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法眼观察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浙江瑞安市委书记蒋珍明...
  • ››中国青年报:横山县&quo...
  • ››北大教授孙东东:上访专...
  • ››山西沁水:“政绩工程”...
  • ››山西右玉:一名煤矿老板...
  • ››奶农怎么成了三鹿的替罪...
  • ››从躲猫猫到做梦死亡
  • ››湖南:双蜂县土地菩萨的...
  • ››三鹿300万贿赂搜索引擎 ...
  • ››三鹿集团对消费者负责的...
  • ››张鸣:石家庄市政府的道...
  • ››2009:“草根”网络监督...
  • ››王建勋教授:嘉湖阁事件...
  • ››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房价...
  • ››山西疫苗“活”了,人民...
  • ››山西抓CCTV记者 代理律...
  • ››山西右玉喜鹊沟煤矿:股...
  • ››调查:谁是山西右玉县喜...
  • ››山西忻州市俩局长落马背...
  • ››唐山耄耋老人举报贪官十...
  • ››唐山为民村书记被判刑 众...
  • ››太原市邮政局将《生活晨...
  • ››乌鲁木齐:四川男子为讨...
  • ››北京上海广州楼市牛年并...
  • ››调查记者朱瑞峰:重庆涉...
  • ››鲁宁平:民间维权 有苦难...
  • ››民众依法建议罢免浙江淳...
  • ››安徽宿州:访民甄平得罪...
  • ››驻京办“跑部钱进” 是中...
  • ››“干部卖房”捅破最后一...
  • ››卢武铉总统的自尽与知耻...
  • ››北大教师孙东东就“精神...
  • ››鄢烈山:孙东东们为何见...
  • ››看守所做噩梦死追踪:检察...
  • ››合肥官员高调挺楼市 书记...
  • ››周泽:李敏案律师会见奇...
  • ››茅于轼:我们时代最伟大...
  • ››别相信贪官交友不慎
  • ››脱离了选民的人大代表啥...
  • ››中央党校副教授:网络监督...
  • 相关文章
  • ››刘晓原:指定被举报单位...
  • 刘晓原:指定被举报单位管辖央视记者受贿案不正义
    作者:刘晓原律师  来源:博客  发布时间:2008-12-10 23:55:03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正义网北京2008.12月9日电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获悉,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此案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另据12月9日《京华时报》报道,一个月前,李某曾和《
    法制日报》、《新京报》的两名记者,在接到了“杏花岭区检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举报材料后,一同前往山西太原采访。该举报材料称,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后,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3次前往惠州将吴某抓到太原,但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材料称,其间,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材料还提到,在第三次以涉嫌“诬告陷害罪”拘传吴某时,该案件的受害人就是该院检察长何书生。

         李敏是因为接到吴某的举报材料,而来采访“杏花岭区检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

    12月8日《北京青年报》报道称,对李敏等
    记者的采访,何书生检察长给予严厉警告“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遗憾的是,三个记者没有听从领导的“忠告”。http://news.163.com/08/1208/06/4SKDCI4300011229.html

        我实在无法理解的是,如果吴某的举报是“诬告陷害”,为何还怕
    记者对举报问题进行采访呢?为何还要去威胁记者呢?

        我以为,如李
    记者接受“恋人”的“赠物”涉嫌了受贿犯罪,但由于“贿赂”物来自举报人吴某的弟弟,而她的采访行为又受到过何检察长的威胁。那么,她就与区检察院、与何书生检察长之间就有了“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难道不知两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吗?为何不考虑这起“受贿”案件的特殊性呢?为何不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指定没有“利害”关系的检察院来管辖呢?

        由被举报人来办理李敏受贿案,程序能做到客观、理性、公正吗?

        不说别的,单就何书生检察长的“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
    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的话,就已经使人感到很恐惧了。

        一起公安部认定为经济纠纷的案件,地方检察院为何会去插手呢?吴某的举报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应当去查一查。检察院负有
    法律监督职能,对其自侦的案件,到底由谁来进行外部监督呢?

       由李敏受贿案的侦查程序,使我又想起了杨佳袭警案。7月1日,杨佳在上海袭警后,一开始案件也是由被“受害”单位——闸北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由被报复对象、“受害”单位来办理案件,其公正性自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面对程序公正的质疑,上海公安机关“知错就改”,随后将案件由市局来侦办。遗憾的是,由闸北公安分局侦查的一起证据,最后还是得到了法院的采信。

        在杨佳一案中,我曾撰文质疑过,案件一涉及到执法机关,为何司法程序就难以做到公正问题?

        执法更应守法!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bqar.html


    Tags: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