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庸官档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辽宁鞍山:检察长家族霸...
  • ››鞍山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原主任...
  • ››派出所所长入股煤矿之后...
  • ››中国史上最雷人的检察长...
  • ››河南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
  • ››2008年网上曝光官员大盘...
  • ››女干部2天窃取国库580万...
  • ››【联动】安徽:行贿的界...
  • ››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
  • ››行贿的何涛再次连任界首...
  • ››中纪委查办“孙善武贪腐...
  • ››王有杰:房产商的“坚强后...
  • ››山东济宁:兄弟书记联手...
  • ››河南杞县监察局长郭景善...
  • ››辽宁省纪委书记王唯众充...
  • ››四川开会打瞌睡局长被免...
  • ››广发行副行长王新被捕 事...
  • ››温州官员低价购拆迁安置...
  • ››判刑8年后发现漏罪 “退...
  • ››据称广东韶关原公安局长...
  • ››江西投资商被丹江口市委...
  • ››北京西城法院原院长胞弟...
  • ››山西繁峙县反贪局长被双...
  • ››吉林市原副市长的“腐败...
  • ››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陈少...
  • ››安徽省淮南市政府原副秘...
  • ››浙江永康政法委书记骗取...
  • ››安徽阜阳农行支行行长借...
  • ››安徽巢湖两名副市长涉嫌...
  • ››公民记者朱瑞峰称其爆料...
  • ››浙江省政府秘书长冯顺桥...
  • ››贵州普安县原县长万高山...
  • ››09反腐第一枪:两部级高官...
  • ››湖北黄石两任粮食局长“...
  • ››广东海丰工商局长为母亲...
  • ››周松行贿“重庆第一贪”...
  • ››天津原市委常委皮黔生严...
  • ››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
  • ››马鞍山国土局原局长涉嫌...
  • 相关文章
  • ››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
  • ››国家能源局3天内4官员...
  •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
  •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家藏上亿现金
    作者:王少杰  来源:凤凰网  发布时间:2014-05-15 17:21:20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近日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据财新记者多方证实,魏被带走时,家中发现上亿现金,执法人员从北京一家银行的分行调去16台点钞机清点,当场烧坏了4台。

        一位业内消息人士透露,魏鹏远在能源局煤炭司负责项目改造、煤矿基建的审批和核准工作,有可能是这个过程出了问题。查询部委网站可知,仅2013年至今,就有青海鱼卡矿区鱼卡一井、山西离柳矿区沙曲一号矿井、山西离柳矿区沙曲二号矿井及选煤厂等改扩建项目获得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核准。

        魏长期在发改委煤炭处工作。2008年国家能源局成立,魏鹏远由煤炭处处长升任为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属于正处级副司长。据财新记者了解,核电司副司长郝卫平也在同年由电力处处长升任电力司副司长。无独有偶,郝卫平日前也被在关部门带走调查,同时被带走的还有郝的妻子。

        魏鹏远曾鼓励煤电联营。能源局官网资料显示,2011年9月,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曾公开表示,煤电联营将被作为长期政策坚持下去,为鼓励煤电联营深入推进,在项目审核批准方面会有特殊待遇。此后山西省政府下发《山西省促进煤炭电力企业协调发展实施方案》,并专门成立煤炭电力企业协调发展领导组,全面推动煤电联营。后促成多桩交易,如山西同煤集团控股中电投漳泽电力、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与山西国际电力战略重组,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华电所属山西和信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转让的股权。

        魏鹏远最后一次公开活动是在2014年1月9日。当时,魏鹏远与国家发改委环资司、财政部税政司等部门领导一行九人,在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局长乔乃琛陪同下,到岱庄煤矿调研。


    Tags:国家能源局 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3 条,得分 270 分,平均 9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回复] 3遵守国法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4-05-21
    · 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
    [回复] 2朱瑞峰粉丝   打分:100 分  发表时间:2014-05-15
    · 昏官
    [回复] 1正义人士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4-05-15
    · 土豪啊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