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正义之剑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公民陈涛安依法要求山西...
  • ››封杀人民监督权力是和中...
  • ››中央高层批示逾700件次 ...
  • ››刘万永:北大请用事实说...
  • ››毒奶患儿多达六千 温家宝...
  • ››网民:祝人民监督网越来...
  • ››刘万永:我随时准备和山...
  • ››【心声】人民监督网是人...
  • ››副县长嫌记者管太宽 网民...
  • ››贺国强:对贪污截留挪用...
  • ››周泽:为媒介权益鼓与呼...
  • ››浙江高级法院发出正义之...
  • ››三联周刊:陈涛安的三年...
  • ››湖北襄南监狱张德勇冤狱...
  • ››但愿各级官员也能经常上...
  • ››德国电视一台采访人民监...
  • ››刘万永:我所知道的山西...
  • ››网络监督:在争议中彰显力...
  • ››人民监督网互联网反腐败...
  • ››胡锦涛亲自过问买票难 &...
  • ››也要善听“网言”
  • ››网民反腐如何“久耕”
  • ››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才是...
  • ››来自一个公民的祝愿
  • ››驻京办,这块“赘肉”早...
  • ››中国青年报记者刘万永被...
  • ››上访村乞丐:救救老妈妈...
  • ››十年砍柴:告别圈养的记者...
  • ››网络成为贪官污吏、腐败...
  • ››重庆警方暗护5淫官 朱瑞...
  • ››当官员不得不面对网络监...
  • ››温家宝总理拒看“莺歌燕...
  • ››人民法院必须接受人民监...
  • ››滕朝阳:腐败温和 反腐败...
  • ››互联网网民改变中国政治...
  • ››四平副市长炮轰售票制度...
  • ››蒋汉生:铮铮铁骨
  • ››刘万永:新闻的胆量
  • ››刘万永:罗彩霞的话深深...
  • ››牛刀:现在唱涨房价的房...
  • 相关文章
  • ››住建部规范租房管理 打...
  • 住建部规范租房管理 打隔断最高罚3万元
    作者:赵阳  来源:北京晨报  发布时间:2010-12-16 09:02:18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如果将原来的房间分隔成多个小间出租,将会受到最高3万元的罚款。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这是在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后首次出台新政,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各地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在房屋租赁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工作由当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发现违反者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新规中,对于分割出租行为也有明确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如果出租人违反了上述规定,由当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记者了解到,根据本市今年4月出台的相关规定,租住成套楼房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7.5平方米;租住平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办法》还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属于违建或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四种情况下,房屋不得出租。 

      《办法》还对制定、解除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


    Tags:住建部 规范租房管理 打隔断罚款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