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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会议费”张浩/漫画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通过办案和调研发现,“返还会议费”除了个人贪污、挪用外,一般有四种用途:一是由单位授意提取,并进入单位“小金库”,留待日后有需要时由单位支配;二是用于支付一些无法通过正常程序报销的费用;三是将所提取的现金再次放入消费场所,供单位领导招待客人时使用;四是用于发放单位职工福利。
1“返还会议费”成套现新手段
“返现”,原意是购物达到一定金额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现金,本来是商场的一种促销手段。
但是,记者近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返现”还被某些单位用在了会议费上。一些公司、宾馆存在按照客户要求,将客户开会的会议费的部分或全部金额在扣除税费之后返还的情况。
2009年,西城区检察院接到举报,反映北京市某文化有限公司存在“返还会议费”的问题。检察官分析认为,这其中可能存在贪污、挪用公款的情况。
该院迅即展开调查。通过询问北京市某文化有限公司业务员,以及查阅该公司经营账目,检察官发现,自2003年以来,有50多家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在该公司返还过现金,其中15家单位的“返现”行为已经成为常态,几乎每隔几个月就有一次。“返现”手段均为先从单位开出会议费支票进入该公司账户,进而要求“返现”。该公司在扣除提现费用的税费和自定的高额提现手续费(15%至20%不等)后,将所要求的数额以现金方式返还给单位或个人。
西城区检察院进而对这50多家单位中属于该院管辖的10余家单位进行深入调查,最终查明:其中有2家单位计4人利用经手、管理会议费的职务便利,涉嫌私自将返还的会议费贪污。
2010年,该院又对北京市某宾馆向在该宾馆开会、度假的单位返还费用的线索进行调查。检察官调取该宾馆2003年至今返还现金的账目发现,在该宾馆,有返还现金情况的单位已达上百家。有的单位虽未“返现”,但以会议费的名义在该宾馆存有高额款项,并开立消费账户,供领导或单位招待客人时使用,金额高达几百万元。在具有“返现”情形的单位中,有的单位多次返还现金,累计数额已经达到百万元以上。这些单位中,属于该院管辖的有10余家。这10余家单位返还的手段和方法同在某文化公司返现的方式类似。但该院未从上述“返现”单位中发现个人贪污的情况。
2“返现”资金一般有四种用途
12月4日、5日,记者以召开会议的名义与一些宾馆、会展中心联系,不少宾馆、会展中心表示可以接受“返现”或代为购买贵重礼品等要求。
对于“返现”如何成为一种“风潮”?办案检察官指出,宾馆业的激烈竞争和接受“返现”甚至故意操纵“返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是这种私下交易的根源。
在激烈的竞争中,一些商业机构为获得市场份额,唯顾客的要求是从,甚至满足顾客的非分乃至非法的要求。“返还会议费”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西城区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国有单位或政府机构接受“返现”,也被人们解释为无奈的“苦衷”。市场化使得交易行为越来越具有普遍性,但政府机构或国有单位的一些正常的交易行为没有政策保障,比如讲课费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政府机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聘请一些专家学者进行授课。而讲课作为一种经济交易行为,需要给授课老师支付讲课费,但是目前的规章制度中并不允许将讲课费作为财政支出的一项。这种困窘的情况促成了通过返还会议费提取现金支付讲课费的行为发生。
办案检察官发现,“返还会议费”除了个人贪污、挪用外,一般有四种用途:第一种是由单位授意提取,并进入单位“小金库”,留待日后有需要时由单位支配;第二种是用于支付一些无法通过正常程序报销的费用,比如聘请专家讲课的讲课费;第三种是将所提取的现金再次放入消费场所,供单位领导招待客人时使用;第四种是用于发放单位职工福利。
记者一位在某大型企业负责会展的朋友证实,他们单位的“返还会议费”作为礼品费用,在一次专家论证中为每位专家每人购买了一台价值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而这笔开支不可能作为单位的正常支出。
3“返现”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办案检察官深有感触地告诉记者,“返现”目前在整个消费市场中普遍存在,并呈愈演愈烈之势。从数量上说,并不仅限于上面提到的两个单位。据某公司联系客户的业务员介绍,在他们工作过的类似单位均存在这种情况。宾馆的业务员也证实,在宾馆行业,“返现”现象非常普遍,而且并不只是在会议费中存在“返现”现象,在正常的住宿中也存在这种现象。从“返现”的数额来说,也呈逐年增加的态势。从2003年的几百元至几千元,已经发展到现在的动辄上万元、十万元,更有一些单位累计“返现”数额已经突破百万元。
“返现”已经成为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重要方式。从实际“返现”的单位来看,既有私营企业,也包括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其中,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支出的都是公款,返的现金自然也是公款。一旦“返现”行为脱离监管,这些单位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就会失去控制,成为滋生职务犯罪的温床。从西城区检察院查办的案件来看,都是单位对会议费支票和发票以及实际消费缺乏有力的监督,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
该院调查发现,“返现”的行为极具隐蔽性。从消费单位来看,他们从单位开出支票的数额与最终收取的发票的数额是相同的,实际发生变化的是现金,而现金部分不用在账目上做记录,因此在审计时不易被发现;从商业机构来看,他们收到支票后开出的发票也没有问题,只是在“返现”时会单独记录这一情况,在现金收支账上会有所体现,而现金账一般审核时也只注意收支是否平衡,并不会对某一笔支出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
