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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平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朗景宽涉嫌受贿一案,由朝阳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喀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朝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做出了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
2010年4月8日,喀左县人民法院就该案做出二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朗景宽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被告人朗景宽仍不服并提出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了此案,近日,对被告人朗景宽上诉一案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终审裁定。
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朗景宽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朗景宽受贿款项为四笔,其中以给人安排工作为由,一次收取他人的活动费140000元;以儿子上学为由,一次受收贿赂20000元;另外两笔受贿数额分别为17900元和8500元,总计受贿数额为186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