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6日14时许,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派出所长杀副所长44岁的环区派出所所长邓绍宏在其办公室用单刃砍刀将42岁的副所长周茂祥砍伤,后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砍人后,邓绍宏逃走。案发后40分钟,民警在天津武清区大王武庄村南一玉米地发现了倒在地上的邓绍宏,其脖子和身上有多数伤痕,身旁还有一包带血的剃须刀片,民警立即将邓送往医院救治脱险。
据新京报2008年3月5日报道,对邓绍宏杀人的动机,周家人将其归于邓绍宏从外单位新调入派出所后,工作能力不如做了多年副所长的周茂祥,在干警中威信不足,由嫉恨转而生了杀心。“上面准备把环区派出所一分为二,大多数民警都要跟周茂祥,就让邓绍宏含恨在心。”
据邓绍宏家属介绍,案发前一天,邓曾到天津某医院治疗抑郁症。案发后,北京回龙观医院鉴定,邓为“重度抑郁症发作,案发时处于疾病期,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周茂祥家属认为,回龙观医院的鉴定过多地采信邓绍宏及其家人的描述,而列举的同事对邓绍宏精神和工作状态的描述,又在相关卷宗中无法查到。“从杀人准备的刀具地点,以及邓绍宏拿着刀片离开现场的情形分析,当时他非常清醒。”
据中国舆论监督网报道,邓绍宏在杀死副所长周茂祥的那天上午“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 另据知情人透露,这次喝酒是因为开发区原交警三大队大队长王树忠升任廊坊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的缘故,由穆局长出面主持请客以示祝贺。而请邓绍宏作陪的主要原因则是因为他和穆局长同是河北文安县老乡。
警察被砍伤致死都是一桩严重事件,派出所所长邓绍宏喝酒以后将副所长周茂祥砍伤在自己办公室,此案,也反映出当地公安机关的自身建设方面有问题,面对自身问题时未能依法处理。邓绍宏这样的人在公安队伍中虽然只是少数,但是,他严重削弱了公众的安全感。
2003年2月1日施行的《公安部五条禁令》 第四条规定:“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无论怎么说,“警察打死警察”一案经媒体披露之后成为全国性的新闻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关注。在人们的记忆中,警察打死警察这样的暴力犯罪案例非常罕见。
身为派出所长的邓绍宏知法犯法,依法理应受到严惩,由于他的警察身份,对他的惩罚应该在两个层面上进行,一是检察机关已经公诉,等待法院判决,但在此之前,公安机关的内部督察机构应该率先进行详尽的调查和严肃的纪律处分,并告知公众真相。为什么要强调公安机关的内部惩处呢?众所周知,中国的警察历来被称为“人民警察”,公安队伍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历来受到高度重视,公安机关整肃队伍、取信于民不仅事关公安队伍的形象。
不可否认,警察打死警察是一起偶然事件,但是,当地公安机关仍应从中吸取深刻教训,要在干警中开展思想教育,更重要的是,加强力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以整肃风纪来提升形象。如果不能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待从严治警,就很难杜绝此类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
邓绍宏在自己办公室将人砍伤?!他预料到打人致死的后果,其做法都已将其内心深处的权位意识跃然显现出来——所长岂是能随便得罪,你敢和我比高低,不是自找死路吗?。
经验已告诉人们,权位意识的广泛存在只是因为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所长很生气,后果很严重”,还是不要再给公众留这样的印象了吧。
笔者认为,所长杀死副所长这个个案对社会来讲是难得的反面教材。只有紧紧抓住这个个案不放,深刻剖析本质,举一反三,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事件发生,才能把人民警察锻造成为遵纪守法的表率,维护治安、打击犯罪的表率,成为人民信赖的钢铁卫士,不是为了权位和面子借喝了一点酒而杀死自己的战友和同事。
胡锦涛总书记曾就公安部颁布实施“五条禁令”作出重要批示:“‘五条禁令’定得好,贵在坚持。”周永康同志曾指出:“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就必须做到这些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如果你做不到,那么你就脱警服,离开警察队伍;当领导的做不到,就没有资格当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