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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勇
云阳县交通局局长陈明勇受贿的手段,和其他贪官相比,花样又翻新了,他搞投资煤矿,还不忘找建筑老板“借钱”,后来建筑老板也不好意思找陈还这笔钱款。昨日,市二中院一审公开宣判,陈明勇受贿137万余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收受财物137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明勇自2003年起担任云阳县交通局局长。2007年至2009年间,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冯军先后以重庆市万盛顺达公路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易博公司的名义承接了云阳县交通局发包的长洪至高阳段路面油化、江口至高阳路盛堡滑坡治理等工程,冯军为感谢陈明勇在工程中的关照,以其亲属的名义,在重庆市北部新区购买价值人民币90万余元的房屋一套送给陈明勇。
2009年底,被告人陈明勇因投资煤矿需增资,向承接云阳县交通局发包的人和工业园区人中路路面硬化及管网工程等项目的陈中云(另案处理)借款50万元,之后退还此款20万元,而陈中云表示不用偿还余款,陈明勇对此默认,此后,陈明勇在委托陈中云卖房中收受其人民币3万元。此外,被告人陈明勇还在该局发包的工程项目中先后收受工程承包人款项计11.243万元,并收受在水泥销售业务中受到关照的两个水泥企业款项计2.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明勇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退清受贿所得赃款。
被判九年六个月
昨日,市二中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处陈明勇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