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社会记录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未审先判:浙江临安究竟...
  • ››湖北襄南监狱长熊自农被...
  • ››快讯:湖北襄南监狱张德...
  • ››“最倒霉”的省长和最“...
  • ››假记者李新华因诽谤他人...
  • ››富人维权一样难
  • ››明星们为何争相舍弃中国...
  • ››请把敬意献给败选的民进...
  • ››山西村民卖血死亡引发官...
  • ››史上最牛房管局长周久耕...
  • ››河南林州:“官商”勾结...
  • ››美国驻日本前武官:日本...
  • ››互联网的前途在于诚信
  • ››"鞋弹"掷布什...
  • ››"问责风暴"席...
  • ››重庆商人在甘肃文县的“...
  • ››河南汝州昌荣煤矿发生重...
  • ››民营企业竟向运输户开出...
  • ››向“中国式奢侈”下手:...
  • ››251万元买来一部“纸糊”...
  • ››包身工为何逃不出黑砖窑...
  • ››湖北巴东县公安局通报邓...
  • ››两糖尿病患者服用糖脂宁...
  • ››山西朔州市政府铲除农民...
  • ››“富人”业主维权记
  • ››房价联盟已经断裂了 温州...
  • ››煤老板90后女儿拎一编织...
  • ››浙江商务厅副厅长徐焕明...
  • ››公司老总未获银行贷款 持...
  • ››一名罪犯“腐倒”多位“...
  • ››无人敢任的“市委书记”...
  • ››又见官员落泪:早知今日,...
  • ››70岁老英雄怒杀鱼肉乡亲...
  • ››《财经》记者专访邓玉娇...
  • ››反腐作家张平靠什么当上...
  • ››重庆闹市景区洪崖洞酿重...
  • ››大同市宣传部长马斌雇删...
  • ››孟浩:蓝印户口,纯属欺...
  • ››吉林通钢集团董事长安凤...
  • ››南京江宁区房管局长周久...
  • 相关文章
  • ››河南汝州报废车翻新出...
  • ››河南汝州通缉逃犯刘军...
  • ››河南汝州昌荣煤矿发生...
  • 河南汝州昌荣煤矿发生重大死亡事故隐瞒不报
    作者:佚名  来源:大河网焦点网谈  发布时间:2009-04-16 22:58:36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日前,记者接到举报:河南省平顶山汝州市(县级)寄料镇昌荣煤矿在建风井(西口)发生塌方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事故,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汝州市主要领导竟瞒报了此次事件。

      2009220日晚,汝州市寄料镇昌荣煤矿在建风井(西口)发生塌方,当场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事发生后,该矿不但没有及时上报,而且隐瞒不报并分别赔偿死者95万元。

     

      记者随后进行了仔细人员调查,他们分别是:汝州市寄料镇郭沟村张湾组的周强,汝州市蟒川乡田庄村的王党国,汝州市寄料镇蛮子洼村聂庄组的名叫军营等人在事故中遇难;汝州市蛮子洼村聂庄组名叫二强的重伤在医院治疗。

     

      324日,记者电汝州市煤炭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但是均称不知到有次事故。3月25日上午10:32分记者致电汝州市分管煤炭局和安监局工作的彭清旺副市长市长告诉记者:“这件事目前我们还没接到举报,把你了解的详细情况传到我们市政府办公室,转给王秘书长,我们会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去调查”。随后记者便把有关寄料镇昌荣煤矿矿难的情况发到汝州市政府办,并致电王秘书长,王秘书长表示已收到该材料,马上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3月27日,上午10:24分记者又致电给王秘书长,王秘书长告诉记者:“此事故已成立调查组正在调查,我马上安排安监局有关领到跟你联系,把调查的具体情况告诉你”。截止记者发稿时仍未见王秘书长说的人跟记者联系。

     

      4月3日上午11:55分记者再次致电给彭市长,彭市长已正在开会为由来推诿了记者的采访.


    Tags: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