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无证肇事者驾驶无牌车辆撞死行人,公安交警送达当事人的认定书是“主次责任”,而公安内部的两份办案审批表,甚至递交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却是以肇事者全责审批上报。七位领导签字,公安局公章和局长名章赫然在目,如此自相矛盾,是疏忽大意产生的“笔误”?还是另有隐情?
交警未及时扣留肇事车辆,导致作为“交通肇事罪”这一重要物证的灭失;只能听凭肇事者“糊弄”;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不一,又曾刑拘在逃、上网追捕,却被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
人命关天!岂能儿戏?这是发生在湖南省攸县的蹊跷事,最后的结果是:法律在这里迷失方向,犯罪嫌疑人得以轻判,死者家属无以为偿。
死者王新春家属向记者哭诉:肇事者的爸爸也不是李刚,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撞死行人拒不赔偿,逍遥法外,为什么?
事件回放:
2008年4月22日晚19时30分许,本已阴沉的天气使夜色更加浓重,在湖南攸县上云桥镇通往县城的S315道路上,43岁的王新春推着白色女式摩托车走在路的右边,车胎没气了,他边走边打听,要找一家修理店补胎。这时,手机铃声响了,他本能地停下脚步,支起摩托车接电话,突然,从后方疾驰过来一辆红色摩托车,将王新春撞出4米多远,头部受伤,当场死亡,肇事摩托车冲进10米远路左侧的沟里,车上摔下两个人,驾驶者夏宇是个不足20岁的男青年,另一位是他的表姐,两人身体不同程度的受伤。
经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股民警现场勘验:白色女式摩托车停放在距路右边缘1米的位置,后方1.3米处有一条1.5米长的摩托车制动痕迹,前方10米远距道路左边0.8米处也有一条刹车痕迹。可见肇事摩托车速度之快。
肇事车辆系红色“豪爵125”摩托车,掉进路沟乱草丛中,没有牌照,交警只粗略地察看了一下外观,并没有验看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然后从顶部拍了张照片了事。出事时王新春的姐姐王念娥从广西南宁赶回家就找交警问肇事车在哪,交警说让肇事者把车送到交警大队去没送去。为什么不当场把车扣下?!第三天,当交警事故股的警察们意识到这一重要物证需要扣留时,“豪爵”摩托车已不翼而飞,而王新春的白色摩托车原始不动的在路边整整停放了三天也无人挪动。
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撞死人,仅负部分责任
有争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正值英年的王新春上有老下有小,是家里的顶梁柱。前几年他多方筹资办了家饮料厂,由于缺乏经验一直惨淡经营,付出了昂贵的“学费”,近两年刚刚步入正轨、扭亏为盈,他却半句遗言未留就去了。
王新春死后,一家人处在极度的悲伤之中,王家的天塌了!年迈的父母经受不住打击双双病倒,妻子数度昏厥,不省人事。辛辛苦苦办起的饮料厂因为核心技术被王新春带走,也很快倒闭,债台高筑,妻子无工作无收入,欠款三十多万元需要偿还,女儿即将考大学,情绪受到严重影响,学费更无着落。
正当王家人为王新春料理后事的时候,2008年5月6日,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为:“夏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注意做到安全行驶,其行为已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新春将故障车停放在路面上停留,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二十八条:行人在没有划分人行道的道路上,应当在距离道路边缘一米范围内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王家人对交警的如此认定强烈不满,他们认为仅无证驾驶一条肇事者就应当负全责,况且还有驾驶无牌照车辆这一项,交通事故并未涉及到王新春的摩托车,人撞飞了,摩托车还好好的停在路边,王新春是作为行人出现在现场的,王新春的姐姐王念娥说法律还规定在没有划分人行道的非机动车可行走的距离为2米,他推车走时得留下一定的路面给行人,行人规定是1米,我弟在非机动车道停车接电话是守法行为呀,个别交警竟用篡改法律数据的手法帮肇事者推卸责任!怎么能适用有关“故障车”的法律规定?
还有,当时正是晚饭后,肇事者无证驾驶摩托车高速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在路况并不复杂的情况下撞死行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考虑到酒精作用,交警为什么没有对夏宇做酒精检测?
王新春的姐姐王念娥告诉记者,尽管我们认为交警队的事故认定有失偏颇,但当时家人都被弟弟的突然离世弄懵了,不知道该怎么办,认定书只给出三天的复议申请期,转瞬即过,有人说“《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定案的唯一依据,将来到了法院阶段你们一样可以提出异议,最后由法院认定事故的责任大小”,所以我们只好等一等,希望法院给予纠正。
肇事车辆丢失 赔偿成空
事故发生不久,夏宇家人只给了王新春家属15000元丧葬费,其后历经批捕起诉、法院判决阶段,一直到现在,肇事方再无分文赔偿到位。
“我们知道肇事者夏宇没有工作,家境贫困,父母不会花几千块钱给他买摩托车,听说事发那晚他在外婆家吃完饭,是骑表哥易小龙的摩托车送他表姐上班的,所以我们把赔偿的希望寄托在应付连带责任的车主身上,如果车有保险,赔付会更容易一些。但由于交警玩忽职守,致使肇事车辆丢失,这辆车的车主是谁?什么来历?交警只听凭肇事者一人分说,法院判决夏宇经济赔偿的判决书成为法律白条。”王念娥气愤地对记者说。
记者通过阅读案卷发现,肇事者夏宇关于摩托车的来历有几种不同版本的说法。
2008年4月22日晚21点30分,事故发生两个小时后,在攸县人民医院,夏宇第一接受交警询问,是这样陈述事情经过的:“今天我在外婆家吃过晚饭后,驾驶我表哥易小龙的二轮摩托车送表姐到县城上班------”但“表哥易小龙”五个字被划了三杠。
在本次询问的结尾,交警问:“摩托车有手续吗?”
