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法治播报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人民监督网曝光的浙江淳...
  • ››江西高级法院副院长郭兵...
  • ››肖扬:最让我牵肠挂肚、...
  • ››中央决定开除陈良宇党籍...
  • ››老妇将“三鹿明星”倪萍...
  • ››成都醉驾撞死4人司机被判...
  • ››海南航空:20名飞行员担心...
  • ››海南航空近20名辞职飞行...
  • ››最高人民法院御用媒体再...
  • ››湖北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受...
  • ››潍坊中院枉法裁判 受害人...
  • ››人民的法院为何戒备森严...
  • ››石家庄市长冀纯堂被提请...
  • ››丁海玉:行贿12名厅官 2...
  • ››仨“裘实”声讨江西高院...
  • ››河北蔚县县委书记县长因...
  • ››邢台市政府官员:中央不...
  • ››信访成难题因制度设计无...
  • ››中纪委严查11类发国难财...
  • ››江西余干县检察院为“创...
  • ››湖北襄南监狱张德勇警官...
  • ››中国青年报:不敢赢的官...
  • ››郑州市人大代表王建国制...
  • ››山西临汾市委原书记夏振...
  • ››网站所有人因审查问题起...
  • ››朱永曦:嘉湖閣人之新年...
  • ››郑州市人大代表王建国制...
  • ››周正龙签名“周正尤”
  • ››两情妇联手扳倒京城巨贪...
  • ››警方侦破导致部分省份网...
  • ››江西余干县两法官冤案后...
  • ››河南法院不执行国家法律...
  • ››青岛法院副院长刘青峰和...
  • ››中国公布外国常驻新闻机...
  • ››南方周末:被关停网站告...
  • ››网友曝陕西官员戴52万元...
  • ››云南晋宁县公安副局长因...
  • ››外交部:希望加拿大尽快...
  • ››八农民以寻宝为名骗走纪...
  • ››袭警杨佳26日上午在上海...
  • 相关文章
  • ››河南宋基会以公益名义...
  • ››河南宋基会建巨型宋庆...
  • ››河南宋基会开展有偿捐...
  • ››河南宋基会两地产项目...
  • ››河南宋基会以医保项目...
  • ››河南宋基会承认向企业...
  • ››河南宋基会被曝借公益...
  • 河南宋基会开展有偿捐赠 公益医保曾定性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1-11-10 08:59:23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今年9月,媒体爆出河南宋基会运作过程中的种种谜团,包括涉足房地产项目,且有放贷行为等,一时间引发各界对善款流向的关注。河南宋基会相关负责人接下来的回应称,基金会在十年前即成立专门的投资公司,对所持资金进行保值增值;在投资过程中,投资公司以“投资换取捐赠”,进一步扩大本金规模。近十年来,吸引资金,投资做大,几乎成为了河南宋基会的工作主线。近日,因宋庆龄雕像,其资产运营情况再次跃入公众视野。为此本报探访各方,欲揭示善款在保值增值方面是否存在禁区。

      本报讯 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持续因“善款放贷”等问题受质疑,近日因在郑州建设一座大型宋庆龄石雕像而再次引发社会关注,而此事牵出的涉及数亿元的“公益医保项目”则被业内人士称为是公益慈善组织的硬伤。

      关于捐赠收入

      公益医保曾定性非法

      就像翻跟头一样容易,两年间,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的净资产从2008年的15亿多猛增到近30亿元。

      基金会中心网数据显示,2010年度,河南宋基会无论是在净资产还是捐赠收入都独占鳌头,遥遥领先于其他慈善机构。

      在净资产方面,排名第二位的上海市慈善会不及河南宋基会的一半,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两家国家级慈善机构的净资产总额也仅及河南宋基会的一半。

      在公益支出方面,河南宋基会却“名落孙山”,找不见踪影,据河南宋基会披露的年报,其2008年至2010年的公益支出分别为0.5亿元、0.78亿元和1.39亿元。

      为什么一个地方级慈善机构将各大慈善组织远远抛到后面?多家媒体调查显示,河南宋基会的“公益医保”项目是扩大河南宋基会资金池的重要资金来源。

      媒体报道称,“公益医保”由河南宋基会和河南省两个政府部门及一家保险公司共同发起的“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管理,河南省民政厅一负责人忆称,2005年前后,河南宋基会在省内开展大规模“有偿捐赠”,即公众向基金会“捐赠”1万元后,基金会在一定期限内,每年返还一笔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补贴”,到期后再返还捐赠“本金”。

