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庸官档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辽宁鞍山:检察长家族霸...
  • ››鞍山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原主任...
  • ››派出所所长入股煤矿之后...
  • ››中国史上最雷人的检察长...
  • ››河南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
  • ››2008年网上曝光官员大盘...
  • ››女干部2天窃取国库580万...
  • ››【联动】安徽:行贿的界...
  • ››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
  • ››行贿的何涛再次连任界首...
  • ››中纪委查办“孙善武贪腐...
  • ››王有杰:房产商的“坚强后...
  • ››山东济宁:兄弟书记联手...
  • ››河南杞县监察局长郭景善...
  • ››辽宁省纪委书记王唯众充...
  • ››四川开会打瞌睡局长被免...
  • ››广发行副行长王新被捕 事...
  • ››温州官员低价购拆迁安置...
  • ››判刑8年后发现漏罪 “退...
  • ››据称广东韶关原公安局长...
  • ››江西投资商被丹江口市委...
  • ››北京西城法院原院长胞弟...
  • ››山西繁峙县反贪局长被双...
  • ››吉林市原副市长的“腐败...
  • ››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陈少...
  • ››安徽省淮南市政府原副秘...
  • ››浙江永康政法委书记骗取...
  • ››安徽阜阳农行支行行长借...
  • ››安徽巢湖两名副市长涉嫌...
  • ››公民记者朱瑞峰称其爆料...
  • ››浙江省政府秘书长冯顺桥...
  • ››贵州普安县原县长万高山...
  • ››09反腐第一枪:两部级高官...
  • ››湖北黄石两任粮食局长“...
  • ››广东海丰工商局长为母亲...
  • ››周松行贿“重庆第一贪”...
  • ››天津原市委常委皮黔生严...
  • ››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
  • ››马鞍山国土局原局长涉嫌...
  • 相关文章
  • ››太原原组织部长李志江...
  • 太原原组织部长李志江三次公款宴请花9万被撤职
    作者:记者 胡靖国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4-12-31 13:47:00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山西省纪委31日对外发布,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山西太原市委原组织部长李志江、阳泉市郊区原区委副书记杨艳红、盂县法院原院长杨玉春、大同市统计局纪检组原组长黄林凤、左云县审计局局长闫传平、运城市盐湖区教育局教研室原主任畅慧珍等6名官员被处理。

        经查,2013年1月至3月,时任太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的李志江借召开工作务虚会、座谈会和调研之机连续三次公款宴请,共计花费9.1万余元。其中,“务虚会”支出(包括住宿费、酒水餐费等)8.5万余元,以“全市电教(远程)工作会议”会议费名义,公款支付其他两次宴请费用6039元。另外,李志江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经太原市委常委会研究,并经山西省纪委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志江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06年至2013年1月,阳泉市郊区原区委副书记杨艳红在担任平定县总工会主席期间,违反财经纪律,擅自决定为县总工会、地税局、财政局等单位发放奖金、礼品和福利,折合人民币共计37.18万元。仅2013年1月16日至25日,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仍顶风违纪连续四次发放款物折合人民币9.18万元,其中,杨艳红个人领取1万元,购买礼品2.18万元。另外,杨艳红还存在收受巨额贿赂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经阳泉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阳泉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杨艳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12年12月7日,时任盂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杨玉春与其丈夫使用警到山东青岛看望女儿,该警车在青岛某小区停放一个星期,被网友拍照上网,造成不良影响,受到行政记过处分。2013年7月,杨玉春因本单位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被追责。此后其仍不引以为戒,在2014年10月3日国庆假日期间,再次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杨玉春多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经阳泉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阳泉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杨玉春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杨玉春行政撤职处分,其法律职务,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黄林凤在任大同市统计局纪检组长期间,向下属单位打招呼,致使其子张某长达18个月不上班“吃空饷”。2012年12月1日,黄林凤为其子在云冈建国饭店举办婚宴,宴请达350余人,收受礼金15万元。经大同市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大同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黄林凤撤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处分;对其子张某多领工资及补贴6.2万多元收缴国库,张某所在单位对其予以解聘。