一家从事住宿、餐饮与娱乐的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某国有单位年年在他的宾馆开几次会,而该单位“一把手”在此消费每次都是“免单”,其消费金额冲抵的就是该单位的会议费返还数额。
4 商业机构“返现”似无药可治
“返现”已经成为一种恶性毒瘤,这种毒瘤目前好像“无药可治”,这是记者在采访中的最大感触。西城区检察院初查发现,上述北京市某公司和宾馆都属于北京市政府确定的政府采购定点单位。但他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具体上级主管单位。因此,目前对商业机构“返现”问题的监管基本处于空白,这也是“返现”日益严重的原因之一。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关于如何对存在“返现”的商业机构进行处理或整顿的问题,政府职能部门的答复并不能十分让人满意:税务机关认为,虽然“返现”不正当,但是因为该商业机构已经按照发票的金额缴足实际税金,因此税务机关无法处罚;工商机关认为,查处商业机构“返现”问题现在于法无据,在其登记注册等不违法的情况下,工商机关也无权处罚;审计机关认为,在审计时固然可能发现相关商业机构“返现”的票据凭证,但是对这一问题只能移送税务机关等职能部门,审计部门无权处罚。
检察官介绍,纵观相关法律法规,似乎只有1988年10月1日施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这一条文虽然是针对套取现金的,但银行并非政府部门,显然该条文的执行力也难以保证。
“因此可以说,目前对商业机构返还现金的情况尚缺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返现”在不少情况下是客户单位“一把手”授意或亲自所为,在单位纪检、财务部门对“一把手”根本不能形成有效监督制约的情况下,“返现”很难杜绝。据了解,此次发现问题的一些单位,在检察官调查时,有关单位的纪检负责人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了一句“今后一定加强纪检工作”。
5 “返现”治理需要多个部门协作
“返现”现象的愈演愈烈向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挑战。
目前似“无药可治”的“返现”,引起了西城区检察院的高度重视。该院专题调研报告分析认为:相关国有单位是“返现”问题出现的内因,因此,必须重新审视现有的财务审批制度是否完善,单位是否存在可为不法分子乘虚而入的机会,通过对以往财务审批制度的再修订,堵塞制度漏洞。报告建议,要对相关费用的审批实行领导负责制,并设定相应的数额标准,比如超过1000元以上的经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5000元以上的经费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会议或者活动经费超过1万元以上的,应当由上级监管部门实时审批等等,并明确审批出现问题的责任,督促审批领导认真负责。同时,上级审计部门应当对下级单位或部门的会议费用等支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保证所有的费用都用到实处。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于“返现”问题的治理,检察官还提出了其他的应对之策。“如对负责联系会议等活动的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度,同时,对于此类联系会议的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完成;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以廉政教育为重点,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纠正一些人头脑中的不正确观念,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上级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和整治力度,重点处理一批违规返现的单位和个人,明确坚决否定此种行为的态度。此外,还应将这种监督作为常态,避免一阵运动一阵风的情况出现。”办案检察官说。
办案检察官特别强调,“返现”现象的治理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才能取得实效,必须有更多的单位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通过制度规范的方式,最终逐步消除“返现”现象。
在如何进行监管方面,检察官建议:“税务机关、工商机关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尽快对‘返现’现象进行调研,并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制定处罚规定,使得治理这种现象有法可依,从而从制度上保证‘返现’现象能够得到处理;评定政府采购单位的机关应将是否‘返现’作为衡量相关商业机构是否有资格成为政府采购定点单位的标准之一,对于‘返现’行为情节严重的商业机构,终止其政府采购定点单位的资格,或者视情况给予不定期取消资格的处罚,通过有力的准入制度,避免商业机构出现‘返现’问题;政府应从规范市场竞争的角度出发,制定正规的市场竞争规则,以信用等级制度引导商业机构向良性竞争的方向发展。”
西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认为,坚决查办贪污、挪用返还的会议费职务犯罪案件,并且结合办案和预防调查,就“返还会议费”存在的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滋生“小金库”腐败等其他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有利于杜绝“返现”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