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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从上述报道可以看出,这几名涉案警察作案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不但与警察身份所应具备的品行操守相距十万八千里,相反却与横行乡里鱼肉百姓的黑社会十分相像。按一般法律常识,这几名涉案警察将受到的法律惩处不难预见。然而如只将目光停留于具体案件,那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从案件的表面看,这几名警察之所以作案是由于熟人委托和一顿酒饭。但从深层次看,其中的复杂成因决不会如此简单。因为仅拿国家公职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衡量,公然把一个无辜群众带入派出所轮番殴打,并将其从楼上扔下伪造自杀假象的行为看,其杀人故意不但明显,并且一个派出所中有多名警察涉案,在某种程度上似乎也说明了对警察日常监督管理方面的漏洞。如果这些涉案警察稍微有一点国家执法人员所应有素质,他们还会如此大胆地违法犯罪吗?如果当地监督机关有严格的日常监管,这些涉案警察还敢把无辜群众带入派出所这个执法之地,滥用执法权吗?或许正是没有这些本该有、不可缺的“如果”,才会在日积月累之后的今天,造成这些涉案警察的行为会充满“匪气”。就此可以推断,这样的警察在日常执法活动会有怎样的表现。
面对如此惊人的执法者犯法案件,对涉案警察依法严惩是理所当然。可对当地相关上级与监督部门来说,如若仅仅满足于此是很不够的。对此还应当想一想,找一找这些涉案警察为什么会、为什么能、为什么敢如此大胆地执法犯法,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到底有哪些,惟有找出这些原因并通过制度予以完善,才能避免如此严重的案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