        2009年,左云县审计局局长闫传平以开展税费清缴工作为由,向大同某煤炭企业借用一辆东风本田CR-V机动车,专项工作结束后,闫传平未将该车归还企业。2011年、2013年左云县开展党政机关清退违规用车活动,县审计局及其本人既未申报,也未退还,直到2014年4月县纪委调查时才将该车归还企业。经左云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左云县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闫传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4年4月,时任运城市盐湖区教育局教研室主任的畅慧珍带领盐湖区18所学校的部分校长和教学骨干赴天津和青岛两地参加跨区域梦想课程交流活动。期间,畅慧珍擅自带领参加学习交流的人员到青岛、北京等地景点公款观光旅游。经盐湖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畅慧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盐湖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畅慧珍行政记过处分,区教育局解聘畅慧珍教研室主任职务;区监察局给予公款旅游的6所学校校长行政警告处分。

    相关报道:

    李志江与申维辰等6名吕梁落马官员有交集

        12月11日新京报讯(首席记者王姝)沸沸扬扬传了近一周的山西官员“失踪”事件,终于有了确切消息。被爆“失踪”的太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志江,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失职等原因,已被撤销党内职务。太原市纪委官网挂出了“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志江被撤职”的消息。

        官方简历显示,李志江生于1956年9月,现年58岁,山西省寿阳县人。其自1984年起一直在组织人事系统工作,迄今已达30年。作为一名土生土长的山西官员,他先后与两名此前落马的山西原省委常委(省委原秘书长聂春玉、统战部原部长白云)共事,并与一名今年落马的山西籍省部级官员——中国科协原党组书记申维辰曾是上下级关系。

    “失踪”近半月被证实已撤职

    关于李志江的最近一次公开报道是今年11月26日。当天,太原市委召开中心组(扩大)学习会,专题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据太原红e网(太原市委组织部网站)报道,当天,太原市长耿彦波、太原市委副书记荣彤等太原市四大班子领导出席了会议。

    李志江也出席了这次会议,并出现在电视新闻画面中。但此后,他再未在公众面前露面。甚至于本月2日、3日召开的太原市委常委会议,他也没有出席。

    身为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缺席市委常委会议,此举引发了坊间猜测,甚至出现了李志江失踪、被双规等传闻。直到昨晚,太原市纪委才首次正面回复了李志江的“去向”,因违反八项规定、失职等原因被撤职。

    与6名“吕梁”被查官员有交集

    李志江1984年28岁时步入仕途,进入山西省人事厅编办任干事,其后在山西省人事厅工作了20年,官至山西省人事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04年,李志江离开山西省人事厅,调任吕梁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在十八大后被查处的山西“塌方式”腐败中,吕梁是“重灾区”。在吕梁,李志江工作了5年,直至2009年调离。这期间,他与6名“吕梁系”被调查官员发生过交集。

    李志江2004年调到吕梁时,白云任吕梁市委副书记。两年后,白云调离,聂春玉起任吕梁市委书记,李志江与白云、聂春玉分别共事了2年、3年。

    李志江任吕梁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5年间,此前被调查的吕梁市原市长丁雪峰一直任副市长;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则一直任副市长。

    此外,本月3日被调查的吕梁市政协副主席刘广龙,2004年至2008年一直任吕梁市离石区委副书记、区长;同日被调查的孝义市市长王建国,5年间一直任吕梁市下辖县柳林县的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9年李志江调任现职太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此时担任太原市委书记的正是申维辰。

    李志江与上述被调查的山西籍官员是否有关联?对此,官方未发布任何具体消息。


    Tags:太原组织部长李志江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1 条,得分 85 分,平均 85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回复] 1正义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5-01-02
    · 官僚主义、不正之风、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