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法治播报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人民监督网曝光的浙江淳...
  • ››江西高级法院副院长郭兵...
  • ››肖扬:最让我牵肠挂肚、...
  • ››中央决定开除陈良宇党籍...
  • ››老妇将“三鹿明星”倪萍...
  • ››成都醉驾撞死4人司机被判...
  • ››海南航空:20名飞行员担心...
  • ››海南航空近20名辞职飞行...
  • ››最高人民法院御用媒体再...
  • ››湖北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受...
  • ››潍坊中院枉法裁判 受害人...
  • ››人民的法院为何戒备森严...
  • ››石家庄市长冀纯堂被提请...
  • ››丁海玉:行贿12名厅官 2...
  • ››仨“裘实”声讨江西高院...
  • ››河北蔚县县委书记县长因...
  • ››邢台市政府官员:中央不...
  • ››信访成难题因制度设计无...
  • ››中纪委严查11类发国难财...
  • ››江西余干县检察院为“创...
  • ››湖北襄南监狱张德勇警官...
  • ››中国青年报:不敢赢的官...
  • ››郑州市人大代表王建国制...
  • ››山西临汾市委原书记夏振...
  • ››网站所有人因审查问题起...
  • ››朱永曦:嘉湖閣人之新年...
  • ››郑州市人大代表王建国制...
  • ››周正龙签名“周正尤”
  • ››两情妇联手扳倒京城巨贪...
  • ››警方侦破导致部分省份网...
  • ››江西余干县两法官冤案后...
  • ››河南法院不执行国家法律...
  • ››青岛法院副院长刘青峰和...
  • ››中国公布外国常驻新闻机...
  • ››南方周末:被关停网站告...
  • ››网友曝陕西官员戴52万元...
  • ››云南晋宁县公安副局长因...
  • ››外交部:希望加拿大尽快...
  • ››八农民以寻宝为名骗走纪...
  • ››袭警杨佳26日上午在上海...
  • 相关文章
  • ››郑州大量来历不明胶囊...
  • 郑州大量来历不明胶囊现身沟渠 药监局介入调查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04-24 09:28:25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在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发生后,各地警方都在加大力度查封非法胶囊生产线、查扣用工业明胶生产的胶囊。近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大量来历不明的胶囊被人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中,不仅污染了环境,还对群众的健康造成了威胁。当地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4月21日,郑州市郑上路三十里铺李岗村附近一段300余米长的排污明渠内,一夜之间突然出现大量空心胶囊。 记者在现场看到,这里的排污明渠宽约50厘米、深约70厘米,红色、黄色等不同颜色的空心胶囊几乎填满了沟渠。这些空心胶囊没有任何标志,手感硬且脆,轻轻一捏就会碎掉。这些胶囊经过浸泡,部分已经溶解,渠水被染成了蓝绿色。

      沟渠中一夜之间出现了如此多来历不明的胶囊,附近群众均感到很迷茫。“这附近并没有制药厂,村子里原来有生产药品的小作坊,但几个月前已经被查处了。”三十里铺村群众对记者说。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 4月18日,在新郑市郭店镇,同样有大量来历不明的空壳胶囊被遗弃在麦田中。这些胶囊有绿色、白色两种颜色,装了满满七八个编织袋,还有一些散落在外面。让附近村民感到不解的是,在村子附近,同样没有制药厂和明胶厂。

      “服用工业明胶生产的胶囊,会对健康造成威胁。而这些药用胶囊随意丢弃,不仅污染了环境,同样会对群众的健康造成威胁。建议有关部门像对待有毒胶囊生产企业一样,对随意丢弃有毒胶囊的行为进行打击。”采访中,有群众说。

      23日上午,记者从新郑市药监局了解到,该局已经对不明胶囊被丢弃一事展开调查。


    Tags:郑州胶囊沟渠 药监局 铬超标胶囊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