      据悉,这一做法引起省级领导警觉,召集多部门召开联席会,将“有偿捐赠”定性为非法集资。后由民政厅“调停”,给予河南宋基会3年时间返还资金。到2008年,河南宋基会已返还5亿-6亿元“捐赠”资金。

      关于资金体外循环

      调查结果近期或公布

      此外,河南宋基会还涉猎多个领域,媒体报道称,河南宋基会大量资金流入了像河南宋基投资有限公司这样的各种“宋基系”公司,在房地产、钢铁、计算机网络等诸多领域进行投资业务,甚至还有大量资金用于放贷,河南宋基会存在着巨额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

      据了解,河南省宋基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统战部,登记主管部门为河南省民政厅。知情人士透露,媒体曝光的项目,并非由宋基会直接投资,而是由宋基会早年参与成立的宋投公司和其他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新公司来操作。

      他称,这种完全由公司运作来搞建设项目的做法,与宋基会直接动用善款是两回事,并不违规。他说调查结果近期可能会公布。

      ■ 专家点评

      徐永光

      “善款投资本钱不能违规”

      “所谓公益医保和投资放贷,这个是角色错位。”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指出,河南宋基会涉及的所谓公益医保项目,实际是一个商业医疗保险模式。这是基金会通过公益医保吸收“捐款”。

      医保去年增“捐款”数亿

      但徐永光强调,公益捐款要用于和自己利益不相关的事,且捐款不能退回。而河南宋基会公益医保项目的设计中,“捐款”是用于私益的。为推销此项目,基金会的人在下面建立了很多工作站,去年项目“捐款”收入约在8、9亿元。这8亿到9亿的“捐款”中,经调查,很多投保人都是农民工,这些人不认为自己是在捐款,而认为是个人的医疗投保。“把所有收入计入捐款,这个公益已变成私益了。”

      徐永光指出,捐款不能有回报,也不能用于私益,因此,这个项目纯粹就是基金会用捐款的名义做私益的商业医保,好处就是集资后,可再用钱去做投资保值增值,然后就有钱帮助一些弱势群体。“基金会如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投资的保值增值没错,但前提是投资的本钱来源不能违规。”

      不要惩罚上当“捐款人”

      徐永光指出,对于河南宋基会的公益医保项目,不管最后怎么定性,不要惩罚上当的“捐款人”。徐永光建议,该项目应由保险公司全盘接手,不伤害投保人。

      ■ 对话

      河南宋基会绕过“禁区”

      昨日,中央财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黄震接受本报采访,对事件中的一些疑问进行了分析和解释,黄震认为,河南宋基会的吸存和贷款等行为绕过了一些禁区。

      新京报:你认为河南宋基会绕过了一些禁区,禁区指什么?

      黄震:在我国只有银行可以吸存和贷款,而河南宋基会通过给捐赠人送保险的方式,绕过了非银行类机构不得吸存的规定,在放贷方面,河南宋基会通过接受借款人捐赠的方式,将放贷利息变成了捐赠,也绕过了基金会等非银行类机构不得放贷的规定。

      新京报:绕过禁区意味什么?

      黄震:这些形式将捐赠变成了一种交易,“有效”地将慈善资源打包成了商业活动,并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害处是严重地损害了慈善事业的志愿性。

      新京报:河南宋基会通过关联公司进行放贷、投资等行为,这种巨额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黄震:基金会可以委托进行投资,但是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私分侵占基金会的财产,通过公司进行投资的时候,不得违反公平交易的原则,应该对外公开寻求商业合作伙伴,而不是与自己的关联公司进行暗箱操作。

      目前,河南宋基会信息披露不够公开透明,而正确的做法是公开与关联公司的关系,消除公众对不当利益关系的质疑。

      新京报:公募基金会的运营底线是什么?

      黄震:首先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投资经营的前提是保证公益支出,如果不能满足的话,将是纯粹的商业行为,违背了公益机构设立的初衷。


    Tags:河南宋基会 有偿捐赠 公益医保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上一篇文章:人民监督网简介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