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法治播报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人民监督网曝光的浙江淳...
  • ››江西高级法院副院长郭兵...
  • ››肖扬:最让我牵肠挂肚、...
  • ››中央决定开除陈良宇党籍...
  • ››老妇将“三鹿明星”倪萍...
  • ››成都醉驾撞死4人司机被判...
  • ››海南航空:20名飞行员担心...
  • ››海南航空近20名辞职飞行...
  • ››最高人民法院御用媒体再...
  • ››湖北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受...
  • ››潍坊中院枉法裁判 受害人...
  • ››人民的法院为何戒备森严...
  • ››石家庄市长冀纯堂被提请...
  • ››丁海玉:行贿12名厅官 2...
  • ››仨“裘实”声讨江西高院...
  • ››河北蔚县县委书记县长因...
  • ››邢台市政府官员:中央不...
  • ››信访成难题因制度设计无...
  • ››中纪委严查11类发国难财...
  • ››江西余干县检察院为“创...
  • ››湖北襄南监狱张德勇警官...
  • ››中国青年报:不敢赢的官...
  • ››郑州市人大代表王建国制...
  • ››山西临汾市委原书记夏振...
  • ››网站所有人因审查问题起...
  • ››朱永曦:嘉湖閣人之新年...
  • ››郑州市人大代表王建国制...
  • ››周正龙签名“周正尤”
  • ››两情妇联手扳倒京城巨贪...
  • ››警方侦破导致部分省份网...
  • ››江西余干县两法官冤案后...
  • ››河南法院不执行国家法律...
  • ››青岛法院副院长刘青峰和...
  • ››中国公布外国常驻新闻机...
  • ››南方周末:被关停网站告...
  • ››网友曝陕西官员戴52万元...
  • ››云南晋宁县公安副局长因...
  • ››外交部:希望加拿大尽快...
  • ››八农民以寻宝为名骗走纪...
  • ››袭警杨佳26日上午在上海...
  • 相关文章
  • ››广州大学外籍副院长职...
  •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 广州大学外籍副院长职务侵占3000万再获刑8年
    作者:章程 练情情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2-05-06 08:33:05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华软学院原副院长邹婉玲再获刑8年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广州大学华软学院创办人之一、原学院副院长邹婉玲职务侵占一案判决结果揭晓。广州中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邹婉玲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同时接受宣判的,还有华软学院财务部原副处长潘爱玲和华软学院原办公室主任胡蓉,两名被告人被判决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邹婉玲当庭表示“要上诉”,其余2名被告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据悉,邹婉玲现年48岁,出生地广州,澳大利亚籍,研究生文化。2009年10月20日,邹婉玲因犯行贿罪获刑1年6个月,同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当日,邹婉玲又因本案被再次刑拘,2010年2月3日被批准逮捕。

      侵占装修款130余万

      广州中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邹婉玲作为华软学院副院长以及实际管理者,虚构“金加岛美食廊”装修工程费用支出,授意潘爱玲伪造相关报销凭证,并在凭证上签名同意后安排潘爱玲以支付装修工程款的名义、以虚假列支的方式从出纳处领取现金130余万元。

      转款个人账户2875万

      广州中院判决认为,华软学院是广州大学和华软公司合办的民办机制运作的独立学院。广州大学为办学申请者,华软公司负责提供建设资金和办学经费。依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邹婉玲从华软学院转款至华软公司并将其中的2875万元转至其个人名下占为己有。


    Tags:广州大学外籍 华软学院副院长 邹婉玲职务侵占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