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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丁甲珍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卖官”收受钱财,任职5年间,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210.2万元。淅川县人民法院10月31日一审以犯贪污、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2009年1月至9月,丁甲珍在担任内乡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从内乡县组织部财务上支取公款共计12万元归个人使用,后虚列支出将该款入账报销;2004年11月至2009年,丁甲珍在担任内乡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210.2万元,在人事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前丁甲珍向内乡县纪委等有关组织上交现金17万元,将其余193.2万元贿款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