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最高法:微博直播庭审...
  • ››最高法:诽谤信息转50...
  • ››最高法:诽谤信息转发5...
  • ››全国人大公告:张军被...
  • ››最高法发文:拆迁补偿...
  • ››最高法:公职人员谎报生...
  • ››最高法:公民申请政府...
  • ››最高法:我国假军车逃...
  • ››最高法:醉驾缺审判经...
  • ››醉驾入罪:法律解释权...
  • ››最高法院副院长关于醉...
  • ››最高法:重复信访案终结...
  • 最高法:醉驾缺审判经验 将尽快下发指导案例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商报  发布时间:2011-05-19 09:49:48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车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随着高晓松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李俊杰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等案件的宣判,媒体和社会各界对醉驾入刑问题更为关注。为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记者走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根据案件情节

    宣判醉驾案

    记者:对于各地近期相继判处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何评价?

    答:5月1日以后,各地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继判处了一批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等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彰显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本意,也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惩处危险驾驶犯罪的态度和决心。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醉驾被告人本人起到了惩戒和教育作用,对广大社会公众起到了积极的法制宣传和警示作用。

    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由于前一时期采取了严查酒后驾车、将醉驾入刑等有力措施,现在不仅醉酒驾车现象有所减少,酒后驾车的行为也随之减少。这表明,通过更为严厉的法治手段规范、约束交通行为,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已经初步实现。

    缺乏此类案件

    审判实践经验

    记者: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下发通知,对依法追究“醉驾”刑事责任问题提出要求,您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我们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酒驾车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立法时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后、正式施行前的准备阶段,有关方面即建议商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准确把握立法本意,依法追究包括醉驾行为在内的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由于此前对此类行为仅是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并未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人民法院缺乏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对于法律适用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和量刑处罚标准难以准确把握,因此,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没有与5月1日前后已颁布的执行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出台。

    尽快下发指导案例

    记者:有媒体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将下发针对醉驾的指导案例明确醉驾案边界,请介绍下相关情况。

    答:5月1日以后,许多地方法院向我院反映,亟须规范、统一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和处罚标准,以确保刑罚的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根据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于今年5月5日及时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加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辖区内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第一、二起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候选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将其中的典型案件,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下发全国法院参照适用,以统一和规范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目前,各地法院已根据通知要求,陆续报来了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将尽快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总结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以指导性案例或其他适当的形式,印发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指导。

    据新华社电

    “酒驾入刑”各国没商量

    最近,各地关于“酒驾入刑第一人”的新闻频频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酒驾入刑”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纵观世界,各国打击酒驾毫不手软,力度大、处罚严,可谓法不容情,但在处罚程序上十分讲究细节,处罚全程录音录像,必须经得起法理的推敲。

    初犯以轻罪起诉最高可适用死刑

    在美国,酒后驾驶者被逮捕后,会暂时关押在警局内等其清醒。然后警方会根据其是否初犯、是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是否有驾车逃逸行为等,决定如何起诉。如果是初犯,会以轻罪起诉,当事人收到罚单后需按期到法庭接受审讯。

    现在美国不少州对酒后驾车采取更严厉的处罚,如果一个驾驶者在7年内有3次酒后驾车被捕的记录,将会被控以二级谋杀罪,即使驾车人当时并没有造成任何人的身体伤害,照样会被控以谋杀罪,因为驾驶者的酒后驾车已展示出对其他人的生命毫不在意。对于二级谋杀罪,最高甚至可适用死刑。

    同乘者供酒者都要“连坐”

    在日本,对于为饮酒驾驶员提供车辆的人、同乘者和供酒人都要处以相应的惩罚。例如,对于同乘者和供酒人,如果驾驶员醉酒驾车,他们要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罚款;如果驾驶员属于饮酒驾车,他们会被处以两年以下徒刑或30万日元罚款。

    初犯吊销驾照一年

    英国法律对酒后驾车管理得非常严格,初次酒后驾车,便会被吊销驾照一年。此外,英国交通部计划给予警察更大权限监督司机是否存在酒后驾车行为。无论车辆行驶状况是否正常,警察均有权要求司机停车接受酒精测试。司机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话,可被视做酒后驾车。

    司机多次酒驾将被终身禁驾

    尽管德国驾驶员被公认为全欧洲最喜欢开快车同时又是最守规矩的司机,但作为拥有160万酒精成瘾者的酒精饮料消耗大国,酒后驾车问题在德国也很严重。

    在德国,若驾驶员在酒精检测中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05%,将被处以500欧元、扣4分并禁驾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另外,德国酒后驾驶的处罚会随着“重蹈覆辙”次数的增加而升级,最严重的情况下,驾驶员将被终身禁驾。更重要的是,一旦在德国禁驾,在欧洲其他国家同样不能开车。

    据《北京晚报》

    公安部:新规实施半月全国查处醉驾2038起

    目前各地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

    据新华社电 记者17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教育和震慑力度,醉酒驾驶危害性以及醉酒驾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越来越多群众认知,在公安机关持续保持酒驾整治力度的情况下,查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数量明显下降。

    5月1日至15日,北京共查处酒后驾驶5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82.2%;浙江共查处酒后驾驶1100起,较去年同期下降77.2%;山西共查处酒后驾驶2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26.8%;上海共查处酒后驾驶66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55.8%。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目前646件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值得注意的是,“醉驾入刑”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也加重了违法者逃避处罚的心理,一些“醉”司机为逃避检查驾车冲闯执勤卡点,伤害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警。对此,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阻碍民警执法的将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ags: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