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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中山原市长内幕交易曝光 称不懂证券法
    作者:朱香山 韦磊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1-04-07 09: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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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李启红在法庭上受审


        6日上午,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和受贿一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本报记者在现场参加了该案庭审。

      庭审现场人满为患

      据了解,本案的被告人多达10人,其中李启红家族成员占了近一半,包括李启红及其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启明和弟媳林小雁,同时受审的还有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用集团)原总裁助理、发展规划中心经理郑旭龄,公用集团企管部原经理周中星,公用集团原董事长谭庆中等6名被告人。

      记者在现场看到,出庭辩护的律师多达18名,旁听席上更是人满为患。法官宣布此案开庭后,李启红等10名被告人被依次带上被告席。记者注意到,李启红坐在被告席最左边,看上去面容平静,但已失去了往日市长的风采。

      公诉人指控李启红三项罪名

      法官对所有被告人核实身份之后,随后出庭的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列举了李启红等人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起诉书最后称,李启红身为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并泄露信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李启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李启红一直在凝神倾听,当公诉人提到李启红与其丈夫林永安经过商定后购买“公用科技”股票时,李启红似有话说,但并未出声打断公诉人。

      李启红称起诉书存在三点事实出入

      进入法庭询问阶段后,法警将其他被告人带离法庭,首先对李启红进行了法庭询问。

      在法官询问李启红对起诉书有没有意见时,李启红称自己对公诉人提出的三项罪名没有意见,但她强调:“案情事实方面有三点出入,一是我告诉林小雁买入200万元的股票,而不是起诉书所说的236.5万元;二是买股票的事是我自己决定的,并没有与林永安商量过;三是我只是交代林小雁帮忙操作买股票,并没有向她泄露股票价格会上涨的内幕消息。”另外,李启红称自己对起诉书有两点补充意见,一是自己的泄露内幕信息及受贿罪两项罪名属于自首;二是并没有收关某的钱。

      当公诉人向李启红指出,她在侦查机关供述,曾告诉林永安谭庆中建议其购买“公用科技”的股票,现在又对此进行否认该如何解释时,李启红沉默片刻称:“过去说过的我都承认。”

      称自己不懂证券法,认为只是违纪或违规

      李启红称,自己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是一次惨痛的教训。她说主要是由于自己法律观念淡薄,对证券法不懂,“认为(这种行为)只是违纪或者违规。”当听说自己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时“精神几乎崩溃,这是我50多年人生中最惨痛的教训”。公诉人当庭质问其所作所为是否配得上“十大品牌市长称号”,李启红回答时声音哽咽,称自己辜负了党,对不起中山市人民,现在感到很后悔。

      坚称自己属于自首,退庭时对法官说“谢谢”

      李启红在庭上强调自己泄露内幕信息和受贿两项罪名属于自首。她说,自己被双规以后,在没有任何同案人员对其进行揭发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应认定属于自首行为。

      记者注意到,李启红在回答问题时思路清晰,讲话条理非常清楚,她多次对公诉人说:“过去交代过的我现在都承认”,“不好意思我没有听清楚,请再说一遍”。在结束询问被带下法庭时,李启红甚至微笑着对法官说“谢谢”。

      (本报广州4月6日电)

      相关链接

      ●李启红其人

      李启红是地道的中山人,从只有小学文化的编织工一直走到市长高位,整个仕途也都在中山,曾入选“2009年中国十大品牌市长”。2010年5月末,她被纪委带走,颇有些“传奇色彩”的政治生涯就此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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