公积容量20吨,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落后工艺设备,2007年国家产业政策又明确规定准入条件电炉为公积容量70吨以上。此外,丹江口市还擅自伪造该项目已经十堰市环保局和湖北省环保局的环保影响评估报告,并以鄂环函(2006)382号《关于丹江钢铁公司异地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下发批复。后经几位股东前往十堰市和省环保局查询核实,这才发现没有此事。湖北省环保局为此还特意为几位股东出具了书证,否认他们审批过该项目。
为拔“钉子”:市委书记发短信诱捕黄松林
由于黄生林不断地上访申诉,使得丹江口市委、市政府个别领导以及市法院、均州路办事处、市工商局等单位大感头痛。他们也深知黄生林等一伙人,已经掌握了有关部门和个别领导的一些违法证据。于是,有不少单位或领导还主动找到黄生林等人,说是只要他不再往上面告状,有什么事可以坐下来协商,但军人出身的黄生林生性倔强,依然不依不饶。后来,政府又提出给黄生林补偿500万元,但他就是不同意,一直坚持说自己这么多年来,光是往厂里直接投资的金额就高达2000多万元,如果加上间接损失和这这段时间的效益收入,应该损失在2亿元左右。后来经过协商,黄生林这才答应只要政府愿意赔偿其2300万元,他才能勉强接受。可是,政府却坚持认为不能给他这么多,其理由是政府没有钱,而且黄生林也拿不到这么多,双方谈判再次陷入僵局。
2007年11月下旬,丹江口市委、市政府见这样长期坚持下去也不是个办法,再说了,不拔掉黄生林这颗“钉子”,再任由他四处上访告状,这样下来迟早会出大问题的。于是,丹江口市委书记郭新明和市长崔永辉彻底是坐不住了。接下来的日子里,郭新明书记还多次主动打电话和发手机信息给黄生林。11月25日,郭新明两次给发黄生林发去手机短信:“黄生林先生来信收息,已转政府和法院研究。欢迎回丹商处,欢迎在丹投资发展。丹江的大门永远是敞开的,我们一定会依法办事!”大约半个小时后,郭新明再次给黄生林发来手机短信:“希望速来商谈!同志们等您很长时间了!”据当时和黄生林在一起的一位股东向记者回忆称:“郭新明给黄生林发来短信后,黄生林马上就将电话打了过去。交涉中,主要还是为了给黄生林补偿多少的问题。郭新明开出的条件是市里只给补偿500万,但黄生林就是不答应,后来他们在电话中把关系搞僵了。当时郭新明书记非常生气,对着黄生林大吼道:‘我给你台阶下你偏不下,500万你不要,到时我叫你5块钱都拿不到,不信的话咱们走着瞧,我就不相信我们政府治不了你!’”说完,郭新明书记就气乎乎地挂断了手机。
2008年1月8日下午,郭书记在召集主持召开的解决黄生林的权益会议上,向与会人员(吴育松、黄生林、法院的、清算组的……)宣布过不准打压甚至抓捕黄生林。2008年1月17日,十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会同丹江口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突然将前来与市委、市政府“谈判”的黄生林带走。当日,市公安局就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对黄生林实施刑事拘留。2月18日,经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黄生林被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6月17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丹检刑诉[2008]111号”起诉书。该起诉书中称:“经依法审理查明,2005年3月,被告人黄生林承包丹江口市丹江钢铁有限公司后,由于企业产品积压,资金周转不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以入股分红、期限一年、承诺15%--20%的高息为诱饵,采取打白条加盖公章的方式,在社会上先后向王长城、王玉杰、王艳荣、郑海勇、喻法治等27人,吸收公众资金180.5万元。截止案发,黄先后退还本金87.5万元,支付利息4000元,尚有吸收资金93万元未退还。”
声张正义:大律师力辩无罪
2008年7月10日上午,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人黄生林的辩护人中国著名维权律师朱久虎,就黄生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其理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根据我国法律等有关规定,被告人黄生林的行为符合有关民间借贷法律等规定,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属于民间借贷。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人黄生林承包企业后,为了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是可以向他人进行民间借贷的,其作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资格不存在问题,其具有向个人借款的民事权利能力,借款主体合法;2、被告人黄生林及其承包的企业的行为,总体特征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定义;3、被告人黄生林及其承包的企业向他人借款的利息符合民间借贷的规定;4、被告人为其承包企业所借款项的用途没有违反转手放款的规定。
二、根据我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生林的上述行为不应定罪处罚。具体理由如下:1、《刑法》第176条规定本身没有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内容和范围;2、国务院颁布的247号令表明《刑法》第176号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3、著名法学专家江平在权威媒体上的评论也能证明《刑法》第176号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4、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也证明《刑法》第176号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5、通过对《刑法》第176条和有关民间借贷方面规定对比,显示出《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更加模糊。
