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江西南昌西湖区原政法...
  • ››江西南昌原县委书记汤...
  • 江西南昌原县委书记汤成奇涉受贿3千多万元受审
    作者:锦武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1-08-18 08:26:58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涉嫌受贿3901万余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2.8亿多元,原南昌市委常委、南昌县委书记汤成奇17日在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1年至2009年,汤成奇在担任江西省南昌市郊区蛟桥镇镇长助理、党委副书记、南昌市郊区湖坊乡党委副书记、书记、南昌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南昌市副市长、南昌市委常委、南昌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同案犯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总计3901万余元,其中650万元未遂。

      检察机关还指控,2005年11月,时任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汤成奇在南昌富昌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出让中徇私舞弊,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7462万元人民币的损失;2003年至2006年期间,时任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汤成奇在与晶湛南昌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及履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有资产损失1.49亿余元人民币;2004年至2007年,时任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汤成奇为徇私情,违反规定擅自改变500亩商住配套用地的用途、违法决定将商住用地的6000万元土地出让金返还给晶湛南昌科技有限公司,致使国家遭受60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汤成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受贿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汤成奇的妻子熊丽舜因与丈夫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5万余元同庭受审外,原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镇长、党委书记张晓华,原南昌市公安局桑海分局局长罗辉、原南昌市丰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文也同庭受审,三人利用自己或汤成奇职务上的便利,分别涉嫌收受贿赂3848万余元、2480万元和2350万元。

      


    Tags:江西南昌县 南昌县委书记 汤成奇受贿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