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媒体称中国裸官外逃人...
  • ››媒体称“个人擅自发布...
  • ››美国媒体称严重污染让...
  • ››媒体称刘铁男在被举报...
  • ››媒体称丁书苗涉嫌非法...
  • ››媒体称部分被终止人大...
  • ››媒体称纪委查出微笑局...
  • ››部分官员办公不挂牌引...
  • ››北大起诉邹恒甫侵犯名...
  • ››媒体称广东吴川政府伪...
  • ››媒体称长途卧铺客车五...
  • ››媒体称部分县级水厂私...
  • 媒体称“个人擅自发布”不是“官谣”免责牌
    作者:马涤明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3-10-04 09:43:35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 来论

    如果一句“个人擅自发布”就可以开脱部门的“官谣”责任,“官谣”岂不是开辟了一条逃责通道?

    10月1日8时,京藏高速宁夏吴忠市关马湖段发生27辆车发生相撞事故,至少造成19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宁夏高速交警”发布微博称,“京藏高速关马湖段发生了几起剐蹭残损事故,几起事故均没有人死亡,没有人受重伤,完全不构成重大交通事故”。次日下午,“宁夏高速交警”更新消息称,新华社关于“34车连环相撞”的博文不存在造谣。宁夏高速交警的评论属微管员擅自发布。(10月3日《新京报》)

    将一起官方发布不实信息的事件,归责于个人,甚至连一句道歉都没有,这显然说不过去。擅自发布也好,授权发布也罢,对社会而言都是官方发布。“擅自发布”这个问题,当事部门最好在内部处理,对公众说不说都行。首先,“宁夏高速交警”微博代表的就是官方,一切责任必须由宁夏高速交警部门承担;具体责任人只能在部门内部对上级负责,不可能直接对公众负责。任何的机构、组织都只能由具体的人进行运作,那么任何的机构性过失都是人的过失造成,刻意强调过错是“个人行为”造成,没有意义。其次,“微管员擅自发布”有抓替罪羊之嫌,和“临时工干的”如出一辙。再者,“擅自发布”暴露的是内部管理问题,这个责任只能是部门自己承担、自己反思、自己补漏。而面对公众,只要承认错误、道歉就够了。具体责任人当然要追究责任,但责任人过失不是部门可以逃责的遮羞布。

    近来一些官微经常出现谎言和“瞪着眼睛说瞎话”的情况。如果都可以是一句“个人擅自发布”就可以开脱部门的“官谣”责任,“个人发布”成为“临时工干的”的翻版而流行起来,“官谣”岂不是开辟了一条逃责通道?

     


    Tags:个人擅自发布 官谣 免责牌 宁夏高速交警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