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庸官档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辽宁鞍山:检察长家族霸...
  • ››鞍山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原主任...
  • ››派出所所长入股煤矿之后...
  • ››中国史上最雷人的检察长...
  • ››河南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
  • ››2008年网上曝光官员大盘...
  • ››女干部2天窃取国库580万...
  • ››【联动】安徽:行贿的界...
  • ››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
  • ››行贿的何涛再次连任界首...
  • ››中纪委查办“孙善武贪腐...
  • ››王有杰:房产商的“坚强后...
  • ››山东济宁:兄弟书记联手...
  • ››河南杞县监察局长郭景善...
  • ››辽宁省纪委书记王唯众充...
  • ››四川开会打瞌睡局长被免...
  • ››广发行副行长王新被捕 事...
  • ››温州官员低价购拆迁安置...
  • ››判刑8年后发现漏罪 “退...
  • ››据称广东韶关原公安局长...
  • ››江西投资商被丹江口市委...
  • ››北京西城法院原院长胞弟...
  • ››山西繁峙县反贪局长被双...
  • ››吉林市原副市长的“腐败...
  • ››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陈少...
  • ››安徽省淮南市政府原副秘...
  • ››浙江永康政法委书记骗取...
  • ››安徽阜阳农行支行行长借...
  • ››安徽巢湖两名副市长涉嫌...
  • ››公民记者朱瑞峰称其爆料...
  • ››浙江省政府秘书长冯顺桥...
  • ››贵州普安县原县长万高山...
  • ››09反腐第一枪:两部级高官...
  • ››湖北黄石两任粮食局长“...
  • ››广东海丰工商局长为母亲...
  • ››周松行贿“重庆第一贪”...
  • ››天津原市委常委皮黔生严...
  • ››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
  • ››马鞍山国土局原局长涉嫌...
  • 相关文章
  • ››上海“炒房处长”陶建...
  • 上海“炒房处长”陶建国出身贫寒 强烈渴望金钱
    作者:本站  来源:人民监督网  发布时间:2009-08-14 19:32:13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因涉嫌非法收受包括29套房产在内的1485万元财物,原浦东外高桥规划建设处处长陶建国8月13日站在了市一中院的被告席上。被称为“炒房处长”的陶建国,究竟是何许人也?被检察机关称为2008本市涉案数额最大的这起贿案,是如何东窗事发的?一个原浦东外高桥规划建设处处长手中的职权,又能否助力其收受29套房的贿赂?

    贫寒出身 他曾是“重点培养干部”

      新民网报道,“在业务方面相当精通,又年轻,原是国家重点培养的年轻干部。”这是公诉机关对陶建国的评价。事实也确实如此。新民网记者从相关方面了解到,尽管出身贫寒,但陶建国用寒窗苦读、勤奋工作,换来了一片光明的前途:

      资料显示,生于1967年的陶建国,成长在浦东合庆镇一个贫穷的家庭里。由于当时浦东的偏远地区还没有开发,合庆镇就是一个荒僻的农村;即便在这样的地方,陶建国的家境也属于当地的困难户,家中的生计几乎都是靠其父做装潢的微薄收入来维持的。

      像许多苦出身的孩子一样,陶建国要跳出“农门”,最可靠的路只有一条——读书。十几年寒窗苦读后,陶建国终于如愿成了当时合庆镇上为数不多的大学本科生之一,并修读了土木工程类专业。而这也确实成了他命运的转折点。

      大学毕业之后,陶建国顺利踏上仕途;由于业务精通,干活勤奋,很得单位赏识。1997年他被送往一家房产公司实习;2年后,即1999年,当时年仅32岁的陶建国,就担任了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城镇建设管理处(村镇规划土地处)处长助理的职位。

      之后的数年间,陶建国继续顺风顺水,连升3级,坐上了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处长、外高桥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处处长的位子,甚至被推荐进入党校学习。至此,陶建国的前途一片光明。

    十年仕途 他被一份纪检材料拉下马

      如果不是因为涉嫌受贿东窗事发,在完成了“3级跳”后,现年42岁的陶建国,其仕途前景可能依旧一片大好。而据消息人士透露,将陶建国最终拉下马的,是一份来自纪检部门的材料。

