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法眼观察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浙江瑞安市委书记蒋珍明...
  • ››中国青年报:横山县&quo...
  • ››北大教授孙东东:上访专...
  • ››山西沁水:“政绩工程”...
  • ››山西右玉:一名煤矿老板...
  • ››奶农怎么成了三鹿的替罪...
  • ››从躲猫猫到做梦死亡
  • ››湖南:双蜂县土地菩萨的...
  • ››三鹿300万贿赂搜索引擎 ...
  • ››三鹿集团对消费者负责的...
  • ››张鸣:石家庄市政府的道...
  • ››2009:“草根”网络监督...
  • ››王建勋教授:嘉湖阁事件...
  • ››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房价...
  • ››山西疫苗“活”了,人民...
  • ››山西抓CCTV记者 代理律...
  • ››山西右玉喜鹊沟煤矿:股...
  • ››调查:谁是山西右玉县喜...
  • ››山西忻州市俩局长落马背...
  • ››唐山耄耋老人举报贪官十...
  • ››唐山为民村书记被判刑 众...
  • ››太原市邮政局将《生活晨...
  • ››乌鲁木齐:四川男子为讨...
  • ››北京上海广州楼市牛年并...
  • ››调查记者朱瑞峰:重庆涉...
  • ››鲁宁平:民间维权 有苦难...
  • ››民众依法建议罢免浙江淳...
  • ››安徽宿州:访民甄平得罪...
  • ››驻京办“跑部钱进” 是中...
  • ››“干部卖房”捅破最后一...
  • ››卢武铉总统的自尽与知耻...
  • ››北大教师孙东东就“精神...
  • ››鄢烈山:孙东东们为何见...
  • ››看守所做噩梦死追踪:检察...
  • ››合肥官员高调挺楼市 书记...
  • ››周泽:李敏案律师会见奇...
  • ››茅于轼:我们时代最伟大...
  • ››别相信贪官交友不慎
  • ››脱离了选民的人大代表啥...
  • ››中央党校副教授:网络监督...
  • 相关文章
  • ››王全璋律师称江苏靖江...
  • 王全璋律师称江苏靖江法院拒绝排除非法证据
    作者:佚名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3-04-07 09:27:25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在众多网友及法律界人士的“围观”下,被江苏靖江市法院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拘留10天的律师王全璋昨日凌晨1点多获释,并于昨晚返回北京。

      4月3日,王全璋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出庭辩护,但在当日下午5点左右庭审结束时,他被靖江市法院留置。据王全璋向南都记者介绍,他起初被留置于法院的一个关押犯罪嫌疑人、1平方米左右的房间,由该起刑事案件的审判法官王频对其进行询问,称发现王全璋在庭审中有拍照录音并上传网络的行为,并向其表示,如果承认错误就从轻处理,但王全璋在当天的庭审中,对法官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申请均被拒绝,表示自己当时的拍照并非扰乱法庭秩序行为。

      4日凌晨1点30分左右,靖江市法院一名女法官向王全璋宣布,称其扰乱法庭秩序问题严重,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0日,在给王戴上手铐后,将其投入靖江市拘留所。

      王全璋被司法拘留一事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之后,引发全国律师界的强烈反弹,形成舆论关注的焦点。王全璋介绍称,在网络发酵期间,法院方不停地找其谈话,一名法官还对他说,“我们都出名了”。前晚10点多,靖江市法院一名副院长找王谈话,认为对其扰乱法庭秩序拘留10天的决定并无不当,鉴于其在拘留所表现良好,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昨日凌晨1点多,王全璋获释,至此已被拘48小时左右。

      昨晚,已经返回北京的王全璋告诉南都记者,他认为自己被拘不仅仅是对个人权益侵犯,更是对执业律师执业权益的侵犯,他拟向靖江市法院的上级单位泰州市中院提出复议,要求靖江市法院提交认为其扰乱法庭秩序的证据。


    Tags:王全璋律师 江苏靖江法院 拒绝排除非法证据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