三、即使按照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思维逻辑,被告人黄生林的上述行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即使根据依法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的国务院247号令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释,被告人黄生林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因为,1、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共向27人吸收资金180余万元,其中6人的情况属于被告人承包企业以前发生的,而后来又被被告人承接的债务,当排除在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事债务可以通过协商转移,但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是不能通过协商转移的,就本案而言,如果上述6人的情况涉及其他责任,则不能由被告承担;2、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共向27人吸收资金180余万元,其中一人(申显)的情况属于申显与黄中华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被告人黄生林没有关系,该人应当排除在外;3、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共向27人吸收资金180余万元,其中李永杰是黄生林承包的公司聘用的员工,周伟是黄生林和王玉洁合办的金巴黎歌厅的员工;4、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共向27人吸收资金180余万元,其中陈依福、李刚与黄生林同是黄生林承包前的公司股东,黄生林和王玉洁同是金巴黎歌厅的股东;5、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共向27人吸收资金180余万元,其他剩余的人均是黄生林认识三到七年的朋友和熟人。
四、被告人黄生林的上述行为没有扰乱金融秩序。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构成该罪的构成条件之一是犯罪客体系扰乱金融秩序,否则就不构成犯罪。金融秩序是有关融资方面的法律调整、规范下的法律秩序,是由以下几个组成部分构成的统一体。1、有关证券法律规定调整、规范下的股票发行、交易秩序;2、有关证券法律规定调整、规范下的债券发行、交易秩序;3、有关基金法律规定调整、规范下的基金发行、交易秩序;4、有关保险法律规定调整、规范下的保险管理秩序;5、有关银行法律规定调整、规范下的信贷秩序;6、有关民间借贷法律规定调整、规范下的民间借贷秩序。对于被告人黄生林的上述行为,从以上六个方面根据证据进行法律分析、判断,可以得出被告人承包的公司的行为,没有扰乱我国有关金融方面法律调整、规范的上述几大方面的金融秩序,所以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客体不能成立。
人财两空:外地客商被盘空资产后再送监狱
人民监督网记者在参加完旁听后,来到法院审判长办公室,谈及此案,审判长表示:“如果黄生林也要被判刑的话,那么全国的绝大多数企业家都要被判刑。”
而朱久虎却告诉人民监督网记者说:“本案的焦点是,我国现行《刑法》本身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罪名,没有明确其中的内容和范围。与“民间借贷”相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与定义则显得更加模糊。就本案来看,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的行为系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根据刑法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也不能依据刑法第176条对被告人定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主观故意,其行为也没有扰乱金融秩序,所以法院应该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黄生林的女儿黄晓青告诉人民监督网记者说:“我的父亲是一名军人出身的优秀共产党员,他为人豪爽、义气、低调,生意场上口碑很好,做生意也一直很讲信用。自来丹江口投资并承包丹江钢铁公司以来,所投资的款项都是从亲人及朋友那里借贷的,有几百万之多。现如今丹江钢厂被非法破产,父亲也被抓了起来。而政府也将其全部资产非法拍卖了,现在父亲已是一无所有,亲朋好友闻询后纷纷上门逼债。妈妈因无力偿还债务,整天被逼得以泪洗面,精神恍惚。弟弟因家庭变故也无心上学,整天闭门不出,外婆外公一想起此事也经常晕倒,茶饭不思。”
原丹江钢铁公司的一位股东告诉人民监督网记者:“黄生林之所以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是因为他对市委、市政府在钢铁企业破产、重组、改制和审批过程中的内幕和黑幕太了解、太清楚了。此外,他还爱四处上访告状和申诉,弄得个别市领导非常头痛,所以领导这才指示政法部门,要不惜一切代价将其办成‘铁案’。此外,由于黄生林不停地上访告状,所以得罪了丹福钢铁公司老板陈勇。后来陈还对外放言要花200万给政府送礼,一定要将黄生林‘搞定’。”
这位股东还告诉人民监督网记者说:“丹江口市的招商和投资环境很差,完全可以用‘开门招商,关门打狗’来形容。说句不好听的话,许多外地商客都是西装革履地进来,最后都是光着屁股爬出去的。2004年,市政府将丹江口市化肥厂的一位福建投资商引来,并且还投资了3000多万元的设备。可设备建好后没生产几天,政府就找个借口将他赶走了。后来,福建老板就一路从省城上告到北京。无奈之下,政府只好赔偿那位福建老板1890万元。2006年,丹江口市水泥厂的浙江老板蒋某,因进原材料被当地控制,生产出来的产品也被当地控制。所以无法生产,最终老板被逼而走。后来,政府又以给他补偿的名义将其骗回丹江口市。回来后,丹江口市公安局却马上找个理由将他抓了起来,至今还未解决。2008年5月,市政府一位领导的亲戚,与奥华公司和破产清算小组串通一起,将黄生林炼钢用的炉渣从奥华公司以2万元买进,然后又以50万元卖掉。而这些,关在看守所里的黄生林却根本不知情。”
2008年7月26日,丹江口市检察院以“案情出现变化” 为由撤销了对黄松林的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但到9月份,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和新的罪名的情况下,丹江口市检察院对黄松林重新起诉,而涉案的金额从之前的180.5万元降至160万元。
10月7日,丹江口市法院重新开庭审理黄松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法庭上,朱久虎律师对“罪刑法定原则”做了更明确的阐释:刑法规定的罪名必须明确、清晰、具有可操作性,而法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本没有进行解释,既不清晰,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不能根据一个既不清晰,也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罪名对黄松林进行定罪。而检察官则念完起诉书了事,没有新的说法。
但黄生林终于没有等来公正的结果。11月15日,丹江口市法院下达判决书,以黄生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黄生林的妻子知道判决结果之后,当即晕倒在地,其他的股东也欲哭无泪。在看不到光明的黑夜里,他们走上了漫漫的上诉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