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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8日对涪陵区原文联书记张皓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皓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追缴犯罪所得赃款8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被告人张皓在担任重庆市涪陵区委宣传部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领导小组成员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在考察购买电梯业务过程中,收受重庆恒达电梯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商张映国的贿赂款人民币1万元。2005年8月底,被告人张皓在该区宣传部修建集资建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收受重庆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舒成胜的贿赂款人民币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皓在担任重庆市涪陵区委宣传部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领导小组成员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在该集资楼建筑工程招投标和为该集资楼购买电梯业务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张皓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