答:“没有,是我早几天花七百元钱买的二手车。”
5月7日16时30分,在城关镇夏宇家,夏宇接受第二次讯问时这样答道:“这辆摩托车是我在去年11月份花600元钱从十字街一修摩托车店购得的,这家修车店现在已经关门了。”
王新春的家人说,从照片上看,这辆“豪爵125“摩托车九成新,至少价值四、五千元,夏宇说几百元买的显然是谎话,意在隐瞒事实真相。况且前后供述不一,漏洞百出,交警为何不去深究车的来历?即使夏宇真的花600元能买到,那也必定是盗抢车辆,说不定顺藤摸瓜能破获一起盗抢车辆的大案呢。
记者注意到,或许因为肇事车辆的丢失,夏宇“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这一关键词语,仅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基本事实部分提到过,随后的责任认定中就只有”无证驾驶”违章这一项了,以后照本宣科,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以及法院的判决书,无论受害方如何控诉,都对夏宇“驾驶无牌车辆”这一严重违法事实竭力回避、只字未提。他们是在掩盖交警的失职?还是在袒护罪犯?事实上都做到了。
时任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股股长,现已升任纪检员的文李震警官坦诚地告诉记者,丢失肇事车辆,是他从事事故处理工作以来唯一的一次失误,当时出警现场的只有两名民警,他们抬不动掉进路沟的摩托车,因为急着要去医院询问当事人,所以也没来得及登记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导致后面的工作很被动。夏宇供述的买车的那家摩托修理店我们也去找过,但确实早已关门找不到人了。
主责? 全责? 攸县公安局的荒唐事
王新春被撞致死一案,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人是交警事故股民警易前进,他明确认定肇事者和死者应各负主、次责任,而在2008年6月16日,易前进作为首要承办人作出的呈请破案报告表中,却“经我局交警大队认定,夏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是出自一人之手,为何自相矛盾?
6月17日,交警大队的侦查终结报告中,依然认定“夏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日,攸县公安局递交攸县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中,仍然认定“夏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夏宇犯罪事实的证据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前两份公安内部材料每份居然有三位领导审签“同意”,递交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盖有攸县公安局公章和局长彭春雷的名章,必须严谨慎重,却也荒唐到底。
鉴于此,攸县公安局向法院出具了一份说明,《起诉意见书》和《事故认定书》不符之处属于“笔误”,当以“事故认定书”结论为准。
王念娥说,我们不认为攸县公安局作出的事荒唐,更不是“笔误”过那么多的关,那么多领导审批,难道他们都闭着眼睛吗?夏宇本来就应该负全责,是公安内部有人良心发现,想将错就错纠正对我们的不公。但遗憾的是检察院和法院仍然是以《事故认定书》作为办案依据的。
一桩人命案的处理,在攸县公安局部分干警看来是那么轻描淡写,漫不经心,甚至于连连出错,荒诞不经。
法律天平倾向何方?
始终令王新春家人不能释怀的是:为什么司法机关对致人死亡者夏宇处处袒护,而对他们的诉求却置之不理呢?
王新春的姐姐王念娥向记者出示了一张《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夏宇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5月7日刑拘在逃,被上网通缉。
有资料显示,夏宇逃跑36天后,于2008年6月13日投案自首,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夏宇自首证明,法院认为自首情节成立,从轻判处夏宇有期徒刑一年。
王念娥说:“夏宇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刑拘在逃,在通缉令发出一个月后无路可逃,摄于法律的威严不得不投案,夏宇投案后,攸县公安局并没有对其收押,同时办了拘留、释放、监视居住等手续,就放他回家。”
“即便夏宇是投案,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因为夏宇隐瞒真相,没有如实交代肇事车的问题,在公安机关的三次供述相互矛盾,为办案人员设置障碍,庭审中态度也极不端正,一会说摩托车是花600元买的,一会儿又说花800元经熟人介绍买的,问他在哪买的?熟人是谁?夏宇答不出。”
夏宇的态度极其恶劣,没有悔罪表现,不积极赔偿,连一句宽慰的话都没有,监视居住期间,他曾扬言:把钱用在活动关系上也不赔他,顶多判个一年半载,出来不影响找老婆。
鉴于夏宇的恶劣态度,王新春家属曾向法院递交了数千字的《强烈要求严惩被告的报告》,法院没有理睬。
法律界人士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就赔偿不到位应负连带责任
国内知名律师、交通事故问题专家刘亚军认为:一起后果十分严重、但情节并不断曲折复杂的交通肇事案件,却在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下,变得扑朔迷离。肇事机动车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物证,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是,因为攸县交警部门的“失误”,本案重要物证:肇事摩托车却“被丢失”。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是故意在企图掩盖实际车主的身份。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处理的工作人员难道仅仅是“工作失误”?
肇事司机的询问笔录上的前后矛盾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查证落实?
公安交警部门是不是应该查清摩托车的实际车主的身份?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公安交警部门的职责,同时也是受害方向肇事人追究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公安交警部门为何如此的“粗心大意”?难道这仅仅是工作上的失误?
自相矛盾的“责任认定书”究竟是如何出笼的?交警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流程为何在这一案件中都失灵了?
在我国社会救助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因为自己的工作失误甚至是个别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已经影响了被害人的民事赔偿的取得,导致本案受害人无法取得应有的民事赔偿,公安交警部门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律师建议,本案应由公安交警部门先行垫付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在查明实际车主身份后,再有交警部门依法向实际车主追偿。如果不能追偿,应向有责任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