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庸官档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辽宁鞍山:检察长家族霸...
  • ››鞍山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原主任...
  • ››派出所所长入股煤矿之后...
  • ››中国史上最雷人的检察长...
  • ››河南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
  • ››2008年网上曝光官员大盘...
  • ››女干部2天窃取国库580万...
  • ››【联动】安徽:行贿的界...
  • ››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
  • ››行贿的何涛再次连任界首...
  • ››中纪委查办“孙善武贪腐...
  • ››王有杰:房产商的“坚强后...
  • ››山东济宁:兄弟书记联手...
  • ››河南杞县监察局长郭景善...
  • ››辽宁省纪委书记王唯众充...
  • ››四川开会打瞌睡局长被免...
  • ››广发行副行长王新被捕 事...
  • ››温州官员低价购拆迁安置...
  • ››判刑8年后发现漏罪 “退...
  • ››据称广东韶关原公安局长...
  • ››江西投资商被丹江口市委...
  • ››北京西城法院原院长胞弟...
  • ››山西繁峙县反贪局长被双...
  • ››吉林市原副市长的“腐败...
  • ››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陈少...
  • ››安徽省淮南市政府原副秘...
  • ››浙江永康政法委书记骗取...
  • ››安徽阜阳农行支行行长借...
  • ››安徽巢湖两名副市长涉嫌...
  • ››公民记者朱瑞峰称其爆料...
  • ››浙江省政府秘书长冯顺桥...
  • ››贵州普安县原县长万高山...
  • ››09反腐第一枪:两部级高官...
  • ››湖北黄石两任粮食局长“...
  • ››广东海丰工商局长为母亲...
  • ››周松行贿“重庆第一贪”...
  • ››天津原市委常委皮黔生严...
  • ››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
  • ››马鞍山国土局原局长涉嫌...
  • 相关文章
  • ››湘西自治州州长杜崇烟...
  • 湘西自治州州长杜崇烟一审获刑十年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9-10-09 10:31:51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湖南湘西州长杜崇烟一审获刑十年

      据中国法院网讯,9月30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湘西自治州州委副书记、州长杜崇烟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杜崇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杜崇烟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人民币十九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共计人民币二百五十万九千八百八十四元二角九分。 杜崇烟生于1962年9月,原系中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州长、州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7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杜崇烟提起公诉,指控杜崇烟在担任龙山县县委书记、湘西自治州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州人民政府代州长和州长期间,自1997年至2007年6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给下属打招呼、召开协调会和招商引资等方式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工程建设和矿山开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配偶、胞弟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万元。此外,被告人杜崇烟尚有人民币195.870512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杜崇烟在担任中共龙山县县委书记、中共湘西自治州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州人民政府代州长和州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给下属打招呼和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和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和伙同配偶及胞弟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6万元,个人实际收取贿赂1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杜崇烟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杜崇烟个人及家庭拥有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杜崇烟及相关人员对其中共计人民币126.478429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发后,被告人杜崇烟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可酌情对其所犯受贿罪减轻处罚。


    Tags:湘西自治州 州长杜崇烟 获刑十年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