      2008年7月8日,浦东新区纪委收到一份来自市纪委的材料,材料中主要反映的,是陶建国母亲的名下,有多套住宅和商铺,陶建国有以权牟私嫌疑等内容。

      根据材料,有关部门进行了初步调查后发现,陶母名下确实有多套房产。有关部门随即找陶建国谈话,但在此期间,陶建国只交代了自己低价购房的一些事实。随后,有关部门找到涉案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配合调查,该负责人则交代了多次向陶行贿的事实。

      2008年9月初,因陶建国有重大嫌疑,浦东检察机关对陶建国予以刑事拘留;同年12月,陶建国因涉嫌受贿罪,移送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在一片惊愕声中,原本身居要职的年轻处长,突然变成了阶下囚。

    为人低调 他对金钱拥有强烈渴望

      陶建国的东窗事发,确实让不少和他有过接触的人都吃惊不已。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个年纪轻轻便平步青云的处长,为人一向十分内敛低调。

      陶建国的内敛低调风格,甚至延续到了网络上。没有照片、没有个人履历、没有接受过任何采访——即便通过搜索引擎,新民网记者也很难找到和他有关的任何信息;唯一能觅到一点痕迹的,是一份2008年2月浦东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简报》,在这份内部简报中,陶建国作为外高桥功能区普查办的工作人员,赫然名列其中。

      但据消息人士透露,除了给人低调印象外,也有陶建国在党校的同学曾经这样说起他,“对经济有着独到的见解,对金钱有着强烈的渴望”。

      无独有偶的是,相关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也曾向有关部门表达过类似的说法,“陶建国是个内敛低调的人”、“即使想要什么,也是素来不开口直接提,喜欢让别人去猜”。

      而确实有人猜到了陶建国的心思,明白了他想要的是什么——据公诉机关指控,仅行贿陶建国的开发商之一洪某,就前后送了29套房产和69万元给他;29套房产中除了一套联体别墅陶建国自住外,还有26套商铺和2套住宅。这些房产悉数被登记在了其母名下。

      对金钱的渴望,让登记在陶母名下的房产越来越多,但当2007年,被称为“炒房区长”的康慧军,因涉嫌经济问题被调查、案发一事,却或多或少的震动了陶建国。于是,在此期间,陶母名下的几套房子曾一度被暂时“转移”到他人的名下;但一段时间后,许是自觉风头已过,这几套房子又重新被收归回陶母名下。

      但事到如今,陶建国再也避不开“风头”了。

    一个处长 他如何一支笔决定项目审批

      截至案发,陶建国也不过是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的处长,他真的有一支笔决定项目审批的权力吗?

      陶建国的辩护律师在昨天的庭审中也提出了这样的疑问,“陶建国只是其单位中的中层干部,处在这样一个位置上的人,这些房产开发单位要给予其如此高的受贿金额,按照常理似乎难以理解。”

      然而,相关业内人士却向新民网记者介绍,即便只是处长,但审批一般的房产开发项目,“基本上,还是以处长的意见为准”。

      据介绍,除了一些重大项目、重要工程外,由于不会涉及总体规划或重要规划范围,在普通房地产项目的审批,处长的权力事实上是很大的,“比如一个项目,要造一个房子,开发商把规划设计申请递交上来了,业务人员接收,审核,各方面没有问题了,同意。然后报给处长,处长有审核的义务。”

      在处长审核同意后,会签字、送呈报上层领导,并给领导提供一个意见参考,“如,‘拟同意’,‘请审阅’等。”业内人士表示,一般来说,如果不涉及重要规划的小项目,领导签个字就结束了,“很多项目上去了,领导看一下,签个字,就通过了。”

      在这样的流程中,显然,一个处长、一支笔,决定一个项目的审批,并不困难。

      然而陶建国的辩护律师昨天在法庭上强调,审批环节中需要三个人的签名,即经办人、核稿人、签发人,而陶建国仅仅处在一个核稿人的位置,“他没有最终的决定权”。

      对此公诉方并不认同。公诉人认为,虽然陶建国的职位并不高,在单位中的权利也不大,但是他恰好处在一个承上启下的环节,作用至关重要。“即使是前期审批中的一个小环节,但它却是一个必经程序,或许还是审批过程中困难最大的一个环节。只有获得这样一个基本的 ‘许可’,这些房地产开放商才能进入后续的程序。”


    Tags:炒房处长 陶建国 浦东外高桥规划建设处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下一篇文章:中国核电整肃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