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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济南消息 日前,记者获悉,济南市商河法院对原商河县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加芬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张加芬有期徒刑十年、十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
据了解,张加芬,男,43岁,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商河县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加芬在担任商河县水务局农水站主任、县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站长、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理站站长、设计室主任、县农村通自来水工作办公室成员期间,利用其具体负责、管理县农村通自来水工程的职务便利,向各施工单位或个人以留取办公经费为名,采取虚构工程、货物价款,收入不记账等手段,五次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币394325元。
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加芬利用其担任商河县水务局农水站主任、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站长、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理站站长、设计室主任、县农村通自来水工作办公室成员、县水务局副局长主管农田灌溉工程、监督管理县农村通自来水工程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八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款人民币530910元。